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完成2011年十二月媒體觀察報告,發現在總統大選期間,光是十二月單月份的政府廣告在主要報紙刊登便達295則,破近半年單月份紀錄,而去年下半年合計則高達1,349則,其廣告內容亦未盡符合立法規範的宗旨和需求,有待通盤檢討改進。
同時發現目前的影視新聞報導已有走偏鋒現象,近竟出現金馬獎影帝阮經天為影片宣傳不惜被拍裸體如廁照片,炒作新聞,卻忽視媒體和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產生負面教育作用和效應,亦有違甫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規範,值得正視。
十二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依序為:中國時報6則(含置入2則、中國1則、更正1則)、蘋果日報3則(含更正1則)、聯合晚報2則(含中國2則)、聯合報和自由時報則無。合計11則,刊「更正」者2則。而十二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部分,依序為:中國時報9則(含自殺7則)、蘋果日報9則(含自殺7則)、自由時報3則(含自殺3則)、聯合報2則(含自殺2則);合計23則(含自殺19則)。(進一步請參見附表一、二及烏龍新聞紀實)
政府大作廣告文宣
從資料顯示,各部會光十二月就花了5,251萬元在報紙刊登廣告,加上十月統計的4,530萬元,短短三個月內就破億元。而據新防會的登錄,主要報紙幾乎天天都出現全版或半版的政府廣告(各類的座談會、專輯或專題、「複合型」置入性行銷,尚未計算在內),其中,七月便達120則(六月為110則),八、九月分別增達145則、208則,到了十月、十一月則為251則、220則,十二月更高達295則。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預算),因此成了政府廣告的護身符和工具,並導致政府成為報紙的「大客戶」,大大削弱了「第四權」的監督權力。
謹舉12月政府廣告其中犖犖大者(參見十二月「烏龍新聞紀實」),不難見其浮濫現象。例如,「2011年超越障礙讓愛傳遞」、「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在台北」、「國慶燈火在彰化」「100全運在彰化」或「南投 2011世界茶葉博覽會」等等,不一而足。
新聞大作腥煽色文章
立法院雖通過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後,但相相關配套措施及媒體自律,仍未見建立,易形同具文,難以改善媒體亂象。同時,近兩年有關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圖像(2009年521則、2010年430則、2011年424則),改進亦不多。新防會就此呼籲,不僅從速建立新聞自律機制,亦應加強研擬相關新聞編寫規範,以免觸法或遊走法律邊緣,造成媒體、司法、社會三輸。
另外,近兩個月的社會和影視新聞報導,羶色腥依然如故,炒作手法則又不時翻新。金馬獎影帝阮經天「如廁春光照 1.2萬網友爭睹 《愛》全裸自嘲脫星」的報導,不惜用影帝裸體如廁製造影片宣傳效果,導演鈕承澤還闖入強拍裸照,以炒作新聞,無異自我踐踏。藝人陳冠希被媒體記者追問,「(嫩模)謝芷蕙貞操 是否為處女 翻臉爆粗口比YA」,其採訪手法更是粗糙,係以提問激怒對方,據以赤裸裸報導,報紙猶一再重覆刊登陳與未成年少女「慾照」(嫩模)配合,實亦已身觸犯相關法令規定(例如「兒少法」等)。更有根本不值一提的新聞,例如「怪咖爸」(拍幼子女裸照),卻找一些人批評,邊刊邊罵,作主觀建構式編寫,也是一種媒體墮落!又如編輯的標題遣辭用字,亦復如是:「專挑獨居女的淫賊『像楊烈』睡衣留情」,結果引起楊烈的抗議,認為這則負面報導,無端牽扯非常不合理,而他正在進行立委選舉活動,如此報導有礙形象(按:依「選罷法」係觸犯「意圖使人不當選」法條)。諸如類此的編採現象不能改善,自易使新聞品質江河日下。
今天犯罪案件的層出不窮,儘管與媒體沒有直接關連性,但有間接性的負面效應,此於社會犯罪心理學上,已有論述,無庸贅言。媒體有社會責任,兒少法的規範媒體可讓他律團體,進到媒體自律組織,產生共識,使媒體在制約之下得以保護兒少權益,亦有助社會對媒體的肯定及尊重。
目前「兒少法」重點在淨化羶色腥,鼓勵媒體自律與建立審議機制,毋須過於聳動、渲染,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以及血腥、色情細節等,況且媒體無法不報導犯罪新聞,但是一樣可以引用司法或行政機關公開文書作適當處理。而為保護兒少隱私,固訂定俗稱「梧桐妹條款」,媒體可以報導其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然若與公共利益相關,經行政機關、兒少團體與報業公會審議後認為有必要公開,就不在此限,例如過去警方追緝少年殺手廖國豪。
十二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中國時報9則(含自殺7則)、蘋果日報9則(含自殺7則)、自由時報3則(含自殺3則)、聯合報2則(含自殺2則);合計23則(含自殺19則)。
另據新防會登錄,2011年全年部分報紙的「中國廣告」,合計為81則(一月1則、二月3則、三月5則、四月6則、五月9則、六月7則、7月7則、八月17則、九月9則、十月7則、十一月7則,十二月3則),加上去年六月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訂後的中國廣告119則,累計已高達200則。
中國廣告氾濫應有法控管
新防會曾在八月建議,與其任令中國廣告氾濫,不斷呈現負面效應,不如務實地研訂比照「政府廣告」模式納入規範,或克有濟。最受人議論的是,現狀容易影響台灣媒體的獨立自主性,更無從得知新聞背後的政商利益,使「知的權利」明顯受到蒙蔽和戕害,完全有違新聞真實及自由透明化的基本法則。類此非僅使現行兩岸相關法規形同具文,挫傷公權力,亦易使媒體恣意妄為,失去公信力,甚且造成國家安全的危機,使政府、媒體、人民三輸,實宜允執闕中,研訂符合兩岸實況及安全可行的法規解決。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終在在12月底採納各方建議要旨,發布「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修正」辦法,雖未盡理想,但已有了比過去更為明確的做法,其成效如何,仍須作持續的觀察。其主要內容包括:一.依兩岸條例許可輸入、往來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等事項,已得在台刊登廣告。A.原則上無申請程序一事後管理;其他法令有事先申請許可程序者,應先申請許可。B.依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許可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8千多項)、許可往來之服務(如兩岸海空運服務、經許可來台投資,其在台營業之陸資企業)等事項,均得在台刊登廣告。C.相關可從事之大陸廣告事項,依兩岸條例第34條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簡稱大陸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並有例示得刊登之大陸廣告項目。二.將已存在業經許可在台從事核准業務的廣告活動,予以明確例示,並未鬆綁任何新項目。A.海旅會所為大陸旅遊推介廣告。B.經許可來台投資之陸資企業廣告:配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政策,經經濟部許可來台投資之陸資企業,就其許可之營業項目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金管會)依相關法規許可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得在台刊登廣告。C.兩岸海空運廣告、小三通客貨運廣告:配合兩岸簽署海空運協議,兩岸海空運廣告,已得在台刊登;小三通客貨運廣告亦得刊登。
陸委會並回應監察院關切之大陸廣告,置入性行銷問題,明確規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不得在台廣告之事項及內容,均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