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藝人Makiyo與其友人在2月3日凌晨搭乘計程車,司機要求繫上安全帶,但Makiyo等人拒絕,並且在車上咆哮,當Makiyo一行人下車後,除了踢車門以外,還動手打司機。此事件經過媒體揭露後,Makiyo的友人友寄隆輝一肩扛起所有的責任,Makiyo也向媒體表明沒有用腳踹司機。然而,行車紀錄器還原了犯罪現場,不但拍到友寄隆輝動手打人,也拍到Makiyo踹司機的畫面,Makiyo的說法被推翻。事發之後,國內新聞台連續幾天24小時播放Makiyo的新聞,並且嚴厲的批判Makiyo與友寄隆輝,甚至引起日本各界注意。
重傷害V.S.普通傷害
根據媒體報導,Makiyo與友寄隆輝的行為,導致林姓司機顱內出血,並且斷了兩根肋骨,傷勢十分嚴重。但是,法官判定Makiyo與友寄隆輝是否觸犯重傷害罪,並不能隨著媒體的喜好來決定,更不是用道德標準來決定。普通傷害罪或重傷害罪的成立,應該要回到《刑法》的構成要件來決定。
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林姓司機的傷勢如果要構成「重傷」,必須符合「毀敗」或「嚴重減損」眼睛、耳朵、肢體等機能,否則就要有其他對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換言之,能否構成重傷必須要視其客觀上傷勢是否符合《刑法》所定的要件,並非只要傷勢嚴重就構成「重傷」。然而,如果無法構成重傷「既遂」,那能否構成「重傷未遂」呢?
事實上,重傷未遂罪與普通傷害罪在外觀上並沒有什麼區別,被害人因為Makiyo等人的行為受傷,而且可能都未達「重傷」的狀態,但是兩者在刑法的評價上卻有很大差異;換言之,重傷未遂與普通傷害的刑度會有非常大的差異。而要如何具體判斷,則需由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來決定是要論以重傷害未遂或普通傷害罪。
因為《刑法》處罰行為人,一般必須以行為人「故意」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為前提,如果沒有故意觸法,再檢討有沒有過失。舉例而言,《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必須以行為人故意殺人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拿著刀子時跌倒不小心刺到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這只能論以《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而同樣是「故意」,雖然都是造成「傷害」的結果,但也要看是出於「重傷害罪」(但結果未遂)的故意,或傷害罪的故意。
因此,到底Makiyo等人應該被認定為「普通傷害罪」或「重傷未遂罪」,法官會綜合相關事證,審酌判斷Makiyo等人的主觀意識,再決定如何定罪。台灣是法治國家,凡事必須依法,法官審判也是一樣。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必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換言之,法官認事用法必須超然獨立,不能受外在的影響。但是本案中媒體似乎過度放大此案件,對司法「獨立審判」未必是好事。
賠償不能漫天喊價
一般而言,侵害他人權利,必須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以本案為例,Makiyo與友寄隆輝毆打林姓司機,在民事法律關係上,是典型的「侵權行為」,就是侵害他人的身體權與健康權,因此必須要賠償林姓司機。但是,損害賠償到底應該如何計算,才比較合理呢?賠償不能漫天喊價,仍然要遵循《民法》揭示的原則。
侵權行為案件,被害人所能請求的範圍,可區分「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所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因為行為人(本案指Makiyo等)必須負擔被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財產上損害,譬如,林姓司機在醫院接受治療的費用、增加生活上的支出,甚至所減少的收入等,這些就必須由Makiyo等人負擔。原則上,被害人受到多少的損害,行為人就必須填補多少。至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主要就是行為人就其造成被害人的精神上的痛苦所給予的填補,這個部分的金額就比較沒有絕對標準。
不讓律師進場,會比較好嗎?
在這個個案中,不但媒體關注此事,更引起網友的廣大迴響,不只當事人承受龐大的心理壓力,連律師也承受巨大的壓力。在輿論壓力下,導致第一位受任律師終止委任契約,不再協助後續的法律事務。然而,這樣真的好嗎?在文明法治國家,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獲得適當的法律協助,以保障法律上的權利。Makiyo幾位加害人若能獲得律師協助,可能可以加速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讓被害人的損害能儘快獲得填補,也許也不會變成如此巨大的社會新聞。而縱使Makiyo等人沒有能夠第一時間與林姓司機達成和解協議,但發生爭端的兩肇勢必會在法庭上交鋒或私下談判和解,律師通常也能夠扮演協助的重要角色。很難想像沒有律師協助,僅由媒體的大肆報導,雙方就能達成和解。
又根據媒體報導,一開始Makiyo方面曾表示不排除對林姓司機提出告訴,此舉立即引起網友一片攻訐,雖然事後輿論一面倒,Makiyo等人已絕口不提,但比較過去常看到有些人開口閉口「保留法律上追訴的權利」,無論是Makiyo等人、經紀公司乃至社會大眾大概都沒想到反彈聲浪會如排山倒海而來,如果能使大家在說「我可以告你」之前,先想一想,以免禍從口出,甚至提油救火,這真的就是Makiyo給大家上了慘痛的一課。
媒體公審適合嗎?
Makiyo案引起國人注目後,國內風行的談話性節目也不斷加入討論,其中一個節目安排與友寄隆輝連線,由於過程中主持人一直質問友寄隆輝,引發是否「媒體公審」的討論。
基本上Makiyo等人因為有粗暴的行為,加上涉及外國人及知名藝人,自然成為新聞焦點,當事人的隱私被攤在陽光下恐怕是無可避免;然而無論是談話性節目中的名嘴抑或是新聞報導中的記者,畢竟都不是當事人,過度的投入自己的情緒,正如民意對Makiyo的口誅筆伐,同樣可能招來民眾的強烈反彈。然而何謂「過度」,在角度上,既然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然應該考量適度保持態度上的「距離」與「平衡」,另一方面「報導自由」有其界限,並非無限上綱。記得有一年某空難事件中,媒體大幅報導殉難機師的家庭狀況,引起強烈批評一樣,任何新聞事件報導不宜且事實上也不可能無限延伸才對。
當事人需要一點空間,比較容易達成和解
在Makiyo案中,就法律紛爭處理的角度來看,案件終究會落幕,犯罪的一方面對刑事責任,很可能會去作牢,但友寄甚至Makiyo作牢並不能填補對林姓司機的損害,雙方如果能順利達成賠償協議(此處不用「補償」,通常在法律上「補償」代表「未必有錯」,而「賠償」通常代表有錯),整個事件落幕才算圓滿。但是難就難在和解,因為住院的醫藥及調養費用、增加的生活支出、無法工作的損失、車輛的損壞,這些都有一定行情,惟獨精神慰撫不容易有「行情」,也最難成協議。就加害人來說,給少了被批評「沒誠意」,那是否給多了就好,也不盡然,可能換被害人遭到質疑是「獅子大開口」,再加上本案林姓司機傷勢尚未穩定前,家屬也很難評估要如何請求,畢竟如果匆促和解,萬一事後病情惡化,未必能再向加害人主張;另一方面,加害人也害怕「沒完沒了」,所以本件和解協議在司法實務上原本就可想見不容易達成。如果再加上媒體不斷用放大鏡檢視雙方,導致雙方顧忌更多,勢必更難達成和解,除非媒體承認自己「惟恐天下不亂」,否則媒體若能瞭解和解不易,就應該留給當事人較大的空間,Makiyo的事件才有機會早日達成彼此未必滿意但可以接受的結局。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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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君(2012年2月12日)。〈Makiyo官司 轉圜因素多〉,《中央社新聞網》。取自http://www2.cna.com.tw/Views/Page/Search/hyDetailws.aspx?qid=201202120082&q=Makiyo
李香君(2012年2月7日)。〈毆運將案 3女星鞠躬致歉〉,《中央社新聞網》。取自http://www2.cna.com.tw/Views/Page/Search/hyDetailws.aspx?qid=201202070009&q=Makiyo
社會中心(2012年2月6日)。〈燙手山芋!永然律師所拒絕為Makiyo酒醉風暴辯護〉,《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2/02/06/11490-27824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