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駕車返家,開車行至家門口時,發現他人的機車停在自家門口。一氣之下,將機車拉倒在地,並將機車移至別處,隨後又飛踢機車,整起事件的過程,被前方汽車的行車記錄器錄下,並且po上網。網友看了影片,封他「憤怒哥」。這樣的生活小事,已吸引了八萬多人點閱,顯示網友關注的程度。在這個個案中,或許這只是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可是,憤怒哥卻可能因此吃上官司,不可不慎。

破壞他人財物 恐犯毀損罪
  雖然,機車主人任意將機車停放在憤怒哥家門口,阻礙其進出或停車,是機車主人不對在先,不過一般認為這是屬於道德層次的問題。但就法律層次來看,憤怒哥將機車拉倒在地,之後飛踢機車,這就涉及法律問題,一時的憤怒,可能讓憤怒哥吃上官司。
  依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毀損罪。換句話說,只要毀棄或損壞他人的財物,就可能招致犯罪。因為,法治國家必須保護每一個人的財產,讓人民安居樂業,如果財產隨時都會受到毀棄或損壞,誰還願意努力工作?
  因此,《刑法》才會規範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要求每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財物,一旦破壞他人的財物安全,將有受到刑法處罰的可能性。但是,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涉及的只是特定的對象,所以法律規定這種犯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只有在受害人有意提出告訴時,國家才能處罰行為人。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不同
  然而,縱使被害人不向憤怒哥提出告訴,難道被害人的財產就沒有辦法獲得保障嗎?追究刑事責任,是國家保護人民的法律手段之一,但即使被害人提出告訴,最後法院判決憤怒哥有罪,甚至於以罰金處罰憤怒哥,罰金也不是賠償被害人,而是支付給國庫。被害人如果要回復財產上的損失,像這裡就是修理機車,仍然必須透過民事法律關係向憤怒哥要求賠償。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害人惟有援引本條向憤怒哥要求賠償,法院才能判決憤怒哥負賠償責任。
  一般情形,被害人所謂「告」憤怒哥,其實就是提出刑事告訴,而因為這是告訴乃論,檢察官通常會勸諭雙方和解,如果憤怒哥願意賠償,檢察官就會請被害人撤回訴訟,事情也就可以圓滿解決。但往往也因此讓民眾誤以為提告就可以得到民事賠償,其實刑事訴追與民事求償是二個不同的程序,如果憤怒哥堅持不和解,被害人的提告也沒辦法直接得到賠償。

憤怒哥應請警察追究停車者的行政責任
  或許有讀者會問,憤怒哥太慘了,路被擋住了,把車移開卻要賠償被害人,非常不公平。然而,一般而言,如果單純地移開機車,並不會涉及毀損,不致於有法律上的問題。但若是刻意將車拉倒,或者飛踢他人的機車,自然會有上述的法律責任。憤怒哥的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上是以「不正」對「不正」,換言之,固然是機車車主有錯在先,但法律並不允許我們以錯誤的方法回應。另外,即使是通行受到妨礙,移開也就夠了,進一步的損毀行為,在法律上也會被評價為「過當」,就是超過了必要的程度,既然是超過了必要的程度,就不可能是「合法」。
  憤怒哥會有刑事責任,是因為「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所致。此外,他必須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因為飛踢他人機車的結果。因此,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導因於「毀損他人財產」的行為。至於「路被擋住」這件事,國家有其他行政法規制裁胡亂停車的人,讓憤怒哥及其他用路人能順利通行。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3款規定,不依規定停車,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因此,亂停車的行為,國家應該給予處罰。對於憤怒哥而言,應該要收起憤怒,審慎移動他人的機車,讓自己的車能通過就好。如果真的氣不過,不如就打電話給警察機關,要求警察機關到現場「評評理」,告發胡亂停車的人。如果不想花時間留在現場等警察,也可以考慮用手機拍攝清楚的違規照片,「作一個檢舉達人」。這樣,才能在不破壞他人財物的情形下,不但吐了一口怨氣,也伸張了正義。所以,面對問題的當下,當個「憤怒哥」,或許能馬上宣洩自己的情緒,可是宣洩之後可能要面對一連串的法律責任,孰輕孰重,或許是身為現代公民的我們要深思的課題。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莊淇鈞(2012年3月20日)。〈「車停我家門口」 憤怒哥飛踹〉,《蘋果日報》。取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101888/IssueID/201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