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費者上拍賣網站購買地毯,購買後在評價欄上發表「有過敏者千萬不要買這樣的產品」、「我懂貴公司就是商品本身會產生大量棉絮」等評語,賣家不滿,憤而告上法院。經過法院審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消費者發表使用商品的心得,並非惡意毀損賣家商譽,買家是以消費者的立場,對於在網路拍賣市場購買的商品發表使用心得及意見,不是故意以不實言論毀損商家名譽,且網路商品,買家本來就會有不同的評價,因此判決賣家敗訴,消費者無罪,全案確定。
惡意中傷才犯法
寬頻上網越來越普及,民眾有許多需求可以透過網路實現。譬如,上網閱讀報紙,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除此之外,消費者也省去舟車勞頓之苦,可以在網路上購買自己所需之物。然後再透過網路分享使用心得,優質的店家可能會因為產品大賣而應接不暇,而劣質的商家就會被網友遺棄。網路興起後,無實體店舖無遠弗屆的商業模式已打破過往實體店面的營運模式,但因為未能親見親聞就購買,可能事後感到不滿意,這時候就產生新的法律問題。
消費者分享產品的使用心得,犯法嗎?讚美產品的優點,賣家應該不會有意見,但如果分享負面評價呢?賣家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可能就會有法律上的主張。這時候,法官站在客觀中立的立場,到底應該怎麼判?
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如果消費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但如果在「合理評論的範圍」內,不構成誹謗。因此,是否觸法的關鍵在於消費者評論時有無捏造事實、有無在合理評論範圍內。本案消費者使用該產品之後,認為「有過敏者千萬不要買這樣的產品」,只要能附上更多具體的理由,就有可能證明自己不是「惡意中傷」。
但也有可能,消費者發表的不是使用產品後的心得,而是攻訐賣家本身,就會觸法。舉例而言,消費者直接罵賣家是個豬頭,而且未附任何理由,讓店家認為是貶低自己的人格或商譽,將有違法之虞。
因此,「水能載舟、也能覆舟」,網路的力量超越既有的想像,能夠讓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購買所需的東西。但是在給予評價時,必須小心謹慎。許多網友會有個錯覺,認為《刑法》的「誹謗罪」與《民法》的「侵權行為」規範都只有規範面對面的現實生活行為,而網路上的言論不受到規範。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並沒有區分現實生活或網路的虛擬生活,只要有違法的言論,就會得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還可能有民事責任
在本案中,店家選擇對消費者提告,追究消費的誹謗罪責,這裡所謂的提告,是指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刑事案件經過檢察官偵辦後,認為罪證相當明確,檢察官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接下來會有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法官來審理,而因為誹謗是屬於比較輕的犯罪類型,經過二審就會確定,所以本件最後是在高等法院就判決確定,案件並沒有機會進入三審的最高法院。
所以,一般所謂「我要『告』你」、「提告」,常常是刑事的「告訴」,事實上是向檢察署的檢察官提告,並不是「向法院提告」;除非被害人執意自己扮演檢察官的角色,向法院要求追究被告的罪責,這時法律上就稱為「自訴」。
通常,如果提到「去法院告」,比較可能是指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原告與被告就是直接在法院接受法官的審判。在本件店家也可能主張消費者侵害他的名譽、信用甚至商譽,認為消費者應負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時候法院的民事庭法官受理後,就得認定消費者有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店家的上述權利。
不滿意 記得退貨
在這個案例中,法律有保護店家名譽、信用的機制,那消費者買到不合用的商品,認為「有過敏者千萬不要買這樣的產品」、「我懂貴公司就是商品本身會產生大量棉絮」,我國的法律規範是否提供消費者的保護機制呢?
如果產品不適合消費者使用,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提供消費者無條件退貨的保護規定,但只限在「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的交易類型。所謂的「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透過電視、網路或傳單等方法,或直接派人前往消費者的住居所或所在處所(例如在馬路邊)推銷,與消費者締結買賣契約。換句話說,消費者在這樣的情況下,無法仔細檢視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品質,或者是在無心理準備的情形下,被業務員推銷而作成消費決定。
此時,法律為了保障無法檢視商品或服務,而思慮不周的消費者,賦予消費者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換句話說,消費者買到不適合自己使用的產品,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將貨物退回,拿回當初支付的金額。這樣「無條件退貨」的法律權利,不用附任何的理由,也不需要支付任何額外的價款,這就是台灣法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
所以,如果消費者到百貨公司購買商品,就無法受到這樣的保護了。因為,百貨公司是實體店面,商品陳列在架上,消費者可以直接檢視,並且可以詢問銷售人員產品的功能、使用方法與品質,讓自己有仔細思慮的機會。因此,如果消費者事後仍然不滿意商品,無法享有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但如果產品有瑕疵,《民法》另外設有「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保護消費者,不會讓消費者吃虧。
雖然消保法賦與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無條件退換貨的權利,但畢竟多少還是有些麻煩,這也是實體店舖的發展機會;另一方面,在網路交易中,消費者應該避免衝動購物,而廠家則應告知消費者充分資訊,這樣才能共創雙贏,而不是在網路購物後不斷陷於法律的紛爭之中。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蕭白雪(2012年4月12日)。〈買家PO文批產品 賣家告輸〉,《聯合報》。取自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225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