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大學報曾報導一名就讀政大中文系的女同學,坐公車被偷拍的照片被上傳到國內知名的BBS的表特版(beauty),受到不少人點閱及網友評論。這個看似無傷大雅、逐漸被大家習以為常的事情,卻因為當事人發現後,立即要求版主將照片及相關推文撤除,並且在接受採訪時表明,對於未經自己同意的偷拍照片被上傳,感覺受到侵犯。凸顯偷拍的問題。
當事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自己一點都不希望被別人注意,也不會因為在版上被陌生人讚美而感到高興。」
當事人的好友,則進一步提到偷拍的行為是侵犯他人隱私。
2009年自由時報的一篇報導中也指出,當時14歲的日本皇室成員佳子,疑似遭偷拍,偷拍者並將一張她上學的照片上傳到網路上。這張照片不僅在網路流傳,日本媒體也跟著刊登報導。雖然當時學校和皇室都不願意證實照片就是佳子,然而照片中的女主角身穿日本貴族學校的制服,就是佳子就讀的學校。事後照片很快就被從網路撤除,佳子所就讀的學校也對這名偷拍的男同學展開輔導。
日本皇室向來備受日本社會尊崇,更加嚴格保護皇室成員的隱私權,佳子身為日本二皇子秋篠宮文仁親王的次女,她能夠躲過專業的狗仔鏡頭之餘,卻仍然遭到同學偷拍,確實成為一個十分好的案例,用以說明偷拍行為的問題,以這起案例來說,主管日本皇室事務的宮內廳就明白表示:「不論是否為皇室成員,個人隱私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公諸於世,就是不恰當的行為。」
前述兩起新聞事件,正說明偷拍行為的普遍,同時這樣的行為,可能不符合一般的人情義理,因為在當事人沒有表達願意與否前,一旦擅自將他人的影像放在網路,很容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悅,讓人感受到被侵犯,甚至觸犯到每個人由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恐遭當事人的提告。
法律專家對於這類事情,往往會引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事當處分。」
另外是《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偷窺、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上述兩條法律明確說明,即便在網路發達、拍攝記錄影像的工作普遍的時代,人人都能夠輕易偷拍,然而卻可能讓自己涉入違法,或者一不小心就傷害到他人的感受、名譽。
更為極端的例子是,偷拍上網的畫面被大眾媒體濫用,可能擴大當事人傷害的感受。2005年,一對國中剛畢業的情侶在校園外親吻被偷拍上傳,搞得全校皆知,造成兩位當事人心情備受傷害,家長更氣急敗壞地逕行提告,結果是偷拍者和被拍者都受傷。
在一個人人都有偷拍能力的時代,在一個媒體愛用偷拍畫面的時代,一不小心,每個人無心的偷拍行為,不僅造成他人的生活受到衝擊,也使自己可能陷入不法或者無心傷人的窘境,不可不防及自我警惕。
相關參考:
國中生窄巷擁吻照片上網
日皇孫女被同學偷拍 PO上網路
偷拍照放上網 小心觸法規
偷拍或未經當事人許可,將其照片、影片上傳到網路供人瀏覽,是否違法?
素人隱私、肖像權 也應尊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