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主委立法院備詢 林靖堂攝影)
日前旺旺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一案,惹來媒改團體和社會各界撻伐,也讓主管機關NCC不得不正視大媒體壟斷言論自由的問題,不少傳播學者更力促要推動《跨媒體壟斷法》,回顧近來幾起併購案,包括大富併凱擘與旺中併中嘉,在在都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和疑慮。前者以私人名義成立大富媒體,後者擬以信託方式,規避法規或NCC的管制,這些民間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變通”作法,加上近期年代董事長練台生收購壹電視的事件,在在反應出舊法管制無效,而新法必須吸取經驗,未來提出一份堪用、適用的《跨媒體壟斷法》。
教訓一:人頭公司規避法規?
2009年,台灣大哥大想併購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但因為台灣大哥大的母集團富邦金控有15%的台北市政府股份,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與「總訂戶數三分之一上限」,遭NCC駁回。2010年,富邦集團繞道而行,以蔡明忠、蔡明興的個人名義,成立大富媒體公司併購凱擘,NCC終於核准此併購案。由此可知,只要透過私人名義成立另一間公司,主管機關就會放行。如果在這個個案,NCC允許大富媒體規避法規限制,未來若要規避跨媒體集中度,也可如法炮製。
事實上,有律師私底下表示,只要設立人頭公司,就能成功規避許多管制規範。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定有反壟斷規範,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掌握的訂戶數,不得超過總訂戶數的三分之一。以大富案為例,蔡家兄弟透過大富媒體入主凱擘,又以台灣大哥大控制台固媒體,根據NCC的統計資料,二家公司控制的訂戶數瀕臨三分之一的上限,引起軒然大波,學者甚至要求NCC應該清查兩家有線系統台(MSO)的訂戶數。
根據NCC的認定,凱擘與台固媒體並非關係企業,凱擘與台固媒體的訂戶數,依法不能合計,根本就沒有違反三分之一上限的問題。但吊詭的是,NCC又與業者交換條件,作成核准併購的行政處分時,要求凱擘與台固媒體的訂戶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這個意思也就是,業者以私人名義成立大富媒體的策略奏效了。矛盾的是,NCC明知兩家MSO背後的老板都是蔡家兄弟,所以另要求他們要落實現行的反媒體壟斷規範。這個案例,正凸顯舊法困窘無力規範業者,而新法有待精進。
所以未來《跨媒體壟斷法》的立法,必須解決業者設立人頭公司規避跨媒體集中度的問題,否則,再好的法律規範,上有政策,下就一定有對策。
教訓二:信託可行否?
蔡衍明所領軍的旺中集團,在2010年提出併購中嘉系統台一案的申請,這個號稱亞洲金額最龐大的媒體併購案,遲至2012年7月25日才得到NCC的核准,但NCC也要求旺中集團必須履行三大條件:要求切割中天新聞台、中視數位新聞台轉為非新聞台及設立獨立新聞編審制度,而旺中必須履行條件之後,核准併購才發生法律上效力。《壹週刊》於8月29日報導,旺中集團近日擬將中天、中視股權信託給復興航空董座林明昇,想要藉此解套,此消息一出,立即見光死,遭林明昇公開否認。
雖然,旺中集團指稱將中天、中視信託的說法是未成事實,但不失為一個可參考的案例。根據《信託法》規定,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名下財產轉移給受託人,而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可與委託人為同一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必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信託財產。換句話說,假使旺中集團將中天、中視信託與復興董座,雖然財產已經完全移轉,名義上的負責人已變更,但事實上,林明昇仍必須考量旺中集團的利益,是否已構成「完全切割」,實在有所疑問。
如果NCC在旺中案允許以信託方式履行條件,未來要規避跨媒體集中度也沒有什麼困難了。反壟斷法,形同具文。
反壟斷的標準 以控制權為準
新任NCC主委石世豪曾經在NCC第145次委員會議一部不同意見及協同意見書中提及,「關於股權轉讓或負責人變更之特定廣播事業規模,是否已達其控制權易主足以顯著改變集中化程度」。他提出了明確的判斷標準,無論業者的行為態樣為何,反壟斷仍須以「控制權」作為標準。
然而,控制權的改變該如何認定,並非容易。或許,立法院能透過反壟斷法的授權,讓NCC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透過個案的審核,累積控制權的認定標準,但NCC在程序上必須保障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NCC透過舉行聽證會、公聽會等程序,蒐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學者及公民團體的意見。NCC核准或駁回併購時,必須公佈理由,才能服眾,也才能為下一個媒體併購案,建立控制權認定的標準。
(本文作者為卓新特約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