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完成觀察報告,並指出各主要報紙8月的「烏龍新聞」評比(未註明政府機構者、置入性行銷、中國廣告,都列為「烏龍」計算),依序為:聯合報6則、蘋果日報4則(含更正1則),聯合晚報2則、中國時報1則,自由時報則無;合計13則,更正1則。同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照片及自殺新聞,依序為:自由時報17則、中國時報16則、蘋果日報13則、聯合報5則、聯合晚報則無;合計51則。(參見附表)
迷姦光碟 狗血亂灑
8月間鬧得沸沸揚揚的李宗瑞迷姦光碟疑案,媒體競相大幅報導,其中涉及刊登圖片有違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圖片打馬賽克,並不能迴避社會責任),或編寫未符新聞專業倫理與主觀建構、或不符比例原則、傷害被害女性人格尊嚴、或有違兩性平等相關規範等等,引發社會普遍關切與討論批評。
媒體報導女性、未成年人遭到生、心理傷害(家暴、性侵、偷拍、暴力等等)部分,必須慎重處理並自律,此亦已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的約制及監督(台灣於2012年1月1日頒布施行)。
聯合國係在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於1981年9月起生效。公約確立規則,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權利,並就「對婦女的歧視」訂下了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為了宣導預防性侵案的發生,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從一九九○年起,就對預防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列為國家公共衛生的優先項目之一,並由傳播學者制定預防策略計畫,注重預防犯罪的社會新聞報導觀點,值得國內借鏡。其中,像新聞媒體的報導涉及誇大、詳細報導犯罪情節等,最不足取。
由於迷姦光碟在網路散布觸法,被視為是一種「網路暴力」,司法機關正嚴偵查辦,一旦逮獲亦將負有刑責。如今不少國家對網路色情管制相當嚴,如在美國,「持有並觀看」、「持有並散播」及「製做並推廣」非法色情影像,是聯邦重罪,刑責自五年到卅年不等。但台灣對網路內容的規範實在過於遲緩鬆散。至少,對於性侵、偷拍、猥褻兒少等犯罪行為的畫面,不應任其在網路上自由流竄。
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修訂了「廣電製播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訂定十項禁止規範,要求媒體不得恣意猜測或影射性侵害、不雅照之受害人身分,使人名譽或權益受到損害。為配合行政院的聯合國兩公約,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行政院婦權會也要求NCC,訂定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廣電業者若有違反該原則,遭NCC處分或行政指導者,將納入頻道評鑑及換照綜合考量。
政府廣告問題多多
據新防會登錄,去年主要報紙經常出現全版或半版的政府廣告(包括以論壇、座談會、專輯或專題形式刊出者;另「媒政商複合型」、「隱藏性」等置入性行銷,尚未計算在內),以致去年6月有110則,12月大選期間更高達295則。今年情況持續,7月132則、8月也有111則。(參見附表)。
新防會指出,依目前兩岸關係相關法律規定,中國政府機關不得在台灣從事不動產開發、婚姻媒合、招商投資等廣告行為。實務上,有些媒體硬把「新聞報導、文宣、廣告」魚目混珠,採化整為零方式處理,一般閱聽人不易判別,亟應修法並確實執法禁絕,以維護台灣新聞自由自主和國際形象。
據新防會登錄,2011年主要報紙刊登全版中國廣告合計81則,截至今年8月,兩年累計已達224則。不過,這一數據並不表示若干媒體因遭社會批判,有所節制或收斂。相反地,仍多採暗渡陳倉或瞞天過海方式,與中國地方政府保持密切合作,以遊走兩岸相關法令的灰色地帶;採新聞編寫方式來包裝中國省市長率團前來台灣參訪行程,便是一種另類的置入性行銷。
同時,類此招商類置入性行銷,泰半有延續性。8月間第六次來台的江蘇省宿遷市長藍紹敏招商活動,就是配合6月中的「宿遷文采飛揚 打造全新創業城」(中國廣告)。再如7、8月的部分報紙,就有以「浙江台州系列」、「廣西玉林系列」專題方式報導,並配合連續多天報導廣西政協主席陳際瓦率團前來交流的招商活動。另外,8月又有「廣西糧倉 玉林發展休閒農業」、「南方藥都 健康、低碳…玉林打造健康產業園」等「廣告文宣」的配合。
持續關注自殺新聞問題
另據新防會統計,主要報紙的自殺新聞報導有增多情況,今年截至8月已高達401則,比2009年全年的140則要高兩倍多;尤其青少年自殺事件增加,令人憂心。據衛生署統計,去年有174名15至24歲青年以自殺結束生命,高居十大死因第二名,僅次於事故傷害,無異是社會一大警訊,須有妥善周詳的防治之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經濟生活環境條件越來越差的情況下,亦易發生五花八門的社會犯罪事件,敗壞治安,這是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有關犯罪事件,媒體雖沒有直接關連性,但相關新聞處理不當,卻有間接推波助瀾的負面效應,此於社會犯罪心理學上,已有論述,無庸贅言。是以媒體有其社會責任,遵守相關新聞倫理道德規範以自律,「兒少法」便是其中之一,得使媒體在制約之下以保護兒少權益,亦有助社會對媒體的肯定及尊重。
在去年十一月底立法院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中,有「不得過度描述(繪)自殺」的罰則,媒體應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參見本月「烏龍新聞紀實」備註欄),慎重處理自殺新聞報導,避免產生社會負面效應。日本對於自殺新聞報導的規範與自律方式,係由媒體組成自律委員會,在報導自殺新聞時有一定的共識,只做中性的陳述和用字、不在標題寫出自殺方式、把自殺事件特殊化,避免一般化,並強調自殺行為的嚴重性。換言之,媒體提供民眾資訊,易影響社會大眾的態度、信念與行為,因此媒體在自殺防治也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理應出於善意、同理心報導自殺新聞。
此外,自今年3月至今,連續發生多起利用「臉書」或手機的直播燒炭自殺悲劇,8月初還發生性學作家吞藥尋死的臉書轉播。瑞士學者魯德(Thomas D. Ruder)擔心近年「臉書」的風行,會造成仿效型自殺增加。他研究發現,臉書上的自殺宣言,或能在第一時間引起網友們的關注,並加以預防(5月間高雄發生一起高醫男大學生致電女友手機直播燒炭自殺,經女友報案119搶回性命)。
然則,類此仿效型的臉書自殺防治勢必是未來的一大挑戰,必須妥為因應。新防會因此籲請媒體發揮同理心,落實遵守世界衛生組織自殺新聞處理規範,切勿成為自殺的「推手」。並再次呼籲政府,儘早訂定週延的「自殺防治法」,透過跨部會、跨部門的整合、協調,建立全方位的自殺防治體系,以落實防治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