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各大新聞出版機構10月25日發起一個聯合組織,名為「言論自由網絡」(Free Speech Network),其宗旨是反對以任何法定形式對報界進行規管。

  主持竊聽醜聞獨立調查的萊爾森法官(Lord Justice Leveson)預料將在本月內提交報告,英國報界目前誠惶誠恐深怕有關報告將會建議廢除現行的自律組織–報業投訴委員會(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代之以法定形式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

  倘若萊爾森法官有此建議之時,英國政府將須決定會否執行。卡梅倫首相在9月時已曾表示,如果萊爾森法官的建議不太“瘋狂”(bonkers英國俚語,意思是瘋狂、瘋掉)的話,他是會考慮履行其建議的。

  「言論自由網絡」的發起者包括編輯人協會(Society of Editors)、報業協會/報紙出版人協會(Newspaper Society/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以及期刊出版商協會(PPA),而英國所有全國性報紙出版商現已嚮應,並共同簽署其任務聲明(mission statement)。

  該聲明稱:「英國歷屆政府一向不遺餘力勸說其他國家廢除新聞管制。然而,在萊爾森報告即將草擬完成之際,英國國內要求以法定形式監管新聞界的呼聲卻高唱入雲,不絕於耳。如果此類主張得逞,勢將對英國的自由社會帶來無法估量的沖擊,也會向國外發出一個非常危險的訊息。」

  編輯人協會的執行主席波比‧塞區維爾(Bob Satchwell)表示,「言論自由網絡」是由一批志同道合的人士及組織共同組成,其宗旨乃提醒人們關注任何邁向法定規管行動將會帶來的危險。

  他說:「關鍵的問題是,一旦走上那條道路,後果就會不堪想像。」

  「言論自由網絡」在10月25日成立當日發佈了一本由新聞傳播學者添姆‧拉克斯特(Tim Luckhurst)所撰寫的小冊子,名為《無權的責任》(Responsibility Without Power),內容闡釋不應以任何法定形式監管新聞界的理據。

  當前,英國社會也有一些立場迥異的組織出現,其中,名為「惱火」(Hacked Off)的團體最為觸目,他們主張應以法定形式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對新聞界進行監管。

立法規管報界將會造成憲制謬誤

  英國肯德大學新聞學教授添姆‧拉克斯特撰文指出,萊爾森法官獲賦予一個無權的責任,他只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建議,應否實行則須由國會決定。

  他指出,在英國的民主政治中,新聞界是一個重要的制衡機制,若對新聞界進行立法規管,則會造成一種憲制上的謬誤。

  以下節錄其反對立法規管新聞界的論據:

  長遠而言,國家介入對新聞界的規管,不會使新聞界因而獲得公眾信任。

  在出現互聯網之前,報紙當不站在國家的一面並為讀者發出呼聲之時,報紙便最為公眾信任。

  今時今日,互聯網正以同樣理由獲得公眾支持愛護。同時,由實際角度出發,互聯網的威力已使任何要對報紙進行法定規管的想法,若非過時,亦跡近荒謬。

  具法定地位的任何規管,無論如何精心設計,結果一定弊多於利。

  與美國及其他民主憲制不同,英國民主制度的優越性,在於行政及立法,並非法定分立。英國的部長都在下議院佔有一席位,並擁有國會中的大多數。這一混合性安排,使英國政府具有無比權力可以確保其立法順利通過,行政權之大乃其他民主傳統所無可比擬的。

  為了平衡此種權力,英國已演變出一種制度,賦予法院及新聞界發揮進一步的制衡力量。

  若對英國報業施行法定規管,便將造成一種憲制上的謬誤,即由國會審查一個團體,而該團體卻是廣大選民賴之以審查國會者。

  縱使以折衷辦法訂立法定規管,這種危險也減輕不了。

  以國家權力介入規管報紙,將會限制報業負起歷史性角色的能力,而報業這方面的能力正是維護我國根本性自由制度的一道重要堡壘。

  這是英國憲政原則的可貴之處,在它面前,任何關於法定規管的繁瑣細節都變得殊不重要。

  倘若任何未來的監管機構乃由政府主理、監督、授權或委任的話,那麼政界便將凌駕於報界之上…同時,甚至以國會法案方式來承認修改某個規管制度也有其危險之處:即透過一個法案賦予國會一個機制,以立法手段來控制新聞界。一旦國會議員不喜歡報界的表現之時,他們便大可輕易修改有關法案,這無疑將為政界在監管報界方面大開方便之門的了。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Publishers step up fight against state regulation | PressGazet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