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屆台灣同志大遊行於2012年10月27日下午舉行,超過65,000名同志與聲援民眾走上街頭,爭取同志婚姻合法化,是參與人數最多的一屆,甚至還有來自日本等25國、約五千位外國朋友參加,堪稱最大的同志遊行活動。藝人梁詠琪表示,自己享受結婚的喜悅,同志朋友也應該享有此權利。許多同志身穿婚紗、禮服參與遊行,氣氛熱烈,可見同志能否結婚的議題已受到多方關注。
  
  雖然如此,同志的婚姻自由權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仍未受到保障,前(2011)年有同志朋友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到拒絕,想結婚的兩人因此循求行政救濟,從訴願一路打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經過行政法院審理後,原訂於2012年12月20日宣佈判決結果,承審法官認為所適用法規有違憲之可能,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法官準備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不料,承審法官於2013年1月15日又重新再行準備程序,在開庭的時侯要求兩造提出聲請釋憲的文件,而同志朋友因相關案件的報導在媒體上曝光,當事人與其親友承受莫大的精神壓力,於1月23日撤回訴訟,讓本件原本要釋憲的案件劃下句點。對於這樣的結果,同志團體表示尊重,畢竟訴訟過程的辛苦,只有當事人最清楚。同時,也有同志團體認為,對於同志婚姻自由權的社會運動無法延續,感到可惜。

結婚一定要是一男一女?
  
  我國法律哪一條禁止同志結婚?若單從民法第982條規定觀之,結婚必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與「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的要件。換句話說,法律並未明文規範結婚雙方必須一男一女,亦未明文禁止同志不得結婚。
  
  然而,法務部於1994年曾公布行政函釋,認為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是以建構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的概念上,因此結婚當然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關係,而同性關係自不包含在結婚概念的範疇(法務部83年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參照)。另外,法務在2012年公布的行政函釋中,又援引釋字第365號解釋理由書,認為結婚就是一男一女的夫妻關係(法務部101年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參照)。事實上,釋字第365號解釋理由書係載明「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而這段文字變成為婚姻關係應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法律依據。
  
  然而,同志為什麼要結婚?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秘書長彭治鏐表示,同志婚姻未受法律保障,平常沒事時可能不會有感覺,一遇到生、老、病、死問題則感困擾與無助,例如,當其中一方生病,需有人簽署手術同意書時,最親密的另一半在法律前卻有如陌生人,沒有權利發言,醫院還是會要求其他親屬出面。
  
  另一方面,在同志伴侶事實上存在的狀態下,其夫妻財產制度、親子關係(誰為父?誰為母?是否一定要有父有母?誰來負教養責任)、收養、認領,乃至繼承等問題,目前均無法適用現行以異性婚姻為前提的法律制度,如果無法全面承認同志婚姻,對上述問題能否有較彈性的作法,以因應事實上的需要,也值得思考。
  
大法官 給個說法
  
  從上述法務部的行政函釋與過去的大法官解釋,同志婚姻在實務上受到否定。因此,如果要挑戰既有的法律制度,除了立法院修法以外,最直接的就是聲請大法官解釋,由大法官判斷是否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本案當事人已撤回訴訟,法官無法為他(她)們聲請釋憲,而因為案件最後是撤回,而不是確定判決,當事人自己也無法獨立聲請釋憲,所以才說這件案子,釋憲的可能性劃上句點,當然這不代表未來沒有其他聲請釋憲的可能性。
  
  根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法官所依據的「法」,必須是不違反《憲法》的法律,如果法官在具體個案的審判過程中,認為其所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參照),又或者人民就其受憲法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時,也可以直接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參照),這兩種方法都有機會由大法官判斷行政機關拒絕受理同志結婚登記是否違憲,進而達到保障人權之意旨。
  
  事實上,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法官如果認為同志結婚不違憲而自為判決,亦無不可,但是此判決在確定(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而確定,或一方上訴被駁回)後只有個案效力。換言之,只有承審法官參與審判的個案之同志婚姻有效,未來其他同志朋友想要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如果又不准許,仍然需另行尋求行政救濟(即訴願與行政訴訟)。因此,若能透過聲請大法官解釋,而讓大法官解釋的內容作為所有戶政機關辦理同志結婚的基準,讓未來所有同志結婚的紛爭一次解決,未嘗不是件好事。
  
  過去,司法院的大法官會議都是閉門會議,鮮少讓一般民眾陳述意見。然而,司法院為求程序之透明,參考美國法庭之友制度,在2013年1月7日公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7條增訂審理案件時程之公布,使各界有機會主動表示意見,有助於消弭歧見。同志團體對於同志婚姻自由權的釋憲案件,得於敘明其關聯性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大法官參考。在修法之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作成解釋前也不乏對外公開辯論之前例,大法官肩負人權守護者的角色,若未來其他同志朋友聲請釋憲,期待對此重大社會議題,大法官們也能給個說法!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

參考資料
蘇味榮(2012年12月21日)。〈人權一大步 合法同志婚擬聲請釋憲〉,《聯合報》。取自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0/7581211.shtml
蘇味榮(2013年1月8日)。〈憲法法庭仿美設「法庭之友」 讓各界發聲〉,《聯合報》。取自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616981.shtml
黃旭田、戴智權(2011年5月6日)。〈大法官真的比較「大」?〉,《傳媒與教育電子報》。取自https://feja.org.tw/modules/news003/article.php?storyid=730
王己由(2012年12月21日)。〈同志婚姻 法官主動提釋憲案〉,《中國時報》。取自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2509/112012122100084.html
〈同志遊行爭取婚姻平權 蘇貞昌支持、綠委擬修法〉(2012年10月27日)。《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2/10/27/91-2867402.htm
〈同志婚姻先驅者逝世 享年65歲〉(2012年12月24日)。《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21224/158160/applesearch/%E5%90%8C%E5%BF%97%E5%A9%9A%E5%A7%BB%E5%85%88%E9%A9%85%E8%80%85%E9%80%9D%E4%B8%96%E3%80%80%E4%BA%AB%E5%B9%B465%E6%AD%B2
〈6.5萬人 上街挺同志合法婚〉(2012年10月28日)。《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028/34603763/applesearch/6.5%E8%90%AC%E4%BA%BA%E4%B8%8A%E8%A1%97%E6%8C%BA%E5%90%8C%E5%BF%97%E5%90%88%E6%B3%95%E5%A9%9A
楊宗興(2013年1月23日)。〈憂釋憲結果不利 同志伴侶撤告〉,《新頭殼》。取自http://newtalk.tw/news/2013/01/23/33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