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走進法務部記者室,「來來來!吃豆花。」一位記者熱情招呼並遞來一碗豆花和湯匙。
「慶祝什麼事?」
「我哪件被告誹謗的案子,一審判無罪。」他眉開眼笑地說。
「恭喜!恭喜!」我真心為他高興:「無罪豆花一定要吃!」心裡想著,對方會不會上訴二審?二審的判決會不會盡如人意?這種壓力想到就沉重,如影隨行難以擺脫,直到案件定讞才能卸下。我曾被告,站在法庭被告席應訊,能體會這種心情。
沒有人喜歡打官司,就連訟棍在興訟之前也會假惺惺地說:「我是不得已才提告的。」記者也不喜歡打官司,但是專門報導犯罪新聞的警政記者、司法記者最常挨告,因為報導內容大多是當事人不願曝光的醜事或糗事。
我跑司法新聞,雖然謹慎處理所報導的案件,仍躲不過挨告的宿命,原因不是我寫錯,而是寫的太精確。
告他,警告他而已
93年6月24日,士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偵辦博達科技掏空案,搜索博達科技董事長葉素菲的住家和別墅,查扣她和丈夫林華德的存摺、帳冊和多本行事曆。其中三本行事曆屬林華德所有。其中一本有林華德介入SOGO百貨公司股權爭奪戰,記載他與相關人士吃飯商談SOGO案的行程。此事與博達案無關,檢察官看完之後將行事曆隨同起訴葉素菲的證據移交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94年12月12日,士林地方法院判處葉素菲14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8000萬元。葉素菲不服審判,上訴二審(1)。
95年3、4月間,多名立法委員、政論節目媒體名嘴爆料指出,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與新光醫院前副院長黃芳彥疑似介入SOGO股權之爭,賄款是SOGO禮券。台北地檢署偵辦著手偵辦,向士林地方法院調閱林華德的行事曆。
同年,6月17日(星期六)我的同事、負責跑台北地檢署的王聖藜先生發了一篇「博達案搜出林華德SOGO行事曆」報導(2)。
18日(星期日)我上班,在士林地方法院陸續遇到檢方偵辦博達案的專案小組成員,院方審理博達案的法院合議庭成員。我就王聖藜先生的報導分別向他們求證,有三個人向我證實確有這本行事曆,記載林華德「約某人在何處吃飯談SOGO」的事,時間長達好幾個月,幾乎每週約人談SOGO的事。我當天發稿,19日刊登「林華德行事曆在檢察官手裡」(3)。
林華德先生認為王聖藜先生的報導不實,他自認沒有侵吞SOGO的野心和計畫,18日接受《中國時報》訪問時表示要控告王聖藜先生。《中國時報》報導如下:
林華德昨日表示:「今天(十九日)會對《聯合報》記者提民事訴訟」,民事賠償所得將全數捐公益。
林華德說,這八、九年來他的行事曆都是由秘書處理,先前檢調來搜索時,的確把這些行事曆都帶走了,檢調約談時,他已經做了說明,為何外界還有這種莫須有的指控?他覺得,此時有人要放出這樣的話是別有居心。
林華德激動地說,他已經跟律師說過了,要提出民事訴訟而非刑事,因為刑事官司纏身對記者壓力太大了,「民事我隨時可收回來,隨時可以,警告他而已」。
林華德說,國內政局已經如此混亂,媒體還搞這種未經查證的新聞,不知道出發點何在。他說,雖然記者有時難免會被餵資料,但「不相信聯合報人才已經墮落到這種地步。」(4)
19日我的後續報導見報,林華德先生順便一起把我告進去,指控王聖藜先生和我,「不實報導,致東森、三立電視媒體以訛傳訛,爭相播出,嚴重毀損原告名節。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求償150萬元並登報道歉。」
王聖藜先生打電話通知我被告。我愣了一會兒。我是後續報導,卻被牽連挨告,感到有點冤枉。繼而一想,告訴權是人民的權利,林華德先生要告,我也擋不了,雖然是民事官司,我還是擔心會不會構成妨害名譽?構成妨害名譽的要件是報導是否屬實、是否惡意損害人的名譽、是否盡到查證義務?
我採訪了三名經手博達案的司法人員在不同地點、不同時間對我證實相同的內容。我自信已盡查證義務,且非惡意捏造情節損害林華德先生的名譽。
我擔心的是「報導內容是否屬實」。行事曆我沒看過,內容都是看過的人轉述,我相信他們才發稿。我不能在法庭供出消息來源,這是記者的職業道德,我必須守信用。我做了最壞的打算,就算官司對我不利至要交待消息來源才能自保的程度,我也不能說。
王聖藜先生、我和報社法務人員商量訴訟策略。我的部分是陳報採訪經過,強調已盡查證義務;至於報導內容是否屬實,請求法官向台北地檢署調閱林華德先生的行事曆查證。
我對自己的報導有信心,但是第一次被告的滋味還是很難受。好幾個夜晚失眠就為了模擬開庭的答辯說詞,想妥該如何舉證對我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第一次以被告身分出庭,坐在被告席,尤其看到熟悉的對手媒體記者坐在旁聽席,一副看好戲的模樣,真不是滋味。
法官首先說明被告的權利,其次進行人別訊問(核對身分)。
「請問被告姓名…請說出生年月日…請說出戶籍地址。」
我聽到我回答的聲音竟有點顫抖。
接著,原告律師陳述控告案情。我聽著律師的聲音,一字一句敲擊在心崁,律師才講了不到十分鐘,我卻如坐針顫,彷彿過一個小時。
「被告認罪嗎?有何答辯?」
王聖藜先生答辯,已盡查證義務,無誹謗林華德先生的故意,請求法官向台北地檢署調閱林華德先生的行事曆為證。
換我。我一時竟講不出話,輕咳兩聲,照著王聖藜先生的說詞再講一次,只多加了「採訪過程,詳如答辯狀所載,本人已盡查證義務。」
開完庭,確認筆錄簽名時,我的手微微發抖。
原來,我也不喜歡上法院。
一切都依擬定的訴訟策略進行,只是每個月要抽空到法庭開庭,在庭外等候開庭,在庭外與法務討論案情,擠出笑容接受其他記者前來關心的問候,眼睛盯著開庭號碼燈號,心裡想著行事曆內容,猜想宣判的結果,一分一秒都是煎熬。
開庭數次後法官說:「台北地檢署回函,要等SOGO案偵結才能提供證物(林華德的行事曆)」。
審理庭因此中斷了幾個月。
後來,SOGO案偵結,林華德先生被起訴。我方調閱林華德先生的行事曆,內容果然如報導內容,我的憂慮一掃而光,真想拿著行事曆影本告訴林華德先生:「報導有憑有據,《聯合報》的記者並不墮落。」林華德先生的委任律師隨後撤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