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應該配合酒測?
酒駕事件經過最近媒體大幅度報導,社會上形成譴責酒駕的氛圍。今年(即2013年)5月底,台大醫院醫師曾御慈遭酒駕男子撞擊,導致曾醫師腹腔出血、頭部嚴重外傷、面骨骨折與腦部水腫,再度引起社會議論。一連串的社會矚目酒駕事件,讓立法院加快《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修法的腳步,明文規範「(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於今年6月11日經總統公佈後,並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另一方面,配合《刑法》的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亦隨之修正。該條將原本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從0.25mg/L降低為0.15mg/L,如果駕駛人喝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應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參照)。
警政署指出,今年1月至5月取締酒駕違規件數為50,326件,而移送法辦1萬9174件,因酒駕肇事而死亡的人數為125人。為了因應酒駕新規定,政府應該如何執法也引起廣泛討論。譬如,近來媒體大幅報導酒駕的駕駛人不得拒絕酒測,否則將會被課以90,000元的罰鍰。如果該駕駛人眾寧可受罰,政府仍可祭出「強制抽血」檢驗其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但是,侵入性強制抽血檢驗,也引發侵害人權之疑慮。
接受酒測是國民的義務?
在駕駛人沒有喝酒的情況下,得否拒絕酒測?接受酒測是否為人民之義務而不得拒絕?如果不得拒絕,形同強制不會變成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嗎?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即酒測)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依此規定,駕駛人似乎有無條件接受酒測的義務,如果拒絕,不只面對90,000元的罰鍰,更要被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似乎得不償失。
然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可知大法官們允許警察攔停施行酒測,必須是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交通工具始得為之,此時民眾自然不得拒絕。因此,對於上述範圍以外之酒測,自得依法拒絕。
舉例來說,早上8點多數國人都要上班,如果警察設立檢測站一律攔停要求配合酒測,人民應可予以拒絕。因為,根據國人的飲酒習慣,多數駕駛人都是在下班後才會與三、五好友小酌,早上是上班時間,連吃早餐的時間都不足,更遑論要喝酒。因此,在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的情況下,且也沒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事,駕駛人自得拒絕酒測,倘警察進一步依據上述法規課處駕駛人90,000元罰鍰,恐怕就有裁量逾越濫用的疑慮。但是,如果駕駛人早上八點開車蛇行,依客觀情形判斷可能會危及其他人之生命或身體安全時,警察要求酒測即屬合理。倘若駕駛人拒絕,自得加以處罰。另外,為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課處90,000元罰鍰前,警察也必須先告知人民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才能施予處罰。
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另指出:「為強化取締酒後駕車,維護交通安全,立法者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嗣後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及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更兩度修正提高法定刑)。惟依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之統計數字卻顯示,酒後駕車肇事傷亡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鑒於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或係為逃避其酒後駕車致可能受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之處罰。立法者遂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提高拒絕酒測之罰責(參考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一卷第四十期,第五七七頁以下,立法委員章孝嚴等之提案說明),以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系爭規定所採手段,具有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且尚乏可達成相同效果之較溫和手段,自應認系爭規定係達成前述立法目的之必要手段。」
因此,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駕駛人不得拒絕酒測。並且為了避免駕駛人有僥倖心理,以防堵酒駕管制漏洞,故法律規範以「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銷其駕駛執照」的手段要求駕駛人配合酒測,並無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雖然不違憲,但大法官也建議「立法者宜本其立法裁量,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之規定,使執法者在能實現立法目的之前提下,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所吊銷者是否屬其賴以維持生活之職業駕駛執照等狀況,而得為妥適之處理」(釋字第699號解釋參照)。
一概強制抽血是否侵害人權?
如果駕駛人即使被告知將會面臨90,000元的罰鍰,仍不願接受酒測,那警察能否強制抽血檢驗?雖然強制抽血能達到酒測的目的,但因為警察必須採取侵入身體的手段才能強制抽血,就會引發人權侵害之疑慮。事實上,酒駕的處罰可分為行政罰與刑罰,前者指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鍰等處罰,而後者是《刑法》之刑罰,二者之程序、法律效果等不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如果駕駛人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是0.15mg/L至0.25mg/L範圍內,得強制抽血檢驗其血液酒精濃度。然而,強制抽血的前提是「肇事」,如果單純喝酒後駕車並未肇事,自不得對其強制抽血。
因此,針對交通部認為只有酒駕「肇事」者才能由警察移送至醫院強制抽血檢查,無法有效遏阻酒駕行為,研議刪除「肇事」二字,以便所有駕駛人都可被強制抽血檢查有無酒駕。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秋興表示,強制抽血具有侵入性,有妨礙人權的疑慮,因此退回交通部再行研議。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醉態駕駛罪」的部分,如果駕駛人拒絕酒測,能否強制抽血檢驗,偵查中必須由檢察官決定,而檢察官起訴後,由法官決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刑事訴訟上檢查身體及其採樣等處分,係為便利執行鑑定,以判別、推論犯罪相關事實,而對人之身體進行觀察、採集或檢驗之取證行為,乃鑑定之前置準備,常為鑑定之必要處分,或對人之身體健康及不可侵犯性等基本權造成干預、侵害,而具有強制處分之性質,為保障人權,因而採令狀主義,鑑定人固須依同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五條之一之規定,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審判中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始得進行。然為許可授權主體之檢察官、法官,各本於其在偵查、審判程序中調查證據之職權,自得不待聲請,主動為之,再揆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法官、檢察官並得強制實施之,尤徵法官、檢察官對檢查身體及其採樣等處分之執行,實居於指揮、主導之地位。」
換言之,偵查過程中,依法使檢察官擁有決定是否強制抽血之權力,如果警察認為駕駛人喝酒開車,且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0.25mg/L,可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書(《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1第1項參照)。經檢察官許可後,警察即可強制拒絕酒測的駕駛人抽血檢驗(《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參照)。
台灣以人權立國,政府機關為保障用路人安全之義務,因此基於調查犯罪事實與蒐集證據之必要,自得要求人民配合酒測或強制抽血,但此等對於人民施以強制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作為,應有明確法律依據來讓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運用上述強制處分的手段不應單純只是已經制定為「法律」就已經滿足形式合法的要求,其內容與實質更應符合比例原則,才屬實質上具有合法性。對具有高度人身自由侵害性的強制驗血,其要件不宜太寬鬆,採取限於犯罪偵查之必要,而由檢察官管控的「令狀主義(鑑定許可書)」,再交由第一線執法人員執行,而非單純的就行政作為遭阻撓立刻交由第一線的警察強制排除,應該是較能兼顧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與人身自由保障而符合現代法治國家比例原則的要求。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執業律師)
參考資料
〈酒駕新法13日生效 交通部降低酒駕標準為0.15 同步執行〉(2013年6月11日)。《Nownews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3/06/11/11490-2950080.htm
吳景欽(2013年6月23日)。〈對拒絕酒測強制抽血有無法可依〉,《Nownews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3/06/23/142-2954312.htm
張宏業(2013年6月20日)。〈拒酒測強制抽血、起訴首例 檢求從重量刑〉,《聯合報》。取自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7975168.shtml
陳朝福(2013年6月22日)。〈男拒酒測 強制抽血罰9萬〉,《中央社》。取自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06220193-1.aspx
徐珮君(2013年7月4日)。〈修法酒駕強制驗血 政院審查未過〉,《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30704/220120/applesearch/%E4%BF%AE%E6%B3%95%E9%85%92%E9%A7%95%E5%BC%B7%E5%88%B6%E9%A9%97%E8%A1%80%E6%94%BF%E9%99%A2%E5%AF%A9%E6%9F%A5%E6%9C%AA%E9%81%8E
蔡季勳(2013年6月19日)。〈草率修法 恐侵犯人權〉,《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19/35093193/applesearch/%E8%8D%89%E7%8E%87%E4%BF%AE%E6%B3%95%E6%81%90%E4%BE%B5%E7%8A%AF%E4%BA%BA%E6%AC%8A%EF%BC%88%E8%94%A1%E5%AD%A3%E5%8B%B3%EF%BC%89
朱學恒(2013年6月19日)。〈縱容酒駕 如殘害無辜〉,《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19/35093199/%E7%B8%B1%E5%AE%B9%E9%85%92%E9%A7%95%E5%A6%82%E6%AE%98%E5%AE%B3%E7%84%A1%E8%BE%9C%EF%BC%88%E6%9C%B1%E5%AD%B8%E6%81%92%EF%BC%89
黃旭田、戴智權(2013年6月20日)。〈酒駕害人命 立法院修法提高刑責〉,《傳媒與教育電子報》。取自https://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