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革命後,幾乎所有產品都能透過機器大量生產,包含你我日常生活中的食物原料。許多消費者吃下肚的食品,往往含有合成原料,完全使用純天然原料製造的產品,反而少見。因此一旦標榜純天然製造,縱使產品價格翻了好幾倍,往往消費者仍然會趨之若鶩。

然而,如果企業經營者一方面標榜使用天然原料生產,但實際上卻是用化學合成的原料,就會涉及「廣告不實」的問題。2013年8月下旬,香港演奏家Keith在部落格上PO文質疑,??(音同胖)達人(下稱胖達人)的麵包標榜「天然、無添加、無香料、健康」,然而入口後香味久久不去,可能添加人工香精,「一家店無論多有名,如果欺騙廣大消費者就是黑店!」

這起廣告不實事件,引起消費者的憤怒,甚至有部分消費者親自上門,要求店家給個交代。為了平息眾怒,胖達人在8月21日、22日兩天連發3篇聲明,從「未添加任何人工香精」、「未添加任何工業用人工香精」到「未添加任何化學製造人工香精」,說法一變再變,反被網友批評是玩文字遊戲。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認為胖達人廣告不實,課處其新台幣18萬元罰鍰,而胖達人總經理也在8月23日出面向消費者道歉,承諾消費者可辦理退費。

欺騙消費者 涉廣告不實

在胖達人的事件中,其使用的生產原料並未被查出不符合相關的食品衛生法令規範,且其生產的麵包也沒有「不衛生」或「不乾淨」的問題,換言之,問題不在於食品有無不安全的疑慮。

之所以引起如此軒然大波,是因為胖達人的行銷手法標榜其麵包使用的原料完全純天然,符合現代人健康養生的觀念,且其價格在市場上並不便宜。但事實上,胖達人的生產時卻使用了人工香精,讓在乎養生健康的消費者陷於錯誤,花大錢買麵包,才引發諸多消費者的憤怒。

就此,《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明文禁止這種廣告不實的行為態樣,主管機關依法得課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參照)。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祕書長雷立芬表示,胖達人年營業額高達6億元,但台北市政府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對廣告不實只開罰業者18萬元,根本是九牛一毛,罰則實在太輕。消基會主張應比照《公平交易法》最高可罰2500萬元。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假若企業經營者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行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得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廣告不實之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的確,同樣是廣告不實,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公平交易法的罰則差異甚大,而依職掌,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主管機關在台北市就是台北市政府,至於公平交易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許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該討論一下,類似案件有無適用《公平交易法》的可能。

消保團體出面討公道

既然業者有廣告不實的行為,消費者關心的另一問題是,消費者能否退費?依據《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因受到業者不誠實的行銷手法欺騙而購買麵包,消費者「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即購買的意思表示),可撤銷其購買麵包的意思表示,從而可要求業者退費。

胖達人表示,若消費者自2010年開幕日起曾至胖達人消費,只要持發票、刷卡證明,即可辦理退費,且胖達人另外贈與退費金額25%的禮券作為補償,而胖達人重新營業後另擇10天打7.5折。然而,對於業者提出的補償方案,台北市政府顯然不滿意。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蔡立文強調,這樣的補償方案,可見胖達人並不重視在消費者心中的價值。他呼籲業者提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的賠償方案,除了原來的損害賠償以外,胖達人另外再給付消費者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向胖達人買麵包,金額通常不大,但如果要委託律師向胖達人提告,恐怕光律師費用都比求償金額高,因此多數消費者應該都會息事寧人,吃虧算了。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特別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也就是賦予消費者得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給予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由消保團體向胖達人提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一來可以避免個別消費者向胖達人提出訴訟而導致程序的不經濟,另一方面也能節省司法資源,讓紛爭一次解決。

或許,部分消費者認為一塊麵包價值沒有多少錢,何必那麼麻煩要與胖達人打官司。可是,站在公益的角度思考,這不僅僅是個別消費者受騙而提出的訴訟,更是為了整體消費環境而努力的訴訟,也就是一旦消費者在此一個案件中成功的獲得懲罰性賠償金,未來業者將更能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思考,提供更優質的服務與產品。

明星代言  可能要連帶賠償

胖達人事件另一值得關注之處,就是小S幫胖達人代言,是否須就消費者受騙上當之損害,與胖達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過去,公眾人物代言的產品如果發生消費糾紛,很少看到公眾人物與企業經營者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名人代言責任的相關規範內容並不明確,須由行政院公平會個案認定才可裁處罰款,因此在實務上從未針對薦證者代言不實部分予以處罰,導致名人代言不實廣告的爭議,層出不窮(《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立法理由參照)。」 因此,立法院在2010年6月9日增訂《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明定名人代言須與廣告主就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行為負擔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與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小S為知名公眾人物,無庸置疑。她為胖達人站台,並表示胖達人的麵包是純天然,吃多了也不會胖,可見小S曾公開推薦胖達人的麵包,對胖達人的業績自然有幫助,難怪會有民眾質疑小S是否應該負責,當然究竟要不要負責,還是要看是否有「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才能決定。

因為在公平交易法在2010年修正以前,「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立法理由參照)。」因此立法者認為,假若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利用其高人氣賺取鉅額代言費卻無任何法律責任,顯然有失公平。所以,立法者才增加上述規定,進一步規範名人代言之民事賠償責任。本來名人或公眾人物有其粉絲,其出面推薦證言,對產品服務行銷自然有幫助,此乃無可厚非,但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很容易就知道)所薦證者有不實之虞(有可能不實),這就近乎是幫助欺騙了,要求薦證的名人連帶負責自然有其道理。因此公眾人物實在應該謹言慎行,也才能夠避免天外飛來法律橫禍!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參考資料
〈胖達人推責「香料商未告知」〉(2013年8月24日)。《蘋果日報》。
〈小S老公麵包店 「胖達人」承認用香精〉(2013年8月22日)。《蘋果日報》。
〈衛生局突擊!胖達人藏大量香料色素 「天然謊言」破功〉(2013年8月23日)。《東森新聞》。
〈「胖達人」涉廣告不實 衛局擬開罰〉(2013年8月22日)。《蘋果日報》。
〈「胖達人」涉廣告不實 衛局擬開罰〉(2013年8月22日)。《蘋果日報》。
〈用15種人工香料 胖達人遭重罰18萬元〉(2013年8月23日)。《蘋果日報》。
〈小S公公病歷 衛生局調查〉(2013年9月15日)。《蘋果日報》。
〈宣傳胖達人天然 小S被查〉(2013年9月6日)。《蘋果日報》。
朱正庭(2013年8月22日)。〈【短片】駁人工香精說法 「胖達人」指用天然香精〉,《蘋果日報》。
何柏均(2013年8月23日)。〈胖達人麵包遭稽查 香精從台南工廠進貨〉,《蘋果日報》。
施春美(2013年8月27日)。〈不限購買日 胖達人今起退費〉,《蘋果日報》。
戴安瑋(2013年8月27日)。〈消基會批胖達人沒誠意 應依《公平法》重罰〉,《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