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知名食用油大廠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公司)製造販售的「100%特級橄欖油」,標榜百分之百從西班牙進口的橄欖油製成,卻遭衛生單位化驗出該產品以較低成本的葵花油與棉籽油混充,橄欖油含量竟然不足50%,再以「銅葉綠素」調色成「橄欖油」,欺瞞消費者。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大統公司後,並傳喚大統公司董事長高振利,訊問後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同年11月28日,檢察官召開偵查庭,認定高振利犯後態度不佳,意圖脫產,參考塑化劑案判十五年半,認為大統危害社會有過之而無不及,具體求刑二十年,彰化地方法院則將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法官並以有逃亡之虞在判決宣示後將高振利予以收押。

大統公司被踢爆以後,國內食用油大廠接連出事。頂新集團向大統公司購買上述低價食用油,再以味全或頂新之品牌出售。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國內食用油大廠福懋公司。福懋公司也向大統公司購買摻有銅葉綠素的低價油,再加入自家油品謀利。

這次的食用油風波,不僅涉及上述摻入銅葉綠素的問題,更發現許多大廠商都涉及標示不實,讓食用油風波在台灣持續延燒,儼然是一場民生浩劫。這不僅僅讓消費者對部分品牌的業者失去信心,更可怕的是,未來消費者對於整體食品安全環境的信賴崩盤,讓有良心的業者要花費更多成本取得消費者的信賴,影響食用油業者間的競爭秩序。

消費者有權利退貨
銅葉綠素對人體健康有什麼影響,為什麼媒體如此大幅報導?根據科學研究指出,銅葉綠素雖可添加在食品上,但絕不能添加在油品中。因為食用油多半會經過高溫烹煮,導致食用油會釋出重金屬銅離子,而銅長期累積在人體肝臟中,會發生肝臟疾病。

根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銅葉綠素可使用於於口香糖、泡泡糖、膠囊狀與錠狀食品,而使用量在一定的劑量以下。換句話說,銅葉綠素可以使用於食品中,但政府法規卻未准許業者添加銅葉綠素於食用油。因此,業者若販賣摻有銅葉綠素的食用油予消費者,法律上稱之為廠商對於消費者提供「瑕疵給付」。

所謂「瑕疵給付」,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與第359條規定,如果業者提供有瑕疵的產品予消費者,應構成「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得依法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消費者得持發票或實品(譬如:食用油瓶子)向購買產品的通路商辦理退費。有疑問的是,部分通路商要求消費者直接向製造商(譬如:大統公司)退費,是否合法?

一般而言,通路商這樣的要求,並不合法。對消費者而言,締結買賣契約的相對人是通路業者,通路業者必須確保販賣給消費者的產品是安全無虞,縱使業者本身非製造食用油的業者,只要該產品有瑕疵,消費者得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退費。然而,這不代表消費者不得向製造商退費,消費者仍得依其他法律規定(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或民法第184條等)要求製造業者退貨還錢。

事實上,通路業者販賣各式各樣的產品獲利,本來就應該負擔其出售瑕疵產品的法律責任,因為通路業者既然讓該產品上架,代表通路商認定該產品沒有問題,而消費者因信賴該通路商才會進入賣場消費。況且,相較於消費者,通路商具有更多財力與能力檢驗上架的商品是否有瑕疵。如果通路商要求消費者只能向製造商請求退貨,等同於將所有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承擔,顯然並不公平。

業者並非退貨就了事

消費者辦理退貨以後,是否代表製造商或通路商就沒有其他民事賠償責任了嗎?事實上,如果消費者因食用這些有瑕疵的油品導致身體健康受損,業者仍須就消費者的健康受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業者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製造並出售有瑕疵的食用油,導致消費者之健康受損,應依上述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雖然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是,消費者要舉證受到什麼樣的損害相當困難。以本次食用油添加銅葉綠素為例,銅葉綠素經過高溫烹飪後,分解出銅離子,銅離子會累積在人的肝臟,造成肝硬化等慢性疾病。但是,消費者的肝硬化是否為食用銅葉綠素導致,恐怕很難證明。因為也可能消費者本身有肝硬化的病史,抑或肝硬化是因為消費者自己長期熬夜所致。

另外,縱使能證明肝硬化是食用黑心油所致,但消費者如何證明日後因肝硬化而支出的醫藥費是多少。因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指導原則是「有多少損害、受多少賠償」,既然消費者無法證明十年後因肝硬化而增加生活之費用(例:醫藥費)、勞動能力減損等費用,消費者如何請求合理的損害賠償金額呢?因此,個別消費者如果就黑心食品在事情曝光之後主張自己的權利,一般司法實務上並不容易獲得好的結果,即使是考量到個別訴訟的困難,而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提起訴訟,結果同樣不見得理想。既然消費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效果因為金額不高、證明不易等效果有限,那麼民眾食品安全的維護就應該考慮藉由「行政規制」甚至「刑事制裁」來著手。

公佈不肖業者 促進良性競爭
食品安全議題,攸關消費者的健康甚鉅。每當發生食安風暴,各家媒體一定是二十四小時連播。消費者面對這樣的資訊爆炸,真的知道哪一家的油可以吃嗎?會不會越看越混淆?《食品衛生管理法》難道不能公布不肖業者,讓不肖業者無所遁形?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主動公布製造或販賣不符食安法規的公司、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等。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提醒消費者,要提高警覺,不要買到黑心食品。

但是,單單這樣的作法,還不夠。多數消費者不可能拿著黑心食品名單在賣場裡一一核對,確定自己買的不是黑心食品。因此,《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3項第2款就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下架特定產品,藉此確保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安全無虞。

落實「食品衛生管理法」、追究不肖業者行政與刑事責任是政府不可迴避的責任!
事實上,上述機制不僅僅保護消費者,同時也保障用心耕耘的業者。黑心業者摻入法規不允許的食品添加物降低成本或增加口感,無形中也排擠其他業者的生存空間,而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果。因此,為保障守法的業者,更為了維護消費者「吃的安心」的權利,主管機關當然必須負起把關的行政責任。而執行並落實《食品衛生管理法》正是行政部分不可迴避、不可懈怠的責任。這包括要設置充足的人力與物力去作抽查與抽驗(《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以下),及其後的一系列作為;乃至於如果食品業者的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更應追究其刑事罪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這才是政府在面對當前食安危機,痛定思痛後應有的作為。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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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有應得 高振利賣假油 重判16年〉(2013年12月17日)。《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17/35513463/applesearch/%E7%BD%AA%E6%9C%89%E6%87%89%E5%BE%97%E9%AB%98%E6%8C%AF%E5%88%A9%E8%B3%A3%E5%81%87%E6%B2%B9%E9%87%8D%E5%88%A416%E5%B9%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