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兩名私家偵探日前因冒名套取個人資料被裁定罪名成立,此事引起新聞界關注,一名專攻傳媒法的律師籲請記者,尤其從事調查報導的記者,須知所警惕,慎防誤蹈法網。

儘管私家偵探與調查報導記者,工作本質大有分別,但鑑於一些從事調查報導的記者,為求深入發掘資料,據知有時也會用上冒名套取個人資料的手法。新聞記者在這方面,是否一定可免受起訴,目前英國法律還沒有清楚界定。

現在,肯定的事實是,私家偵探這樣做,已有定罪的案例。

因冒名套取個人資料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兩名私家偵探,一為Barry Spencer,41歲,另一為Adrian Stanton,40歲。他們的案件日前在Isleworth Crown Court刑事庭聆訊。案情透露,兩人在倫敦開設一間私家偵探社,名為 ICU Investigations Ltd,專事誘使一些機構泄露用戶的個人資料,藉此協助他們的客戶追討欠債。

他們曾向多間公共服務公司、家庭醫生診所,及電視牌費當局,冒稱本身就是某一用戶,而套取相關的個人資料。其實,他們正替客戶設法尋找這些人的下落。兩人經被裁定非法取得個人資料,罪名成立,押後宣判。預料他們將被處以無定額的罰鍰。

公共利益條款並非萬靈丹
傳媒法律師Cleland Thom指出,竊聽電話有罪,已毋庸置疑,但記者若冒名套取個人資料又如何,則還有待澄清。

目前的情況是,記者比私家偵探有多一層保障,就是受到「報業守則」的保護,即記者如能證明,事關公共利益,並且不能以其他方法取得資料。但「報業守則」此一保障,也非意味記者可以一定免受依據《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DPA)提出的起訴。

若依《資料保護法》提出起訴,其控罪將為:
‧    非法取得或不當使用個人資料;
‧    出售或打算向記者出售資料,而該資料乃在未經同意下取得者。

目前,《資料保護法》第32條訂有一項豁免規定,如一個機構正在處理的資料,乃用於發佈具新聞性的材料,可免起訴。

過往,如果記者能夠引證「報業守則」之公共利益條款,通常情況下,也可受到《資料保護法》的保護。而記者也可辯稱,若依足《資料保護法》時,根本無法展開正常工作。

不過,日前的私家偵探定罪案已使情況起了變化。律師指出,在這一方面,據了解資訊專員公署(The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ICO)今年稍後將會提供一個較為明確指引。

事實上,過去兩年來,在竊聽醜聞連帶影響之下,英國新聞界已一直促請當局澄清有關情況。

英國資訊專員公署的發言人表示:「最終說來,每件個案將視乎當時環境,以及視乎所披露消息的公共利益因素而定。總之,每一案件將視乎本身情況而定。」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Conviction of investigators for info-blagging should ring alarm bells for journalists | Press Gazette
http://www.pressgazette.co.uk/content/conviction-investigators-info-blagging-should-ring-alarm-bells-journali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