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會對於反賄賂方面的法律,近年經過一番重大整理之後,推出《2010年賄賂法》(Bribery Act 2010),概括並取代以往一切相關法律,被認為是西方國家中最嚴厲的一套反貪法例。不論行賄、受賄、都屬違法,並增訂行賄外國公職人員,以及公司若未能防止賄賂發生,都屬違法。同時,違法行為不限於英國本土,在外國發生,也可受到檢控。罰則最高入獄十年,兼可罰鍰並充公財物。
賄賂法自2011年7月實施以來,已對英國傳媒的運作帶來一定影嚮。BBC一名法律事務主管最近在一個法律研討會上指出,在新賄賂法例下,英國傳媒在國外做新聞,可能比以前更難做了。
研討會5月20日在倫敦?行,主題為誹謗和隱私權。這名主管Valerie Nazareth詳細解釋賄賂法影嚮所及之處。
她指出,賄賂法第1條訂明,向某人提供、允諾或給予金錢或其他利益,其用意在誘使或回報對方不恰當履行相關職務或活動者,均屬違法。
買消息多屬犯法
她表示,新聞工作者必須認識清楚第1條的含義。例如,這可涵蓋付錢給予提供消息的任何人。如付錢給某消息人士,他身為僱員而向你提供關於其僱主的消息,這便構成了付錢給他做出不恰當履行(對其僱傭工作而言)相關職務或活動。
同樣地,如一名僱員向你提供資料–文件或其他跟其僱主或工作有關的資料、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等–而他們本身無權將之給你,卻賣給你,這便違反第1條規定。
賄賂法第6條規定,行賄或提出行賄外國官員屬於違法。
她指出,往往為求一些很低級的外國政府基層官員通融一下,於是給予很少錢,但這也屬違法的。譬如說,當記者去到肯雅的邊境關卡,打算前往索馬利亞,而關卡一個官員說:「對不起,不可?帶相機過境。你有兩個選擇,一是返回賴羅比另辦一張必需的通行證,而這會花上你三天時間;一是你給我25美元,那我或可幫下忙的。」在這情況下,記者該怎辦呢?
世界很多國家或地方,國情、法律不同,做新聞的人就經常需要作出非常為難的決定。
4R原則自保
她表示,為免觸犯英國賄賂法的規定,英國記者可謹記所謂4R原則,一個R (research),事前做足資料蒐集;一個R (resistance),可能的話,抗拒付款;再而R (recording),把情況記錄/錄影下來;最後R (reporting),如必須付款時,向上級報告此事。
賄賂法第7條新訂公司不防止賄賂便屬違法。她表示,如有賄賂行為發生時,報紙或廣播機構或將另被起訴,惟可證明已曾採取適當防範賄賂措施來進行抗辯。
她又指出,整套賄賂法並無公益抗辯條款。至於在生死、肢體、自由攸關的情況下,或可辯稱迫於無奈而為之。她?例說,一名英國作家前往東歐烏克蘭西陲的德涅斯特河東岸共和國(Transnistria)旅遊時,被當地一名武裝警衛關押起來,對方稱付錢給他便可放人。這情況則屬迫不得已。但其他一般情況下,脅迫理由都很難適用。
Valerie Nazareth指出,關於英國媒體疑涉國外行賄的是否檢控問題,須由檢控總長(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作出決定。
可參閱網站/報導:
Bribery Act 2010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0/23/contents
BBC legal chief warns that Bribery Act can make foreign newsgathering ‘very difficult’
http://www.pressgazette.co.uk/bbc-legal-chief-warns-bribery-act-can-make-foreign-newsgathering-very-difficult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