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要生存,就得依靠營生資訊:人群要擔負經濟、政治社群角色,更須要豐盛而正確訊息。大眾傳播媒體衍發之後,不期然就負擔了提供這些資訊及任務的社會公器(public institute)–因為它被信托為可以專業處理這些相關資訊的專業機構,所生產的「產品–新聞」,因為有機構「掛保證」,可信度不容置疑。大眾傳播媒體有了這種「天賦使命」,制度性工作權利和影響性功能態勢,一種制度性專業保障–新聞自由,便呼之而出,應運而生,成了新聞業界基於其身份、工作需求和保護的一種制度性權利(institutional right)。


  新聞自由理念和衍展,源自英美,經過近四百年起伏,時至今日,在普世價值中,新聞自由,已被視為民主、自由的基石–因為,民意(輿論)政治,必然以意見自由為依歸,如果民意不得申張,民主便無著力之點,而訴之於意見之能充分表達,則正是新聞自由基石。


  故就新聞傳播角度而言,新聞自由已被普世默認為大眾傳播者及機構自然享有利得,其定義、內涵和時義,雖因現實政治環境而歧義重重,但其內涵總以採訪、傳遞、刊載和閱讀為支柱,亦即各國憲法所言之出版、言論、意見表達自由,以期能達到公眾資訊自由傳布,公眾意見自由交流的目的,亦即傳播權、資訊權的維護,已無異議。


  大眾傳播媒體既享有發表意見自由和報導新聞事件自由,便在在觸動社會勢力,反向思考由是而生:認為基於追求更大公眾利益(for the public good)之當下,新聞自由,可愛某種程度限制,說新聞機構、其從業人員,寧有藉此大消纛,去表達一方觀點與偏見。尤有甚者,持此看法者認為:


1.公眾是沈默的多數,壟斷的媒體,把新聞自由的權利,集中有少數傳媒及其從業人員手中;

2.有政府、權勢影響下的新聞業界,難有表達的「權利」,小媒體更難得受到重視,所以經常掛在嘴邊的新聞自由,只可說是口惠而實不至–說是一回事,做是另一回事;

3.新聞業界,不是因為道德高超而被選拔出來的,也不是經過選舉而獲得的職位,就是跟民主社會的其他機構一樣易於腐化,哪,為何新聞自由,可以是民主政治中,唯一完全不受約束的制度(理念)?


  從世界各國語義意涵上分歧,新聞自由可以意指其消極性和積極性兩方面:

 1.消極性是:「免於(  )的自由」「free from (    )」;如:「免於(政治逼害)的自由」;

 2.積極性是:「為(  )的自由」「free for (    )」;如:「為(政治受害者申訴)的自由。」

  --所以,新聞工作權與自由性指的是:免於公權力不當侵犯新聞自由的權利。

  新聞自由所受到的干擾不少,簡要言之,約有:

1.經濟性:媒體利字當頭,或意圖壟斷和獨佔,甚至收購合併;
2.文化性:如傳統上對意見的容忍彈性;
3.媒介:如守門行為(gate keeping);
4.政治氣氛:政黨輪替,媒體作政治投機、觀望;
5.經營策略:如編輯政策;
6.自我檢查:不當退縮,寒蟬效應;
7.不當人情包袱,編輯室社會化,內部新聞自由不足,工作自主權被削弱;
8.專業素養之堅持、道德觀念強弱,民意調查之操控;
9.外來壓力:如受到威逼、利誘(如廣告、置入式行銷);
從業員執行正常、正規工作時,受到妨礙或粗暴對待;
10.新聞自由,英語用”freedom of the press”–而非”liberty of the press”,似一開始就把自由推至無限上網,而其實,任何自由皆有其相對性。美國只有三權分立,沒有監察制度,因為媒介有批評、監察政府功能,所以美國傳播學者才將媒介稱為「政府第四部門」(the four branch of government)。法國大革命期間,羅蘭夫人(Madame Roland, 1754-1793),就曾概乎言之的說:「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O, Liberty, what crimes are committed in thy name)。


  當權者意圖影響,媒體徘徊在揭密與濫用公器、不負責任之間,新聞自由便經常與誹謗、國家機密和國防安全糾纏聚訟,那麼碰到類似爭論時,是否有法子可以平心靜氣地檢視一下,而非籠統地以新聞自由一語而蔽之。答案是–有的,美國學者戴魯斯(Louis A. Day)曾提出一個S.A.D法則(Situation definition / Analysis/Decision),簡而言之,即:1.弄清楚狀況:發生何事?牽涉到那些原則、價值觀及道德問題?2.分析事件的原則及價值,檢視事件外在因素,審查各造應負的責任及義務,檢討相關的新聞道德理論。3.作出有否違反新聞自由定義,之後,再依據新聞道德理論,辯證所做的決定,最後拍板定案。


  新聞自由概念,源起英美,為非共產主義國家所熟諳;1787年(清乾隆五十二年),美國制憲大會在費城召開,因為驚覺憲法對人民自由權利未有保障規定,因而立刻訂出<權利清單>(the Bill of Rights),附於憲法之上,成為憲法第一條至第十條修正案(Amendments),其中最著名、最為新聞業界掛在嘴邊的,為關係到新聞自由之第一條(First Amendment),全文為:「國會不得制訂法律,對成立宗教或宗教活動,加以限制;或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或向政府訴願的行為,予以剝奪。」


  不過,在集極國家中,因為基本上,奉行列寧、馬克思主義新聞學,攻擊走資主義新聞學,認為資本主義新聞自由模式,只是資本家藉廣告來操控媒介內容。媒體大部分為官僚,受共產黨領導,執行共產黨政策,成為共產黨宣傳機構和工具,輿論一律要藉媒介來宣傳、組織和鼓動民眾。香港和澳門位於大陸「臥榻之旁」,數十年來,對於中國共產黨對媒介、新聞處理原則與手法,和所謂「新聞自由」概念,大多耳熟能詳,加以政權回歸之議一起,中共即對香港傳媒,指指點點,擺出一副家長面孔,屢次指責某些傳媒「造謠」滋事,某些牆草頭傳媒,更看風駛?,自我「約束」–如傳播某些節目,停掉某些作家專欄等等,憂疑聲由是而生,咸擔心港澳地區新聞自由,將變成「鳥籠式」般樣貌。當時論者的「鐵口直判」是:


1.回歸之初,港澳地區新聞自由,未至於驟變,但在往後日子,媒介會受到內、外部不當壓力;
2.媒介新聞處理和編採,會受到不當干涉;
3.法律會給傳媒下緊箍咒;
4.媒介避開過於敏感的政治新聞,競以出位的煽色腥社會新聞及瑣碎八卦新聞是尚;
5.傳媒自我審查、步步為營,怕獲罪北大人;
6.傳媒老闆對掌權者察顏觀色;以及
7.傳媒以商業取向掛帥,走市場導向/壓力新聞學路線,一切以小報式手法,來處理新聞。


  只有五十萬人口,與香港只是一水之隔的澳門,在香港媒介易得性競爭力之下,1999年回歸時,姑不論其發行量大小,竟也能維持八家中文日報,一家英文日報、一家電視和電台–雖然,政府對紙本傳媒向有津貼,是人所皆知的事。


  以當時澳門本地中文報章而言,《澳門日報》係中共全資擁有,中資廣告不虞匱乏,營運最上軌道,但社長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總編輯則是廣東省人大代表,就等同大陸的海外報紙。第二分大報是《華僑報》,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期開始親中,負責人為廣東省人大代表。另一分由《體育日報》改版的《正報》,負責人為廣東新會縣政協。澳門傳媒政治取向,不言而喻。


  回歸十五年後,澳門本地報紙,除了四分葡文報紙外,中文日報由原來八家,增至十二家,中文周報增至十三家,電視台兩家(有線一家),電台一家,英文日報三家–看來,澳門媒介看似比回歸前蓬勃發展,但識者對新聞自由似又隱憂重重:


1.媒介自我審查、約束,寒蟬效應泛濫,不敢為民請命;
2.媒介內部新聞自由被大力壓縮,主管階層怕事又強迫下屬,新聞從業員離心離德,去職者眾;
3.為求息事寧人,政府公關稿(港澳行家稱鱔稿)充斥,來稿照登不誤,不得失權貴,杜塞民眾知情權;
4.政府屢屢試圖將出版法加大力道,實行政治操作,加強對傳媒影響力;
5.賭博業發展蓬勃,賭場工作比一向低薪之傳媒工作,更能吸引年青人;媒介人才流失、空虛,甚至青黃不接,資深人才闕如,難有大是大非,直擊問題核心之卓越報導出現。
6.澳門為一賭埠,民眾視民生為第一要義,將於自身政治權益,多存「蟻民」心態,知識份子則惜墨如金。


  港澳回歸之時,「百載艱難除舊約」,大家都慶賀終於──甩了殖民地之名,成為不同於大陸的「得資(本)獨厚」的特區了,隱然不去深思、前瞻共產黨本質和中共一貫作為。特區年限為五十年「不變」,歲月不居,港澳回歸時程是剛剛回歸→逐漸更回歸→大半回歸→完全回歸–驀然回首,港澳已是廣東省的一個市了。在此逐漸邁向完全回歸的步履中,中共豈無漸進式作好完全接收的準備?進程的差別,只在快慢而已。


  如是我言,澳門新聞自由,1999年回歸之後,後諸多新聞指標事件來看,似已有日漸緊縮傾向,生機寂靜,如果用我們慣用的那把衡量新聞自由之尺,去思量澳門新聞自由的未來,答案是否已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