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首次承認,國安當局正對國民的電郵及社交媒體實行大監控,並搬出舊法律來解釋大監控有法可依,屬於法律容許的範圍之內。

 

  此一說明來自英國「安全及反恐署」署長查爾斯‧法爾(Charles Farr, director general of the Office for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m),他可說是英國政府中最高級的國安官員。查爾斯‧法爾在一份向法院呈交的長達48頁文件中,承認英國國安當局現正監控谷歌上的搜尋、臉書、推特、YouTube內容,以至英國國民之間的私人通訊,包括跟國外的來往電郵 。

 

  一般人都以為社交媒體屬於私人溝通管道,但該文件指出,根據現行法律,英國國安當局可以依法監控,而在監控之前毋須向法庭申請特定手令。

 

  查爾斯‧法爾引用的法律理據源自2000年通過的《調查權力規例法案》(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Ripa)),該法規定對於監控,內外有別,國安當局對於國內通訊必須事先取得特定手令才可監控,但對於對外通訊的監控,則可採用一項通用手令而不須另行取得特定手令。

 

  此一文件於本月17日被公開之後,英國的社運團體一片譁然,並呼籲國會急須全面檢討現行的《調查權力規例法案》,以堵塞過時的法律漏洞。

 

當局因向法院答辯而提出監控理據

  在此之前,多個社運團體包括「隱私權國際」(Privacy International)、「自由」( Liberty)、「國際特赦」(Amnesty International)及其他民權組織,為反對國安當局大監控已向「調查權力仲裁法庭」(Investigatory Powers Tribunal (IPT))提出訴訟。案件將於下月聆訊。英國國安當局該份文件乃專為此案而向法院提交的答辯。

 

  去年,美國前國安局僱員史諾登披露了網上大監控內情,指出英美國安當局正聯手截入輸送全球電話和網上交通的光纖電纜網絡,蒐集人們及其目標人物的海量通訊,據稱,一日之內可錄下近6億個電話訊息。

 

  據《調查權力規例法案》規定,傳統性截取英國的內部通訊,必須個別申請法庭手令才可進行。查爾斯‧法爾指出,世界科技日新月異,而國家安全最大威脅是來自激進伊斯蘭恐怖份子,他們有在英國境外,也有在英國境內活動,要在監控之前便已先分清個別目標,將屬非常困難;他們一旦被視為外來的(external),便可被監控而毋須申請個別手令。

 

  查爾斯‧法爾稱,任何機制若只容許對特定人士或地方進行監控,將不能取得適當程度的情報資訊,也不能滿足為保障國家安全而毋庸置疑的情報需要。

 

  他在陳情中解釋稱,在谷歌上的搜尋、推特、臉書及YouTube都可能涉及跟國外的「網基平台」進行通訊,所以,基於其為「對外通訊」性質,因而不須事先取得註明為針對某人或針對某處地方的截取令。對於電郵方面,一收一發,亦可以同樣理由來進行監截。

 

  查爾斯‧法爾的聲明又稱,當《調查權力規例法案》於2000年在國會審議並通過之時,上議院議員也曾討論此事,意味當時國會已清楚在如何界定何謂國內訊息,何謂外來訊息,會有一定難度。

 

  查爾斯‧法爾的聲明是被「隱私權國際」及其他人權組織公開的。這是英國政府首次論述國安當局依法操作大監控專案的理據。

 

以「對外通訊」為由便可任意監控

  據《調查權力規例法案》第8(1)條,對於境內英國居民之間的內部通訊,須取得特定手令才可監控;同時,須有理由懷疑某人進行非法活動,法庭才會批出特定  手令。法案第8(4)條則規定,「對外通訊」可在一項通用手令之下任意進行監控。

 

  英國所有通用電郵及社交媒體都源自設於美國的平台,於是全都落入對外通訊的範圍。

 

  對於查爾斯‧法爾的解釋,各界議論紛紛,有些指出,《調查權力規例法案》於2000年製訂通過之時,社交媒體還未出現。舊法例已追不上時代,必須重新審視,作出全面檢討。

 

  前任檢察總長Lord Macdonald稱:「假設舊法律能應付現代通訊是不智的。無疑情報機關都正認真地履行他們的法定職能,但問題是該些法定職能已應付不來21世紀,我們需要有新法律來克服新的威脅。」

 

  「穩私權國際」副總監Eric King表示:「情報機關對於他們的所作所為,搬出一些錯綜複雜的法律,私下解讀,混淆視聽。這不可被視為已向國會有所交代,或已向人民有所交代。而進一步說,當違反隱私權者實質上忘卻這回事時,這不但違反人權的根本性,不可褫奪性;而他們亦在英國人民面前,自以為高高在上。以這樣的一個不屑籍口就把公民自由斷送,人民是不會接受的。」

 

  「若說由政府來界定通訊內外有別,已不再有任何實際意義。《調查權力規例法案》關於截聽國內通訊的保障條款,在當今通訊系統中,對於此類通訊的隱私性,事實上已不能產生任何有意義的保障。」

 

  「自由」法律總監James Welch表示:「國安當局認為他們有權閱看、收聽和分析我們在臉書、谷歌及其他以美國為基地的平台上的所有通訊。英國關於窺探方面的法律需要作出徹底的全盤改革,已是事不宜遲的。國安當局正利用法律與道德真空進行操作,難道我們的民選代表還可以繼續默不出聲嗎? 」

 

可參閱報導:
Social media mass surveillance is permitted by law, says top UK official
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4/jun/17/mass-surveillance-social-media-permitted-uk-law-charles-farr?CMP=EMCNEWEML6619I2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