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一名傳媒學者慨嘆,近幾世紀來由英國無數作家、新聞記者、鼓吹自由表達意見人士共同努力爭取回來的基本言論自由權利,已在近期短短幾年之內大遭削弱,他甚至以「言論自由已被犧牲摒棄」一語來形容當前的情況。

 

       英國倫敦大學傳媒學教授Tim Crook上月以「英國新聞自由現正陷於困局」(Press freedom in Britain is now dead in the  water。dead in the water是英國航海諺語,有船隻在海中死火之意)為題,檢討英國現今的新聞自由情況。

 

  他指出,言論自由及新聞工作者無須恐懼並不偏不倚地克盡己責,一向是真正民主的重要基石,但這一方面現正遭犧牲了,而且情況每況愈下。基於種種原因,新聞記者現正處處受到制肘,不能充份發揮本身應有角色。

 

  這名學者歸納了以下幾種原因及相關論據:

 

消息來源的保密性

  在一個自由開放的民主制度下,傳媒之能夠向公眾不時披露重大消息,全賴機密消息來源人士在接觸記者及彼此進行溝通時,其身份受到保護,絕不外洩。

 

  在某些情況下,消息來源人士要不惜冒住犯法的危險來向記者披露消息,而為了酬謝他們勇於提供消息,傳媒付錢,已是理所當然之事。但目前的情況則是,傳媒為買消息,付錢給公職人員就有罪,而付錢給其他人則無事。二者截然不同看待。這即是說,向不平則鳴的舉報者作出酬謝,視同犯法行為。那什麼保護消息來源,又從何談起?

 

  更有甚者,新聞界奉為圭臬的保護消息來源的理念近年更遭到公私體制無情撻伐。參與其事者竟是傳媒大機構–新聞集團,其公司內部的「管理及標準委員會」配合英國首都警務處、刑事起訴署(CPS)、檢察總署(DPP) 及司法當局一起聯手進行此事。

 

  於是,新聞集團屬下《太陽報》及前《世界新聞週報》以萬千計的記者與消息人士之間原需保密的來往電郵,紛紛輕易地落入英國警方手上,部份並成為日後拘控的證據。

 

  在此一重大違反保密原則的事情上,記者與消息人士都無權過問,不能提出任何反對。縱使《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頒訂言論自由權,但英國竟然一直無人提請法庭進行獨立聆訊,以研判此事有否違反該項權利。

 

  在連串的事態發展中,已見一些高級警務人員因為只曾用手機打過一次電話給報館,或因跟記者有私交而提供過一些案件的背景資料,令致前途盡毀。

 

  也有一些消息人士與記者這種來往關係帶來後患,兩者都遭到檢察當局援引「公職人員行為不當」之相關罪名提出刑事檢控。

 

警方及情報當局濫行監截傳媒通訊

  在多宗審訊中,新聞記者都曾據理力爭涉案的報導事關公眾利益,以致陪審團也無所適從難以裁決,然而,檢察當局卻仍努力不懈爭取重審,似乎非要把傳媒打擊到底不可。

 

  另一方面,傳媒通訊遭到當局濫行監截的真相也陸續暴露出來,原來打從千禧年起,英國警方及情報當局一直有竊聽或駭入記者與舉報之消息人士之間的來往通訊,而且,過程中並無受到任何的獨立司法監管。

 

  遺憾的是,政府和國會方面對於傳媒通訊遭到濫行監截一事視若罔聞,而依據《2000年調查權力規例法》與《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都已有規定,此類監截必須經由一名法官進行聆訊發出批准後才可進行的。

 

萊爾遜獨立調查帶來的寒蟬效應

  萊爾遜法官2012年展開關於報業竊聽醜聞的獨立聆訊,效果立竿見影,從此公職人員及警方消息人士不敢再向記者爆料,噤聲之風走向極端化。同時,萊爾遜法官主張重新檢討規範警察權力及保障公眾權利之《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以及資訊保護的相關法律,不過,其出發點竟是研究對於保障新聞工作的條款,應否予以收窄或加以進一步約束。他並主張,對於新聞行為及出版方面,應該加強罰則及增訂懲罰性處分。

 

  媒體自由,從更廣層面而言,遂更風聲鶴唳。由萊爾遜法官,以至多名學者、社運組織,甚至新聞界本身的全國記者工會(NUJ),都紛紛贊成對新聞界應該施以法定規管。此一前所未有的大聯盟行動,支持運用古已有之的皇家憲章,使用行政權力另行成立一個公共機關來監管新聞界。

 

  最惡劣之處是國會更通過一個專門針對新聞出版人的規定:就是援引《2013年犯罪與法庭法》,對於那些力爭不容國家干預言論自由的新聞出版機構可以施予加重懲罰。

 

  一直以來,新聞出版機構這種基本憲制性自由,乃服從於法治,而非由國家干預下之規管及批准。而新的專制措施則訂明,在新聞出版機構相關訴訟中,可作加重罰鍰,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處分。

 

  事實上,皇家憲章監管報業機制是基本上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英國的普通法及憲制性約定。關於言論自由的《人權法》第10.1條已清楚訂明,言論自由權利不容公共權力之干預,唯一例外為規管及發牌予「廣播、電視及戲院企業」方面,而報界或線上媒體則不歸此一例外之列。

 

檢控日趨刑事化

  另一專制情況是新聞傳媒涉及的隱私權訴訟,現正日趨刑事化處理。

 

  當媒體出版被視為隱私的真實消息時,除既有民事訴訟裁定的法律費用及損害賠償之外,現又見當局援引刑事法律,追究侵犯隱私及出版真實但屬隱私的資料。這即表示,出事時,媒體既要面對民事索償,也可受檢控、定罪、及懲罰性處分。

 

  英國的刑事誹謗罪本於2009-10年間已經廢除,當時的看法認為對媒體傳訊及言論自由而言,一罪二罰(double legal jeopardy)將導致產生寒蟬效應。當時認為,記者及出版人若在發掘消息及出版字眼時犯錯,要留有犯罪紀錄或甚而被關入監獄,乃不符比例原則及帶有專制性。

 

  不過,時至今日,《衛報》、一些學者,及英國政界中人,都樂於鼓吹在隱私權方面,要對記者及媒體建立有效之一罪二罰,即除民事補救之外,再根據《資料保護法》、《調查權力規管法》(RIPA)及其他立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Tim Crook教授強調,人類尊嚴及榮譽,無可置疑理應受到保護。然而,「本人認為,對於出版真實而確鑿的消息 (這不同於誹謗法律所指的謊言及不實消息)因而受到法律禁止及刑事檢控所帶來的社會危害,則未獲得各方的充份考量。」

 

  在電話留言竊聽方面,新聞集團已動用以億計英鎊來支付因觸犯個人隱私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而因為同類事情,也有幾名記者受到刑事檢控,有些已被判入獄。

 

可怕的自我審查

 

  Tim Crook教授表示,基於以上種種原因,英國新聞界目前正處於一片惶恐之中。雖然涉及隱私權的誹謗官司目前已見減少,但這並非表示記者及新聞出版機構已經比前做好了些。而真正的解釋則是,整個報業正處於疲弱不振,在過去14年內,報業的整體發行量已少了一半;同時,媒體在法律及合規方面的開支也一直節節上升,目前居全歐之冠。

 

  他表示:「有些評論界人士正哀嘆:利己主義、虛假意識,及政治短視正在瓦解英國一個得來不易的寶貴聲譽,曾幾何時,英國素被推崇為高度尊重新聞自由, 但目前令人覺得可怕及困擾的是,新聞工作者為實踐理想,追求刊登有人不想見報的真實消息之時,竟被譏為食古不化,純為盲目追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原教旨主義」(first amendment fundamentalism)而已。以這樣的宣傳術語來揶揄新聞工作理想,確實令人好生難受,但遺憾的是,這種態度上的轉變卻適好解釋了當今社會的一種時代精神。」

 

 

參閱論述全文:

http://theconversation.com/press-freedom-in-britain-is-now-dead-in-the-water-36785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