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案
根據FCC的定義,網路開放(Open Internet)是指消費者能夠隨時隨地使用他想要使用的網路空間、內容、設備等等。這的原則也指涉了網路中立原則(Net Neutrality)。對於創新者而言,這意味著他們能夠不受限制發展網路產品和服務。而消費者也能夠要求更多、更好的寬頻服務、設備和內容。然而網路設備、服務的業者不能透過任何措施來阻礙消費者網路使用的自由,FCC也正透過規範來保護網路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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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的委員們說明了他們為何反對網路開放的規則。
在2015年2月26日一項歷史性的決策,由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表決通過,採取規則來保護開放網路。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的命令尚未發布,所以我們不能為您提供新的網路中立性規則的詳細摘要。如Andrew Jay Schwartzman本週在Benton’s Digital Beat裡所註記的,此項表決代表了一個長期爭論的結束。但它也是一個開始,未來將會是一個在FCC以外的多管齊下的戰爭。今天我們來仔細看看這些對新規則抱持反對的聲浪,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的委員Ajit Pai 跟Michael O’Rielly這兩位都對網路中立規則持反對意見。他們的異議或許能為新規則的爭論反對者在將來呈上國會和法院前,提供一些先見。
歷史上的,兩黨共識
很多反對網路中立性(Network Neutrality)規則的人指向,20年來兩黨對此事的共識是有利於自由和開放的網路,也就是由政府監管、不受約束。但這可能取決於你對”不受約束”和”兩黨”的定義。
首先,這些反對者指出,1996年美國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內文說,這是美國政府的政策是「保存有活力和競爭力的自由市場」,這也就是目前存在的網路規管歸責。當然,他們只挑選了法律裡的五點政策之一作了聲明,「規範網路」完整政策是在全文第230條款(b)(2):
1.推動網路等互動式電腦服務和其他互動媒體的持續發展;
2.保存有活力和競爭力的自由市場,即目前存在於受聯邦或州監管,不受約束的網路和其它互動式電腦服務;
3.鼓勵技術的發展,可最大限度地去提高由個人、家庭以及使用網路的學校跟其它互動式電腦服務來接收資訊;
4.消除對發展不利的因素,利用阻擋和過濾的技術賦予家長限制孩子使用不良或者不當網路素材的權限;
5.確保聯邦刑法嚴格的執行律法,以阻止跟懲罰透過網路的非法交易的行徑、跟蹤以及騷擾。
這項法律之後繼續闡述了給”互動式電腦服務”供應商的契約,所以是的,並沒有完全”不受約束”。
2002年3月,在實施一項調查通知(Notice of Inquiry)後,聯邦通信委員會總結,該纜線數據機服務(cable modem service)及之後它所提供的服務,將會適當地被歸類為洲際信息服務,並因此受到聯邦通信委員會的管轄。但聯邦通信委員會也表示,纜線數據機服務不包含另外各別獨立”電訊服務費(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之提供,因此不受公共承運人的監管。
這不是一個兩黨的決定。委員Michael Copps,也是FCC中唯一一位民主黨的委員,對此提出異議,他說「今天我們採取一個巨大的跳躍,移除由國會制訂的法律框架之核心通信服務,取代我們自己對國會的判斷,並且像在玩一場大風吹的遊戲,靠著將一個法律定義移動到另一個法律定義」。
美國如何來佈署寬頻正面臨到核心基礎建設的挑戰,這對於公共政策問題是一個巨大的影響。美國如何把它完成,不僅影響了美國民眾的電腦可下載多少兆的信息量,也代表什麼樣的選項是消費者能夠選擇的,他們將擁有什麼樣的保護措施,來防止誤導或詐欺性的商業行為,以及影響美國社會中那些弱勢族群的機會釋出。
早在2004年,當時由George W. Bush所任命的FCC主席Michael Powell,首先闡述了他所謂的「四大網路自由」的看法。這些自由是:
1.消費者應該有權選擇、取用各種合法的網路內容。
2.消費者應該能夠去運行他們選擇的應用程序。
3.消費者應該有權連結他們家裡所欲選擇的任何網路通訊設備。
4.根據他們的服務計畫,消費者應該得到有意義的信息。
然而Powell從未主動去扮演執法者的角色,保護上述這些自由。相反地,他挑戰業界保持的通信網自由(Net Freedom):「如果我們保護網路提供商和網路自由之間的需求,並取得一個合理的平衡,消費者將在沒有監管的狀態下獲得寬頻帶來的好處,同時保持行業的激勵機制來佈署更高速的寬頻平台」。Powell還發現消費者的作用:挑戰他們的寬頻提供商,且堅持這些標準,並讓委員會了解該行業是如何運作的。無論這個產業成功保存通信網自由,又或者未能達到標準,消費者都是最終的評委。Powell這麼說。
2005年8月5號,Powell的繼任者Kevin Martin提出一項政策聲明,為鼓勵寬頻的建置,以及保存和推廣公共網路開放和互聯的本質,他闡述了四大網路自由的原則:
1.消費者有權近用他們所選擇的合法的網路內容。
2.受到執法部門的要求,消費者有權運行所選擇的應用程序以及使用服務。
3.消費者有權連接自己所選擇的、不會損害網路的合法設備。
4.消費者有權選擇網路服務供應商、應用和服務提供商和內容提供商。
該政策聲明採取兩黨通過的方(該任期中委員有兩名是共和黨人,另兩名是民主黨人也都投了贊成票)。但有關向前發展意味之說法,委員在官方言論中表示的政策聲明透露出了鮮明的差異。
在所發佈的聲明中,主席Martin說:
我一直認為,消費者應當能夠使用他們的寬頻網路存取服務來存取任何網路上的內容。(對象,當然是他們所選擇購買、特定網路存取服務計畫的頻寬限制和服務質量費用。)消費者要求了這樣的能力,且有線和電信公司也給予了這樣的能力。在一個競爭激烈的市場中,供應商必須這麼做。
他們要嘛提供一個消費者想要的服務,要嘛他們不會成功。今天我們採取的步驟,把所有寬頻網路存取供應商放在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這將只會使這個市場更具競爭力,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的最佳傳遞選項,承受能力,創新,以及質量。我們今日採取的政策聲明,以基於這個基本能力所列出的四項原則,來去訪問任何朝向公眾的網站。雖然政策聲明沒有建立規則,它們也不是強制執行的文件,今日的聲明確實反映了本委員會的每個成員對於寬頻網路該如何運作的核心信念。有線和電信公司,已經為寬頻開路,將之帶進數以百萬的美國人家中。今日的證據是,它們網路存取的消費者有能力去觸及任何網路內容。確實,有線和電信公司的做法,對於我們今日擁護的網路原則來說已經為之鋪好軌了。我仍然相信,這個市場將繼續確保這些原則得以維持下去。我也相信,因此,規則不是也將不會是必須的。
Copps隨之也表示:
我很高興,同事們在網路公開採取這項政策的聲明。這是我一直倡導了近兩年的事。此項聲明,勾畫出一個前進的道路,並且該委員為將保護網路中立性,讓網路仍然保持在一個充滿活力、開放的空間,在新的技術、業務創新和競爭下,能蓬勃發展。我們需要一雙警惕的眼睛,以確保網路服務供應商不會成為網路的看門人,擁有決定誰可以利用網路及其目的的權力。消費者不希望被告知他們不能使用他們的數位用戶迴路(DSL)線路在網際協議通話技術(VoIP)上,以及瀏覽視頻,或訪問一個特定的新聞網站,或到一個特定公司的遊戲機上玩。雖然我更希望我們可以擁有一條規則,讓我們可以使用執法行動的規則,這會是關鍵的一步。如有違反我們政策的行為,我將會採取下一步,並推動委員會採取行動。我們已將第一條界線標明。
聯邦通信委員會的委員Jonathan Adelstein表示政策聲明:
闡述了一套消費者對網路和寬頻存取的核心原則。這些原則的目的是確保消費者隨時都能享受網路的全部好處。我也很高興,這些原則-將告知委員會今後的寬頻和網路相關的政設制訂工作-將適用於整個寬頻技術的範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