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Michael O’Rielly:無權力干擾,將拯救自由化(撤銷管制規定)

 

  繼去年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對網路中立性的決定之後,FCC委員Michael O’Rielly提出了一個新的焦點,「再一次地,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已經確認,委員會的監管權力不是無邊的。比起繼續測試這些邊界與『預防性』的規定,委員會應該想辦法消除那些將有利於消費者之寬頻的創新和投資的監管障礙。」

  當美國FCC在2014年5月啟動了最新網路中立性的議項,O’Rielly宣告,「實行網路中立性規則的假設基本上是有缺陷的,並且建立在一個虛構法定權力的錯誤基礎上」,該議項將「使委員會在制定規章上走向失敗的情況。」

 

  委員O’Rielly認為,開放網路的威脅是虛構的 – 而美國FCC的網路權威也是假的。

 

  O’Rielly重申了一位前國會工作人員的觀點,表示FCC沒有權力來規範網路服務提供商。依據電信法第706條款,他說,這從頭到尾都沒打算授予委員會一個肯定的規範網路之權力。頂多可以用來觸發撤銷管制規定(自由化)(deregulation)。
  對於使用第二章(Title II)權力,他更加的擔憂,「將獨佔時代的電信規則應用於現代寬頻服務上,只是對網路中立性規則增加不必要和有缺陷的負擔。」

  
  O’Rielly無法支持這樣一個向後看, O’Rielly擔憂「對於現實世界的影響(他強調),這樣的決定對通信業和整體經濟發展來說是一體的」,因此他認為自己的職責應該是推動寬頻投資的確定性和穩定性,他認為這是是他作為FCC委員的首要任務。從第二章(Title II)的某些要求需要自制,他建議,只能去證明這對規範寬頻是個不恰當的工具。

  委員O’Rielly尋求市場失靈的證據。O’Rielly指出「一定份量的流量有別於或者‘優先級別’必須是被允許的或者甚至是被鼓勵的。語音必須優先於電子郵件;視頻優先於普通數據。優先級別不是一個壞的單詞。它是一個合理管理網路的必要組成要件。」

  O’Rielly表示,去對付沒有明確顯示的危害,批評美國FCC的議項,並沒有試圖量化和比較新管制要求提出所需的成本。擬議中的規則應附有一個大量的成本效益分析,包括現行法律的細節與廣泛的審查,特別是因為它是應用在其它我們尋求模仿的聯邦機構上。

  
  基於上述理,O’Rielly加入Pai的行列,一同投票反對美國FCC最近的開放網路(Open Internet)規則。「今天多數委員會的委員以重新編寫通信法案(Communications Act)借著適應自己本身的『價值觀念』以及政治目的,來試圖篡奪國會的權力」,他因而提出異議:

 

「委員會以未經證實的不合理的結果,透過定義和服務分級放棄自己身為專業機構的角色。它失敗於沒有考慮到固定和移動技術之間巨大的差異。它打開大門將這些規則應用於邊緣提供商。它代表實質掌權的政府機構,其中包括如何進行規則解釋和執行於逐個案件的基礎。而且,免得我們忘了這個議項是如何啟動的,它也會恢復了網路中立性規則。更確切地說,似乎每個游移在網路中立這個名字上的糟糕想法,都已經回到這個項目的窩裡了。」

 

  O’Rielly重申,他認為沒有必要訂定網路中立性規則,同時他也警告說「第二章節的應用,是透過通信法第201條款跟202條款,以及1996年通信法第706條款走後門。而不是放在實際危害到邊緣提供者或消費者。」,他稱此第二章的行為是一個”非法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