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紐卡素一家報紙的報導被法庭裁定違反根據《保護兒童法》發出的匿名令,總編輯須負刑責,他雖上訴但上星期已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失敗的Brian Aitkin是三一鏡報集團 (Trinity Mirror) 在紐卡素出版的一份報章《Journal》前總編輯。案中涉及的報導是關於當地一間學校一名女職員誘使一名女小學生跟她發生性行為,東窗事發,女職員終被帶上法庭。該報在報導此事時已非常小心,有關報導並不讓人知道案中學生是誰 (英國法律規定性侵案件之受害人終身不會被公開姓名)。問題出在該總編輯認為此事關乎公眾利益而決定公開學校名稱,他認為這間有一千名學生的學校,既然學生人數眾多,有關報導並不會被人辨別出受害者的身份。

 

但Brian Aitkin 有所不知的是,審理該案的裁判法院法官所頒下的匿名令,並非根據一般的《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 Act) 而是引用禁令範圍更為廣泛的《1933年兒童及青少年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 1933)第39條發出,此一匿名令清楚訂明嚴禁公開有關學校的名稱,以及可能讓人辨別出該兒童身份的任何其他內容。該匿名令並申明「刊登(該案)任何事情之任何人士」定遭檢控。

 

繼該報刊出學校名稱的報導後,總編輯遂遭檢控,去年10月,紐卡素裁判法院裁定他違反匿名令,判罰1600英鎊。在此案判決後,Brian Aitkin已辭去總編輯職位。

 

上訴庭裁定總編輯難逃罪責

 

其後,他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圍繞「刊登(該案)任何事情之任何人士」的定義而作出抗辯。辯護律師稱,總編輯不屬於「刊登之任何人士」,雖然他有參與出版過程,一如記者、文稿編輯及其他人,但總編輯「並非出版報紙的人」。

 

不過,區域法院上訴庭並不接納辯方認為「刊登之任何人士」只屬意指督印人的抗辯。

 

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總編輯的身份屬於「刊登(該案)任何事情之任何人士」定義之內,故遭檢控違反匿名令。同時,法官進一步指出,根據英國普通法,表證成立須負誹謗及藐視罪責之編輯人,以及關於處分出版方面刑事責任之所有其他規定下,經清楚認定其為須負責任人士之編輯人,倘若免除其罪責,將屬於異乎尋常。據此,上訴庭維持裁判法院原判。

 

對於此宗上訴失敗案件,一些英國媒體的評論則替該名總編輯叫屈,他們認為報紙報導該性侵案件事關公眾利益,而總編輯決定刊出學校名稱可算只是犯上技術性錯誤而已,因為讀者並不會就此知道受害人身份,而有關報導亦不致有人受到傷害。

 

可參閱報導:

http://www.pressgazette.co.uk/criminal-conviction-editor-who-published-name-sex-offence-school-upheld-appeal?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2015-04-24&utm_source=Press+Gazette+-+Weekly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