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為提高公共施政透明度而推行至今已十年的《資訊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自7月起進行檢討並展開公眾諮詢以來,爭議不斷,近期更成為政黨乘機炒作的重大政治議題。
新聞界一直批評政府若對現行的《資訊自由法》作出任何變革勢將打擊公眾的知情權,而在野工黨也主張保持現狀,不作改變。在聖誕期間,工黨副黨魁瓦特森(Tom Watson)就大罵保守黨政府今次檢討《資訊自由法》純屬一場鬧劇,徒然浪費公帑及時間。
保守黨政府是次檢討《資訊自由法》是由法務大臣米迦勒(Michael Gove)倡議,於7月時成立一個5人跨黨派的獨立委員會,名為「資訊自由獨立委員會」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Information)主責其事。而在政府內部,關於資訊自由的職責,也由法務部轉為內閣辦公室直接負責。
政府發言人表示:「自從2010年以來,政府的透明度猶勝從前。以前很多受到隱蔽的開支數據及有關合約,現在都已經常公諸於眾。當然,我們會對《資訊自由法》作出定期檢討。正如首相所說,我們將會特別研究一下,應否加強關於部長級否決權方面的安排。」
部長級否決權成檢討焦點
前任內閣辦公室次官 Lord Bridges曾表示,是次檢討主要是考量須否建立一個適當的公眾利益平衡點,做到施政透明度的必要性與有力保護敏感訊息兩者之間達致平衡,並將考慮應否容許內閣部長級官員有權否決公開帶有敏感性的資訊。檢討範圍也將包括須否對某類查詢開徵費用,以及檢討現行安排對公共當局所帶來的負擔問題。據此,委員會將會考慮須否推出改革,以便公共當局對因履行《資訊自由法》而帶來的需求作出一定的調節。
近月來,多個公共機構已紛紛表態,眾口一致主張對《資訊自由法》作出修訂,包括對索取公共資訊作出限制,開徵查詢費,以及增設部長級否決機制等等。
據《新聞公報》的調查,英國中央政府各部門一年花費約少於6百萬鎊於回覆資訊自由之查詢,在中央政府2015財政年度的5千7百億鎊開支預算中,資訊自由查詢僅佔0.001%。若從政府傳訊服務的2億9千萬鎊預算說來,也僅佔少於2%。在2014/15年度,21個中央政府部門共處理30,616宗非例常性的資訊查訊。若以公務人員在處理每宗查詢所費的時間計來,平均為184鎊,就是說一般要花上6小時又10分鐘,職員的工資平均以一小時30鎊計。
地方政府主張設限並開徵查詢費
代表英國地方政府的地方政府協會(Local Government Association)主張資訊自由查詢須予收費,並要求降低行政成本上限。降低行政成本上限將意味一些複雜的查詢,以及要多花努力解答的查詢,更易於拒絕受理。
一些地方當局表示,應獲賦予權力拒絕所謂「懶新聞」(lazy journalism)的查詢。他們指出,現在愈來愈多查詢乃來自研究用途,尤其是來自記者、學生或商業機構,而他們所查的訊息,往往早已在地方政府的網站上登載,又或所查詢的訊息根本不在地方當局的職權範圍之內。
地方政府協會的報告稱:「研究者往往利用資訊自由法查詢這一捷徑來進行研究工作。有些查詢也使用群發方式,經常一下子同時發給多個地方當局索取訊息。回答此類查詢將使地方當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有一個例子,一個群發給200個地方當局的單一查詢,每一個地方當局要花上15小時處理,以每小時25鎊計,便耗費納稅人達75,000鎊。」
協會指出,英國的地方級郡或區政府,每個一年平均處理934宗資訊自由查詢,約半數來自傳媒、商業機構及非政府組織。
地方政府協會也提出了一些具體建議,例如,處理一宗查詢的時間上限應由現行的18小時降低至8小時,亦即相當於一天的工作。此外,當局可對個人提出的查詢進行累積計算,以便可以所費時間及成本為由予以拒絕受理。資訊自由查詢者亦須提出所作查詢乃符合公眾利益…「目的是消除一些瑣碎無聊、商業性或研究性的查詢。」
此外,部份建議對於資訊自由查詢,應訂立每宗收費10鎊,而進行處理之行政成本上限,則由現行之450鎊降至150鎊。
新聞界發起運動反對檢討
新聞界在半年前已一直大力反對是次檢討,尤其反對開徵查詢費。業界發起名為「資訊自由運動」 (Campaign for Freedom of Information),批評有關檢討將會重大打擊公眾的知情權,削弱新聞記者取得公共訊息的權利。
運動發起人Maurice Frankel 表示:「自《資訊自由法》實施以來,在2012年,法務部內部一個專責委員會曾進行過全面檢討,而當年之檢討報告曾稱法例運作良好,證明對促進英國的民主制度已作出重大貢獻。但至今不出三年,政府又作檢討,無非是政府打算壓制《資訊自由法》,部長們肯定想政策性的討論既可在祕密下進行,而往後日子也得保密。他們並不喜歡按照該法所規定,在衡量保密性時亦須顧及予以披露之公眾利益,兩者須相提並論。」
Maurice Frankel表示:「在《資訊自由法》實施初期,記者得以暴露一些地方當局多宗濫用公費吃喝情況,這對阻遏浪費公帑起了重大作用。公開資訊帶來監察性及問責性,有助達到節省公共開支,雖然難以量化,但也確實起了作用。」
傳媒學者 Tom Felle 認為對現行的《資訊自由法》作出任何修訂都將不利於新聞工作。「世界各地的事例已證明,當《資訊自由法》愈有利於新聞記者時,政府就愈想開倒車的。例如,部長級否決權的唯一用途就是阻止發放一些公眾有權知道的公共資訊,而原因竟純屬政府方面想停止發佈。」
對於降低成本上限的建議,傳媒法顧問David Banks認為將造成一個漏洞,各級公共機構可藉此拒絕受理查詢。
羅素集團學府要求豁免
英國學界對《資訊自由法》也有意見。英國一些著名大學就要求政府應考慮將它們豁免於《資訊自由法》之外。
代表英國24所著名學府(包括牛津劍橋)的羅素集團(The Russell Group)表示,各成員學府在2014年共費1.1百萬鎊來處理資訊自由查詢,(處理每宗查詢平均花費155鎊計),造成不勝負荷。羅素集團的聲明表示,「大學並非公共機構,應獲豁免。」
羅素集團學府認為,要求免於資訊自由查詢之列,也是基於市場不平衡問題,理由是「與之競爭的多所私立高等學府都不受到《資訊自由法》管轄。」
另外,代表英國132所高等學府的組織Universities UK也表示各成員學府一年共費一千萬鎊來處理資訊自由查詢,但它們則沒有要求豁免於《資訊自由法》之外,僅要求對查詢設立限制。
可參閱報導:
http://www.pressgazette.co.uk/gove-plans-revisit-freedom-information-act-could-lead-filleting-law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