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8日,美國通過《電信法》,期望透過開放電信市場,重塑美國電信市場的新秩序。時序推回今天(2016/2/8),當美國慶祝《電信法》成立二十週年之際,也正好讓我們檢視,這個意圖導入全面性競爭的新法規,是否達成了它的初衷。
1885年成立的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曾長期壟斷美國電信市場,運用其優勢阻擋其他業者進入市場,直至1981年AT&T被控告違反托拉斯法。在司法部的最終決議中,將AT&T拆分成母公司與其他七個「地區性貝爾電話公司」(Baby Bells),除了母公司外,七家貝爾公司也受到決議規範,禁止從事長途電話業務。
1996年的《電信法》便在此背景下嘗試改變,試圖重新開放貝爾公司進入長途電話和資訊服務市場,讓科技與服務在競爭下得以加速創新,解除過去電信法規的限制,開放市場也促使公平競爭。
過去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禁止區域的市話業者提供有線電視的服務,也禁止當地的電視系統業者提供市話服務。《電信法》打破這些限制,允許市話業者進入有線電視市場,原先各州允許的獨佔市話業務也被全面競爭所取代。
即使新法規開放電信業者與電視系統業者進入市場,但因為缺乏動機,雙方對升級他們的網路設備都感到興致缺缺。眾議院商業委員會主席Thomas J. Bliley Jr. 指出,「法定指引是必要的,讓這些公司在這個資訊時代可以做好各自的商業規劃。聯邦政府不應該透過法規限制,去主導各公司的競爭。」
白宮電信政策辦公室的董事Clay T. Whitehead也曾表示,他認為《電信法》的目的在於「基於開放原則建立競爭機制,讓業者有時間去適應這些產業原則,或選擇離開市場。」
除了開放市場競爭外,《電信法》還背負另一項重要使命:讓全美民眾都可以享有寬頻的服務。這項法案恰恰反映了國會想要更好的網路性能,讓訂戶在美國各地都可以高速、寬頻的傳送各種訊息,包括聲音、圖表或影音等各項服務。
不過,《電信法》並不是在一開始就取得成功。法案實施的五年後,只有紐約和德州的區域電話市場稱得上是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允許貝爾公司提供長途電話的服務。但是這五年間,美國電信產業的集中度確實提高,Verizon、 SBC、 BellSouth 和Qwest四家公司就佔據95%的區域電信服務。
因為新法規的制定,現今區域電信業者與網絡業者都可以提供寬頻服務,也讓雙方都更有動力投資設備更新和建設。根據美國電信協會的統計,提供寬頻的業者從1996至2014年間,已經投資了1.4兆美元。
美國國家寬頻地圖(National Broadband Map)也顯示,一如《電信法》的立法初衷,目前美國各州乃至其他海外領土,都享有寬頻服務。新業者(如Google)紛紛加入競爭行列後,亦促使各業者更積極地升級固定寬頻。舉例而言,目前65%的美國人可以使用至少100mbps固定寬頻來下載檔案,相比2010年的11%,已有大幅度的進步。而行動寬頻業者間的競爭仍然相當激烈,高達97%的美國人可以從至少三家的業者中,選擇想要的寬頻供應商。
雖然種種數據都不能說明《電信法》是否完全成功,但確實顯現出電信法用戶與業者所帶來之益處。而二十年前國會拉起的電信改革序幕,究竟是利是弊,仍有待時間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