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庭近期對於傳媒違反匿名保護案件明顯加重懲罰,已對業界帶來重大警惕,須在處理匿名資訊上倍加小心,以免動輒得咎。


 
  具體案例為兩宗同類案件,一先一後,但法庭處分則已由輕變重。


 
  今年三月,《太陽報》總編輯David Dinsmore 因違反《1992年性侵(修訂)法》而被判罰款1,300鎊並須對性侵受害人賠償1,000鎊。事緣該報刊出了一張著名足球員Adam Johnson跟15歲女受害人一起的照片,照片雖經遮蓋,但女方仍然可被辨認出來。因此,被裁定違反關於性侵案保護受害人的嚴格匿名規定。


 
  後來到上個月,另一報紙《電訊報》也因為登出同一張照片(雖也另行重大遮蓋)亦遭控告同樣罪名,而處分則重得多了。該報是在報導該宗性侵案審結時用上那照片的,報紙連同總編輯認罪,判罰80,000 鎊,賠償給受害人10,000鎊,另須繳交法庭堂費1,473鎊,及予受害人附加費120鎊。


 
  兩案案情相近,但罰款比較,無疑後者重得多了。


 
  傳媒律師指出,兩案的分別是前者是《太陽報》總編輯一人以個人身份被控告,而後者則是《電訊報》報方連總編輯一起被控告,即主要以一間公司被控告。同時,前者被告之時,該類案件最高處分一般在5,000鎊以下,其罰款遠低於上限。但到後者判案之時,法律已變,此類案件改為罰款不設上限。於是兩者處分便有天壤之別。


 
  法律之變更,彰顯檢察當局及法庭方面高度重視維護性侵案受害人不致曝光,不容經由圖、文辨認出其身份。對違例者罰款不設上限,以收警傚。


 
  傳媒律師指出,涉及名人的性侵案往往由於內容煽情而吸引廣大讀者關注,但傳媒在處理必須匿名之處也宜慎之重之,小心犯戒遭到重罰。

 

可參閱報導:


http://www.holdthefrontpage.co.uk/2016/news/law-column-huge-telegraph-fine-is-warning-to-all/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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