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近年風風火火地展開,是好事,現更以「國是會議」方式分組討論,自予社會高度期待。但因其中涉及新聞自由部分,採法律規範或交由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審決處理;甚且連防範「假新聞」亦復由政府介入建立「真實查核機制」等等,引發外界諸多疑慮。顯然司法或政府部門,對新聞媒體仍存有「管治」心態,一日不除,恐難以邁向一個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民主化國家。


 
  儘管台灣擺脫戒嚴的黨國體制,近20年也已政黨輪替三次,邁向國際所稱的「民主成熟」國家;但因歷經過去48年黨國教育的遺緒未褪,以致於在野時挺媒體當利器,等到執政時就希望媒體聽話、當文宣工具(像國營媒體依然存在),完全忘了媒體就是監督政府的「第四權」,是「永遠的在野黨」,乃為防止政府腐化、伸張公平公義、維護民主自由核心價值、追求真相而存在。
 


  再者,司法是為制衡政府保障人民權利福祉的獨立機構,在某種「制衡」意義上,是相輔相成,而非作為執政者「治理」媒體的利器;像美國司法獨立的公平正義表現種切,堪為例證。例如抵制「狂人」總統川普簽署「移民禁令」的作為,便說明行政不能凌駕司法、憲法之上;又如川普為打擊「假新聞」與媒體的過招過程,十分精彩。


 
  當川普公開批評媒體報導不實,是「美國人民的敵人」之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卻盛讚媒體表現超棒。根據《BBC》報導,針對「假新聞」爭議,金斯伯格以1970年代前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的「水門案」(Watergate scandal)為例,重申「新聞自由的重要性」。她表示,當時若沒有新聞自由,這件醜聞可能永遠不會被揭露,更指出,自己至今每天固定都會閱讀《華盛頓郵報》與《紐約時報》,因為這是「記者嘗試向社會大眾傳達事實真相」。更忍不住讚揚媒體:「雖然我們現今所處並非最好的時代,但似乎可以預見更美好的未來」云云。


 
  簡言之,美國畢竟是老牌民主國家,在「三權分立」政制下,不斷求取權力分際、適格的精進,讓行政、立法、司法各自謀求優質的進步,並發揮相互制衡作用,但對新聞媒體始終堅持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簡稱:第一修正案)的精神,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


 
  換句話說,新聞媒體的報導或言論表現,隨著時代進步,衍生的問題自然不少,但這些均是「民主之惡」,必須以「民主」方式處理,例如強化自律、教育、查核(第三方公正獨立專業法人團體)、他律(律法簡要或閱聽大眾的口誅筆伐)等,多管齊下,始克有濟;而司法或政府的介入,則須降至最低。美國著名的大法官布拉克(Hugo Black, 1886~1971),說得好:「只有自由不受制約的媒體,才能揭發政府欺騙的行為」、「媒體對政府祕密的挑戰,不僅是新聞自由的權利,更是義務。這是民主自由的基礎」、「越自由,越對民主體制發展有利,外界便不能壓制這種自由,會讓媒體更珍惜自由的可貴,自律以善盡社會責任。」


 
  諸此,司法才有公正獨立可言,而政府視媒體為「諍友」,則更會惕勵奮發,福國利民;至於媒體本身的自律和善盡社會責任,就會讓媒體永續發展,成為具有公信力的事業,得到人們尊敬和讚賞,否則亦然。像「紐約時報」能長期成為國際媒體的「模範生」,是絕非倖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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