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時代的香港,若誹謗罪成立,那真是吃不了兜著走。所以大眾媒介,尤其報紙,會極力避免報紙審判(trail by newspaper)。作法之一是,無論新聞故事(news story)是多麼的羶色腥(sensational),多麼的色彩化(color news),即使凡「新聞」皆作極度描寫、繪聲繪影的黃色新聞(yellow journalism)報刊,但若法庭上未判案,一槌定音之前,也盡量插入「疑」、或「疑似」兩字,以力求自保,趨吉避兇,遠離官司糾纏。

  火警原因,是「疑因」電線短路;車禍發生,「疑因」天雨路滑;兩人打架,疑酒精作祟;兇嫌,兇手,都稱「疑人」(受懷疑之人);有人被打傷了,只說:「糾纏中,一名男子,拾起一把疑似水果刀物件作為武器,刺向傷者」(至于到底誰被殺,就令你看得傷神,搞不清楚了)。

  即使藝人之私密照片由網路外洩,容貌清晰,藝人已痛哭,承認有欠檢點,也都只用「疑似藝人不雅照片」,縱然已呼之欲出,還少不得「疑」和「疑似」兩字,免負刑責。

  不過,凡事過猶不及;倘若一見「疑似」法律地雷,便把疑、疑似硬塞到文句中,有時就不通順。例如,「疑人」在海外讀來,就總有點拗口。而且,多用了,就如「本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一樣,這一「先此聲明」(以免後患),豈不是一個給自己「公然抄襲」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