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一所大學校園曾發生過大學教職員明令校園學生報紙不得刊登任何有關支持墮胎的廣告。此外,該報學生記者旋即也因為刊登宣揚種族主義的專欄而受到外界抨擊。這兩起事件雖皆遭到強烈的負面批評,但也引起大眾重新思考媒體預審與媒體自由兩個極端的議題。這兩起事件的學生記者堅稱要捍衛新聞言論自由,說來弔詭,因為媒體言論自由是政府所賦予的權利,然而兩起事件卻也在民主自由國家中引發新聞檢查與言論自由兩派的激烈爭辯。
新聞自由經常被定義為透過印刷文字不受政府力量箝制來傳播理念、意見以及資訊的權利。新聞自由深深地根植在美國價值之內,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美國國會不應制定任何法律來限制人民的宗教或出版權利,並且應尊重上述自由外,尚應尊重言論、報業、人民集會及請願的自由權利。」
新聞自由的核心,在於媒體應教育及告知資訊,並將國家公共事務推廣至一般平民大眾,協助人民做出決定。早期的新聞自由評論者倡導政府不應干涉印刷與出版執照的發行;後進學者更認為對於出版物更「不能以法律設限」,法律在言論自由之前是沒有任何優先性的。在這樣的論述基礎上,出版物的預審制度是無地自容的。
新聞自由能滿足人民的資訊、意見的流通需求量,並促使人民在使用資訊後達到自我實現的目標。此外,新聞自由也同時喚醒及保護其它自由權利的實現:美國的新聞自由被視為可以彰顯民主自由政府的功能,以及凸顯公民自由權。當然,新聞自由也同時代表媒體脫離了專制獨裁的君主特權控制。
話雖如此,關於新聞自由的論戰仍持續延燒。新聞自由究竟是屬於個人還是屬於團體組織?是屬於每一位公民還是屬於媒體的商業法人組織?當代對自由的詮釋,是因為美國國會沒有對媒體有任何法律限制,而產生自由合法的論述表象。此外關於新聞自由在本質上的意義,也出現了問題:媒體過去只認定印刷媒介的部分,當今廣播與電腦技術的發展儼然已拓展了「媒體」的定義。不同的媒介科技對於新聞自由的限制與定義,也在學界與實務界出現了辯論。
Merrill的觀點:美國媒體是不自由的
新聞自由是崇高的社會目標,但是在現實的美國社會裡,並沒有因為媒體的「自由」而有所解放。美國新聞自由雖然不像其他國家限制那麼嚴重,但美國媒體不自由的現象仍充斥於社會之中。美國的新聞自由仍須屈就於其它如誹謗法、隱私權以及國家安全的相關規定,不能無限上綱拓展自由的定義。再者,對於其他限制媒體表現的機制尚有著作權保護法、媒體產權集中現象(如:反托拉斯法)、新聞公關的操作以及新聞室內部的編採政策等,對於媒體都存在著限制的力量。我們應該強調的是,儘管憲法第一修正案闡述國會不能制定任何法律來限制新聞自由,但至今仍有許多限制媒體行為的政策存在於各種法律之中。法院的解釋也說媒體具有絕對的自由,報紙似乎享受並遵循這些限制。這些對於媒體的公共與私人性質的限制,使得美國確實是有主動積極的媒體,但距離「自由」媒體仍太遙遠。
Dannis的觀點:美國媒體是自由的
「美國媒體是自由的」這句話,似乎如家常便飯般,但這並不代表放任或者無政府主義,而是一種合理的控制。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自由,具有社會責任意涵。在本質上,新聞自由並不代表完全自由的概念,因為媒體高層經理人士還是會面臨許多的社會壓力。媒體的執行者理論上是可以刊播任何他們想要的東西,無需受到政府的任何限制,這就是我們一般所謂的美國新聞自由。而在此,新聞自由的主要意思近似於「新聞自主權(journalistic autonomy)」。
儘管新聞室的編採政策可適用在新聞記者個人自由層面上,但是新聞室的編採政策並不與新聞自由有直接相關性。第一修正案是保障媒體的自由的。這就是美國的「新聞自由」,而這個價值是應該永久被守護的。(蕭裕民摘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