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了在全球市場建立一個公平、安全的貿易環境,於1974年通過「美國貿易法」,要求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每年針對各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公平交易環境做評估,若有違反智慧財產權利人與業者權益,即將此國家列入「特別301」或「306條款監督」名單。

  美國「301條款」包括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特別301」和針對自由流通貿易的「超級301」條款,「特別301」依照國家侵犯智慧財產權嚴重程度分為優先指定名單(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與不定期檢討對象(out-of-cycle review)。美國貿易代表署會針對美國廠商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與貿易國進行談判,要求對手國在行政、立法、司法面要給予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被列入優先指定名單的國家,USTR會在一個月內進行調查,若沒有改善則於6個月內展開報復,被列為優先觀察名單或一般觀察名單者,除了進行談判檢討之外,不會立即面臨任何報復措施。「306條款監督國家」則為最後通牒,一旦被列入此一等級,美國即可不經由調查逕行發動貿易報復措施。

  台灣於1989年首次列入優先觀察名單,1996與1997兩年除名,1998年重回一般觀察名單,十一年後又再次自特別301除名。(記者黃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