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10年5月3日世界新聞日當天,在澳洲布里斯班召開會議,重申人類享有資訊自由,並再次強調人們「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以下為《布里斯班宣言》(Brisbane Declaration)重要內容摘要:
回顧: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宣示,「人人擁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而此權利包括:自由地擁有個人意見而不受干涉,以及透過任何媒介搜尋、接收和推廣資訊與思想,且不受國界限制。」
注意:千禧年的宣言中強調,以良好治理做為發展之核心以消除貧窮,並承認新聞自由與知的權利,為促進民主和確保尊重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之基本要素。
強調 :過往於溫德爾克、阿瑪阿塔、薩那爾、聖地亞哥和索菲亞的原則聲明,即確認一個自由、多元和獨立媒體,為民主社會與發展的基石;
重申:以下兩宣言的原則和建議,即多哈宣言(2009年5月3日)中,媒體展現於對話,相互理解與和解之潛力,以及,馬普托宣言(2008年5月3日)中,自由表達、獲取資訊與賦權人民之促進;
回顧:日內瓦(2003年)和突尼斯(2005年)時期之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中,重新確認了言論自由和資訊獲取的普及性,以作為展現知識社會包容性的重要基礎;
重申:資訊的權利,是言論表達自由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兩者均是民主和所有其他權利、自由之基礎;
定義:知的權利,為每個人獲取資訊的權利,表現在對所有擁有資訊的公共機構層級,無論是地方、國家和國際之上;
強調:資訊的權利,對於制定以充分資訊為本的決策、民主生活的參與、公共行動的監督,以及透明度和問責性的加強,乃至於展現在對抗貪污腐敗的有力工具來說,均是至關重要的;
突顯:資訊的權利,亦有助於實現人民賦權,並強化公民信任,以促進所有社會群體之平等權,其中包括婦女和原住民;
注意:改善獲取資訊的管道,更有助於強化市場、增加投資,更能降低金融脆弱性和增進發展援助的有效性;
確認:資訊傳播科技(ICTs)的潛力,當人人均能獲取時,便能促進實現全體人民的資訊權利,包括婦女和原住民;
樂見:全球各地紛紛肯認知的權力,並反映在國際聲明,公約和判例,以及在國家層級之資訊法律上,展現此一重大趨勢近況;
認知:大多數的國家,仍未通過立法,來賦予其人民這一個基本權利;
關切:即使相關資訊權力的法案已然通過,其在實施上,更面臨重大的挑戰,包括政治和官僚體制上的抵抗;
尊重:在其工作上,促進新聞自由和資訊權力的記者和媒體工作者,因他們常常在過程之中,冒著生命危險;
譴責:那些全球各地在恐嚇、攻擊、逮捕與謀殺記者和媒體工作人員的人,他們嚴重地違反自己的基本權利,以及他人獲得資訊和思想多樣性的權利。
接著,《布里斯班宣言》分別向各會員國、相關專業組織、媒體及產業界,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本身,提出關於此議題的呼籲:
第一,《布里斯班宣言》呼籲各會員國, 應立法保障人民的資訊權利,用最大的揭露程度,以符合目前國際公認之原則; 而立法過程,更應建立有限度之例外,以主動披露資訊為義務,並以明確簡單的程序來作出要求,然後輔以獨立且有效的監督機制,同時適當的加以宣傳。另外,為了確保資訊權利的有效實施,各會員國應撥出足夠財力和人力資源,來支持資訊權力的法律實施;更為了確保廣大的週遭環境是否已然支持,應通過保護言論與新聞自由的措施,建立其他揭露制度,然後檢驗其他保密規則,是否符合最大揭露的原則。
再者,為了促進公眾對資訊權利的理解,與每個人均能具備行使此權利的能力,應特別關注弱勢族群,包括婦女,少數民族,原住民和殘疾者;應使人民對於有關侵犯人權的當前或歷史資訊,在不受任何阻礙的情況下得以獲取。然後,應利用資訊傳播科技(ICTs)來實現資訊權利與強化更多元的資訊流動。
宣言中更強調,為了彌平數位和知識落差,國家更應設法克服資訊素養和網路連結率低落的問題,應提供使用當地語言的資訊,並以易於理解的形式,使多元族群的人民能普遍接受。此宣言更要敦促各國際組織的成員,在資訊政策上,以最大揭露的原則,採取有效的強制執行權;然而,為了創造一個多元的民主文化,應強調新聞媒體與獨立媒體中,公眾辯論的重要,即透過透明、信任,與自我規範之問責性原則的建立,以建立公眾對於新聞和獨立媒體的信任。
最後,為了要檢視新媒體的資助形式,包括支持媒體的創新發展、鼓勵精確和道德新聞學,使其更能提供公共服務價值,應確保這些資助,並不會影響到編輯之獨立性與新聞自由;而為了促進媒體與資訊素養,應將這些議題,均納入一般學校與高等教育之課程當中,或展開公民服務的訓練計畫。
第二,《布里斯班宣言》要呼籲相關專業組織、媒體及產業界,應提升言論表達自由和資訊權利的認知,努力促進和支持精確新聞,提升新聞界發揮資訊權利的促進角色;更應實施創新的策略,導引相關資訊更能流進被邊緣化與被漠視的媒體,以及努力促進工作場所之多元性。
然後,專業的組織或媒體,應在促進資訊權利、新聞、民主和人民生活品質之間關係推展上,協助提供更好的做法與經驗; 其次,在媒體產業之中,應發揮領導力量,支持資訊透明度和問責制度,採取資訊揭露的策略,特別是關於所有權、官方的廣告收入,以及其他形式的資金方面。
最後,《布里斯班宣言》希望促進媒體人員與雇主之間的對話,目的即是建立彼此夥伴關係,藉以加強道德標準,並且建立資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此外,宣言中提出,應尊重結社自由和核心勞工之標準,並努力改善媒體記者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安全性,並提供適當的訓練機會, 進而,加強自我規範與推展檢視媒體表現的新方式,以建立公眾信任。
第三,《布里斯班宣言》要呼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應使會員國成員、管理當局、公民社會和每個人,均敏感於言論表達自由和資訊權利,及其在民主社會中的中心地位;其次,應提供幫助與促進相關行動者之間,共同制定和執行推展言論表達自由和資訊權利的法律與政策,尤其應特別注意小島嶼國家之需求; 進而,支持促進新聞專業和道德標準的舉動,並應促進新聞媒體基於自我規範原則的問責性之新辦法產生。
宣言中提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應促進網際網路中資訊和思想的自由流動,並譴責那些對網路言論自由進行審查和侵犯者;更 應努力透過各種教育和訓練制度,增進媒體與資訊素養與意識; 更有甚者,應支持新聞專業與道德標準的行動啟動,並促進相關議題的研究與文件化,進而,成員彼此分享實施資訊權利的良好做法。
最後,應確保宣言中列入之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資訊權利,以及相關問題,做為發展議程中的重點課題,並且,促進聯合國各機構和其他利益關係者,共同討論與協商。此外,應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架構中,從其本身業務做起,落實資訊權利,並推動其他聯合國類似機構效法採納;更進一步, 應推廣本宣言的文字到各會員國成員與其他國際、區域組織; 並使用此宣言,作為教科文組織推動言論自由和資訊權利相關活動之參考依據。(記者廖凱弘 編譯)
新聞來源:
Brisbane Declaration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THE RIGHT TO K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