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綜合台遭NCC祭出撤照重懲,於民國一百年元旦開始,正式退出有線電視頻譜。在該事件的一片喧騰中,主要的反對意見,來自衛星電視頻道業者及其背後的出資財團,透過民意代表提出質疑,其質疑的論點,則是援引憲法中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言論自由包含了出版與傳播,當然也就涉及了一般大眾媒體中各種言論的自由,反對者站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前提下,指出NCC身為政府機關,若是強行以公權力手段封殺媒體,勢必造成寒蟬效應;未來媒體將在人人自危的情況下,不敢針砭時政、亦不敢批評當權者,則媒體制衡政府的第四權功能將蕩然無存。
且讓我們拋開許多法律的專業字眼,從一個社會公民對公共事務抱持關心的基礎,重新地思考言論自由的意涵。言論自由是什麼?它有沒有規範的疆界?言論的自由是一個絕對不能被侵犯的神主牌嗎?答案當然不是。我們都有最基礎的常識,我們知道當言論自由違背了某些前提,此時個人將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內。比如說如果個人言論涉及污辱、毀謗他人,則會遭受法律制裁;若個人的言論涉及洩漏機密、造成對國家安全的重大威脅,此時在顧及國家及社會整體安全的前提下,犯罪者甚至可能處以叛國罪等重大罪名。所以我們必須重申一件事,言論自由並不能無限上綱,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違背法律的前提下,仍然是不適用的。
正因為憲法和法律必須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所以自由這件事從來就關係著保障與約束;唯有在受到法治基礎上所約束的自由,才是自由的意義。在民主社會中,因為尊重每個人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個體,而以被動的法律約束及刑罰,作為社會安全秩序維護的最後手段。
那麼媒體的言論自由,其疆界又在何處呢?大眾媒體使用空氣中的頻率波段傳播,然而因波段具有稀有性,因而媒體就像是水電瓦斯一段,是大眾有權接近使用的稀有公共財。換句話說,媒體雖然是營利機構,媒體仍然對全體公民負有責任,媒體並非漫無限制地自行任意決定播出的內容,而必須站在自律的立場,審慎評估播出的內容,負起身為社會公器所應負有的責任。於此同時,相關的法規與公權力的處罰則是作為保障全體公民共同利益的最後防線。
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我贊成媒體主動自律遠重要於被動的他律。民主社會之中,當公權力的手段必須介入時,通常代表個人的自律能力被否定,因而剝奪他的自由權。媒體與個人的最大差別在於,媒體所共同建構的公共領域或者是輿論,必須秉持以大眾利益為優先的前提,同時不能排除每個公民接近使用的權利。媒體當然可以有特定的立場,而且從民主政治的觀點,媒體的角色絕不能是當權者的政令宣導,而應從人民的角度監督政府、辯論政策,並且提供公民發表意見的平台。也因為媒體的波段稀有,不同的媒體內容與意見發表彼此之間便有強烈的排擠關係,在以上諸多前提之下,媒體的言論自由,往往涉及的影響更大、層級更多、利益關係更複雜、競爭更激烈,也就更需要比起一般的個人言論而言更為複雜、精確以及強有力的社會規範。
且讓我們再回到年代綜合台的撤照事件,當媒體受到政府與人民的託付,也獲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在組織營利的前提下,必須播出對全體人民共同利益相關的節目內容時,該台選擇在下午時段播出完全由廠商製作的行銷節目,將屬於全民的稀有公共財完整售出予廠商,在獲利的同時卻沒有提供任何娛樂、教育閱聽人的媒體內容。這一點已經違反了媒體經營者的社會契約,全民的利益就此被讓渡。
其次,因為媒體頻道波段的稀有性與資源排擠的效應,當該台將整個時段賣斷給廠商,同時阻斷了一般公民近用媒體的可能。當年代企業作為一個社會及公民所託付的媒體經營者角色,卻將屬於公民的社會公器以近似出租的方式讓予特定廠商圖利,其行為便已違反了媒體作為社會教育公器的責任,也辜負了全體公民的期待,更排除了一般公民近用媒體發表意見的可能,個人的言論自由,反而在此被犧牲殆盡。
最後,回歸到本文的原點,筆者認為言論自由並不等於漫無邊際的、無政府式的自由;相對的,言論自由的可貴之處,在於法治的基礎、在於自我約束、在於尊重與節制。尤其在屬於公共財、稀有的媒體環境中,媒體的自律與他律是必備的兩道把關者,如何在這兩者之間取捨,考驗著主管機關與媒體經營者的智慧;兩者並行並重,相互尊重,才能給台灣的媒體生態,帶來更多元健全的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