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盛暑,全世界都在關注一則媒體醜聞。跨國媒體「新聞集團」(News Corp.)旗下的英國小報《世界新聞報》,該報記者與私人偵探長期採取非法方式取得新聞線索,被發現不法竊聽遭謀殺女童電話,造成警方誤判,而引發英國、甚至是全球的憤怒。新聞集團主席梅鐸(Rupert Murdoch)平時是呼風喚雨的媒體大亨,這次在眾怒難犯的情況下,不但關掉《世界新聞報》,還得親上公聽會說明立場,應付一連串的新聞風暴。

  在《世界新聞報》電話竊聽醜聞中,排山倒海而來的輿論壓力使得新聞倫理似有明確尺度,然而小報媒體長期採取違反新聞倫理的競爭策略,讀者並無異議,小報因此賺飽鈔票,卻也逐漸侵蝕耗盡新聞記者的專業尊嚴,新聞倫理更淪為業內嘲弄的話題。慶幸的是,此次竊聽醜聞使得是非對錯清楚分明,新聞倫理的重要性才會再次受到關注。

新聞倫理是一種實踐原則
  什麼是新聞倫理?倫理涉及的是人的行為規範,因而「新聞倫理」指的是記者具體的行為規範。這已是實踐層次,而非思考或是知識的辯論。新聞倫理除了指的是特殊的價值衝突等問題外,還包含記者的行為準則。此刻提倡新聞倫理,不但得對抗違反新聞倫理卻得以獲利的小報行徑,還得面對更高標準的倫理要求。更明白地說,新聞記者本就應有一套符合新聞倫理的標準作業程序。記者之所以必須遵守這套新聞倫理,是因為這套專業倫理言明了新聞之於民主社會的重要性。另方面也希望新聞記者能在內化這套工作倫理之後,順利完成每日緊張的工作。

  新聞倫理雖然是實踐層次的問題,卻會出現各種不同的狀況,原則總是要求記者應在不侵害受訪者權益的情況下進行報導。因而,《世界新聞報》的非法竊聽行徑才會受到譴責。然而,新聞記者工作狀況複雜,以「公平」這個倫理標準來說,社會輿論總是期待記者能有公平的報導,因而認為記者應遵循一定的新聞倫理。這類要求看起來簡明易懂,然而,在實踐層次中,卻會出現多元不清的各種狀況。

  就以所謂的「公平」而言,究竟是要求記者應向所有閱讀眾負責、還是指記者應對受訪者負責而已?這點可能會因為不同記者而有不同的做法。比方說,記者經常面臨弊案的揭發與報導,如果受訪者已經侵犯社會公眾的利益,記者就應全面揭露受訪者不當的事實。但如果受訪者、或是消息來源在一開始與記者接觸時,曾經和記者約定若干保密的默契。這時記者究竟要遵守到什麼程度?對記者而言,其實是個非常掙扎與困擾的問題。

  又或者,記者在報導時會面臨不同團體、族群利益衝突的情形,記者如何表現公平的報導?是否符合多數人的利益就叫公平?抑或在邊緣族群出現非法行為時採取同情式的報導?這些都會涉及新聞倫理的問題。

現實的難題 考驗新聞倫理實踐的智慧
  在《媒體辯論》這本書中,Merrill認為記者、包括部落客等廣義的人來說,新聞倫理一定是不可能遵循的行為。他覺得雖然記者常常說因為民眾有知道真相的權利,所以記者要報導的就是「真相」。然而,記者在實際工作中,卻常會在他們認為必須時,僅是呈現了部分真實;甚至還會因為現實的某些考量,刻意扭曲一些真相。這些案例很難讓人相信新聞記者有標準化的新聞倫理可言。

  還有另一種狀況是,當記者面臨有權力者的調查報導時,記者有時必須使用隱藏式攝影機來獲得真相,這時受訪者其實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受訪,記者固然獲得了真相,也許也揭露了若干不法的事實,但還是出現新聞倫理的問題。也就是說,當記者為了得到真相而做出違反新聞倫理的行為時,是否可以得到諒解?如果是,那麼還需要訂所謂的「新聞倫理」嗎?

  而Dennis的看法則不同。他認為毫無疑問,包括記者、與新聞有關的人、甚至出版業者,都應該遵守一定的新聞倫理。這是因為新聞工作者的特權與責任全是來自他們工作的自由度。在新聞的相關內容中,多半不會採用法律來規範內容,這時唯一能夠要求記者的就是「新聞倫理」。記者在工作時,一定要遵守新聞倫理規範,必須在心中謹記記者必須做到公平、正確報導等要求,否則就必須離開這個行業。同時,記者的倫理規範一直受到社會大眾高度的注意,以致民眾對於記者倫理規範的要求,可能高過醫界或是法界人士,由此可知,新聞倫理的重要性。

  由以上論辯來看,兩者的說法各有道理。第一種說法反映了新聞記者工作的多變性與不可捉摸性,特別是新聞記者完成一篇報導的過程頗為複雜,記者如何在「真相第一」的前提下,確實遵守新聞倫理的要求,這也是新聞界共同的期待。不過,當記者發現唯有違反新聞倫理才可能獲得真相時,其中所衍生的矛盾與衝突,何者可接受、何者為不可原諒?新聞界也是具有一定共識的。多數新聞界成員會同意,新聞界是以追求新聞真相為第一價值,這時所謂的新聞真相必須與公共利益有關。如果新聞記者必須違背倫理才得以獲得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真相,情非得已,雖不致受到一如《世界新聞報》般的責難,但違反倫理的各種後果,還是得由新聞記者勇敢承受。

變通性的實踐倫理 保障公共利益
  同意上述看法的人,自然認為記者必須要有一套新聞倫理守則,來幫助報導更臻專業,工作更受尊重。例如,記者在報導時如何與受訪者進行合理的約定?在犯罪事件中,如何報導被害者、加害者?記者其實都有一定的準則規範(甚至某些定法律)得遵守。我國法律已規範媒體在報導性侵案例的報導準則,主要是要求新聞界得保護受害者姓名,並已訂出罰則;而對於年少兒童的保護,也有一定的相關法律保障其受媒體報導權益。但眾多的新聞事件往往會製造出許多不同的新聞倫理問題,這時,唯有靠新聞界的新聞倫理共識,才能維繫社會整體的最大利益。

  以英國新聞集團這次的案件為例,新聞記者利用徵信社、或是傳播科技竊取新聞,不論從被害人家屬、或是讀者的角度來看,都不是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新聞,該報之所以甘冒不諱,只是為了獲利而已。因而,他們犧牲新聞倫理的行為才會在全球共識的情形下,受到極大的譴責。

  換言之,新聞倫理可能在實踐中因為不同情形而有不同的對待,但哪怕違背新聞倫理會有「非不得已也才偶一為之」、或是「為求競爭獲勝而無視新聞倫理的約束」等不同的極端情況。只要一旦出現倫理問題,涉入的新聞記者就必須因為他們的行為而受到輿論的評價。新聞倫理必須與時俱進,或是有所修正,可能會讓新聞記者形成「綁手綁腳」的感覺。但在新聞倫理的討論中,爭議往往是新聞倫理認定程度的問題,任何肯認新聞專業的人,都不會否定新聞倫理的存在。

世界新聞報案例 說明新聞倫理的重要性
  新聞倫理規範縱使有若干缺點,或是無法窮盡規範之處,卻不能因為這些缺失而放棄。尤其,在全球媒體產業陷入瘋狂競爭的此刻,《世界新聞報》案例已再次提示新聞倫理的重要性。希望此一案例不但對國內新聞界有所啟示,同時也能提醒國內閱聽眾,應支持與鼓勵媒體遵守新聞倫理;並請想想,對於嘲弄新聞倫理者的小報媒體,是否應訂立更高的倫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