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座繫安全帶 八月上路
  2011年7月8日交通部宣佈,小客車與小貨車的後座乘客一律要繫安全帶。交通部制定此條文,主要就是國父的孫女孫穗芬車禍身亡。2011年1月1日,孫穗芬乘坐友人駕駛的汽車,準備離開台灣,行經台北建國高架橋時,對向來車突然衝過安全島迎面撞來,導致孫穗芬身受重傷,送醫不治死亡。根據媒體報導,孫穗芬的死亡,肇因於未繫上安全帶。因此,交通部才制定「孫穗芬條款」,未來全車的乘客都必須繫上安全帶,才能安心上路。如果未遵守,就必須受到處罰。

  2011年8月1日,「孫穗芬條款」已正式上路,目前處於勸導階段。明年2 月1日開始,警方就會正式取締。後座乘客若未繫安全帶,一般道路罰汽車駕駛人1500元,國道或快速道路罰3000元至6000元。4至12歲兒童未繫安全帶,則從明年8月1 日起開罰。

誰犯錯 就要被處罰
  政府避免車禍的傷亡,制定「孫穗芬條款」。為了達成行政目的,當人民違反法令時,就會受到處罰。根據法律的「歸責原則」,誰犯錯誰就必須被處罰。換句話說,立法上絕對不能只處罰汽車駕駛人,而應該綜合一切情事觀察,才能確定誰應該被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換句話說,如果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原則上汽車駕駛人必須受到處罰。一般而言,汽車駕駛人與乘客多具有信賴關係,所以由駕駛人要求後座乘客繫上安全帶,有其正當性。然而,卻有唯一例外,就是搭乘計程車的情況。

  就計程車而言,駕駛人為了要糊口,只要有生意就會願意載客。所以,只要乘客上車後,計程車司機如果已經告知乘客要繫上安全帶,盡了法律課予的「告知義務」,就可以免責。如果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此時,政府就必須例外地處罰乘客。但是,如果計程車司機未盡到「告知義務」,自然必須受到處罰。

  這樣的立法,符合法律上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誰違反了法律規定,就應該受到處罰。然而,本次立法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立法者制定本法時,特別考慮到「幼童」的部分。因為幼童的身形較小,所以如果強制其繫安全帶,可能會導致安全帶勒頸死亡。所以,立法者特別在第3項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要求將幼童置於安全座椅上,確保其安全,如果未設置安全座椅,政府可以處罰汽車駕駛人。

推行政策 考慮緩衝期
  任何政策的推動,無法一蹴可幾,必須透過政令的宣導,才能讓人民確實地遵守,進而達成政策的推行目的。後座乘客要繫安全帶,看似簡單的動作,可是卻必須透過政府的宣導,才能成功。

  2011年8月1日,本條文正式上路,如果立法目的正當,理論上警察看到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就可以立即開紅單處罰。可是,交通部的作法並非如此,而是從8月1日開始先以口頭勸導,明年2月1日開始才開始正式執法。這就說明了交通部考量一開始民眾可能尚不習慣上車一律繫安全帶,所以將「處罰」留一段「緩衝期」,在口頭勸導階段,先讓人民了解並習慣這項法令的存在,經過半年,也就是到了民國101年2月1日以後,違反法令的人才一律受到處罰,這樣就不會被批評是「不教而殺」了。除此之外,部分汽車可能尚未配置安全帶,在硬體設備尚未完備的情況下,處罰汽車駕駛人也未必公平。

  總之,讓人民了解法令的存在,是政府的責任。雖然政府對於不繫安全帶的行為,有權力處罰。可是,處罰的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已,而是為了要達成行政目標,要讓人民守法,這才是真正的行政目的。

  所以,交通部不馬上裁罰,並非「行政怠惰」,而是真正站在人民的角度思考政策推動,既能逐步落實法律的要求,也可以減少民怨,應該給予肯定。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2/11490-2678615.htm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15547/IssueID/20110709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Rpl_0AiN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