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言 別輕忽了
美聯社的最新調查顯示,青少年與二十歲出頭的年輕族群,高達56%在網路上遭到騷擾或霸凌,這是網路世界中較為黑暗的一面,被稱為「數位虐待」(Digital Abuse)。但另一方面,在14歲到24歲的年輕人當中,他們在網路上看到對婦女、黑人或同性戀者等族群使用不禮貌的用語時,有54%的人認為如果是開玩笑而沒有惡意,同儕間使用歧視的字眼,並沒有什麼關係。青少年使用這些字眼,只是為了好玩,而一般人都看得太嚴重了。
在台灣,也發生了幾個涉及網路使用的司法新聞案例。2009年3月,台北市通化街雞排店店長與女顧客為了雞排口味爭吵,旁觀男子事後在網站上貼文,形容店長「很娘」、「噁心」,還形容店長「用噁心眼神看著湳山戲院裡出來的男客人」。台北地院今年三月判處旁觀男子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五萬五千元。
台中市劉小姐在部落格上批評某家牛肉麵店的味道太鹹,而且有蟑螂、不衛生,店家因此提告。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劉女未針對特定事實評論,判處拘役30天、緩刑兩年。劉小姐也向店家道歉,並賠償20萬元。
由此可知,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網友越來越喜歡在網路上傳遞資訊或分享看法。可是,卻沒有注意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事實上,網路上的言論同樣受到法律的規範。網友們,在網路上發言,別輕忽了。
網路是法外之地?
時下許多年輕人認為,在網路上的意見分享,不會受到法律的規範。因為,每一個社群網站或部落格都有各自的規則,在這些網站裡,法律不能將手伸進來,形成「法外」的新天地。在這裡,可以肆無忌憚地分享自己的想法。似乎,只要符合網站規則,有無傷害到他人的名譽,不必在意。
以台大批踢踢(telnet://ptt.cc)的Hate板為例,許多網友認為Hate板的成立目的,就是讓彼此發洩對於政治、社會甚至是周遭生活大小事情的不滿。但是,發言的用語,甚至帶有髒字,難道這也合法?
事實上,這樣的認知並不正確,而且會讓人陷入觸犯《刑法》的困境。《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中,保障的是個人的名譽。換句話說,只要是損害他人名譽,並且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檢察官就能根據證據將行為人起訴。換句話說,人與人之間是否實際接觸、是否面對面,這都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是否損害他人名譽」。因此,網路上的意見分享,只要損及他人名譽,就會受到處罰。
如果是連線遊戲(Online Game)呢?許多遊戲玩家會用虛擬的名字(例如銀羽),在遊戲過程誹謗「銀羽」,是否構成犯罪呢?《刑法》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目的是要保障名譽,如果依據社會大眾的認知,知道「銀羽」代表的是誰,對象既然已經「特定」,當然就會構成犯罪。就像許多藝人都使用藝名,所以有人罵那位藝人時,很可能根本不知道藝人的本名,但仍然也會構成犯罪。因為社會大眾都知道藝名代表的是誰。
不能評論公眾事務?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按照上面的推論,只要損害他人的名譽,就要受到處罰,那誰還敢發表意見啊?那公眾事務呢?如果連國家元首,也不能批評,那還得了?其實,《刑法》不會那麼不近人情,討論公眾事務是國家進步的基礎,法律怎麼可以變成阻礙國家進步的工具?
一般而言,法律將言論分為事實與評論。關於事實的部分,必須要貼近真實,並且要留有證據提出作為證明。以劉小姐為例,她如果描述店家有蟑螂,就應該用手機拍起來,當作證據。如果之後在法院進行訴訟,就能當作證據提出證明,增加自己勝訴的可能性。許多人提出自己的意見,最後在訴訟中卻敗訴,關鍵就在於沒有保留證據。
其次,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指涉的只是涉及各別個人的私德而與社會大眾多數人的公共利益無關的事項,縱使是事實,可能還是會構成誹謗,畢竟一個非屬公眾人物的平凡百姓應該能夠保有自己的隱私權才對!
在評論的部分,只要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評論,就不會構成犯罪。以台大批踢踢(telnet://ptt.cc)為例,media-chaos板成立的宗旨,就是在討論現今的媒體亂象,包括媒體報導的中立性、置入性行銷以及狗仔文化等。網友時常在該板提出精闢的見解,其中不乏直接指名道姓地批判媒體與記者。
事實上,媒體立於第四權的地位,監督政府,揭發弊案,媒體的表現與新聞報導絕對是「可受公評之事」。否則媒體批評別人用一套標準,被批評時卻又主張另一套標準,大家覺得合理嗎?當然,網友批判不適當的報導,絕對是評論,但是措辭仍然要「適當」,如果已經逾越了「事實」或是「意見」的範疇,而純粹只是情緒性的發洩,就已經不是「批評」了!
為了讓每個人都能發表意見,立法者將「可受公評之事」特別規範,讓民眾可以放心地討論公眾事務,而不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此才能真正地促進社會進步,畢竟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礎,也是近代保障人權重要指標。不過,當我們享有前人爭取的自由果實,也要記得任何事情,都有其「界限」,批評也不例外,否則如果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自然就會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疑慮了。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丁牧群、黃哲民(2011年3月24日)。〈網批雞排店長「娘」男判拘〉,《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69717/IssueID/20110324
中華民國刑法(2011年修正)
林良哲(2011年6月22日)。〈部落客惡評麵店 賠20萬判拘役〉,《自由時報》。取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2/today-t1.htm
黃啟霖(2011年9月20日)。〈網路誹謗?年輕人:只是玩笑〉,《中央廣播電台》。取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0/58/2z26g.html
顏伶如(2011年9 月27日)。〈網路騷擾 美國過半青少年碰過〉,《中央社》。取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8/5/2zhw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