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新聞倫理類別:
違反真實正確 – 缺乏求證

報導日期起自:
2013/5/15~2013/5/25

摘要
在台、菲對峙氛圍下,網路臉書上出現了許多篇「便當文」,內容敘述涉及歧視字眼,並造成網路大量轉載,事後證實事件為假,北市中山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董小姐移送法辦。法界人士有些認為執法過當,有些認為若確實造成社會恐慌,仍應處罰。從新聞倫理角度來看,任何在媒體或網路傳播訊息的人,均應負查證之責。然而,透過網路或非主流媒體,台灣社會應更反思我們早已存在的「階級歧視」政策或問題。

主文
菲律賓政府公務船槍殺台灣「廣大興28號」漁船,漁民洪石成中彈死亡,造成國內民眾反菲國政國政府的情緒高張,從政府、漁民,乃至一般民眾,紛紛要求菲國政府正式道歉,並賠償、懲凶等。就在我政府欲對菲國政府採取八大制裁措施的同時,包括洪石成女兒、許多關心菲律賓移工的團體公開呼籲,應善待在台灣的菲律賓勞工(如外勞),不應對在台菲律賓人有所歧視。

就在這樣對峙氛圍之下,5月15日,網路臉書上出現了一位董小姐以第一人稱發表一篇「便當文」,內容敘述「國內有便當業者,不賣便當給菲律賓移工,並且老闆以歧視字眼(編按: 即『菲狗』稱之)。」該文造成網路大量轉載。5月20日,內政部長李鴻源出面表示,警方將展開調查,是否屬實;就在警方約談了董小姐之後,她稱整個事件是「聽來的」,非自己親身經歷,並向社會道歉。5月22日北市中山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董小姐移送法辦。

其實,這期間,臉書上出現類似的文章不只一篇,有一篇即是前立報的鄭姓記者,以個人名義發佈的動態訊息(類似「便當放地上,叫菲勞去爬」情事)。鄭姓記者甚至得到同媒體組織的上司「四方報」總編輯張正的背書轉貼,稱其已訪談過該名歧視菲勞的便當店老闆,證實屬實。

不過,就在董小姐之後,5月21日,鄭姓記者與張正又說,便當店老闆是鄭姓記者自己找來的,為此,「立報」出面道歉,鄭姓記者因此遭到解職,而張正也辭去「四方報」總編輯職務。不過,自始至終,「便當文」並未出現於「立報」及「四方報」上。

綜觀「便當文」事件,其實可以從多方角度分析。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內政部、警方認為,「便當文」在網路上大量轉貼,菲國媒體甚至引用這些不實訊息,確實已傷害我國際形象,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必須偵辦相關人士;但有法律專家出面駁斥,如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認為,「一個國家的警察若是管到人民說謊,簡直是極權國家表現。」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亦認為,「便當文」存在道德上的爭議,但「輪不到國家管」。但律師尤英夫卻指出,便當文主事者因嚴重造成「社會恐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者」,可對其處3天以下拘留或是3萬元以下的罰鍰。亦即,發「便當文」的當事者,究竟該負的是「法律責任」,還是僅「道德責任」,仍有辯論空間。

從新聞倫理的角度來看,新聞記者及大眾媒體被要求,任何的報導,必須經多方查證,以力求呈現報導事件之真實。若刻意地在未求證的情況之下,即捏造事實,就有違反新聞倫理,要求正確真實的要求。不過,「便當文」出現之處,是網路上的臉書(轉貼分享),是社會媒體(social media),而非大眾媒體(mass media),誠如新聞評議委員會委員、台大新聞所教授彭文正所言,「現在是不能在大街上亂喊失火,連在自己家客廳都不能亂喊失火了,也許一般民眾認為po文、抒發己見,沒有什麼了不起,但現在必須體會到社會或是法律責任。」也就因此,許多學者認為,任何在媒體或網路傳播訊息的人,無論是「四方報」總編輯張正、鄭姓記者或董小姐,均應負查證之責,不應只有媒體工作者要負責。然而,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管中祥認為,媒體(記者)握有權力去查到真相,就應該要更為謹慎。

「便當文」事件,不僅存在上述的法律與倫理、道德爭論,其實亦點出了一些台灣政府政策或社會對於國際移工「可能」存在「階級歧視」的問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政策部研究員陳秀蓮即指出,「…台灣的移工制度等同於奴工制度,扣押移工身分證件、剋扣薪水、限制自由、家務工全年無休、移工過勞死等狀況時有所聞。政府默許無良僱主及仲介剝削移工,台灣每年登上人口販運及人權侵害國的觀察名單,這才是傷害台灣形象。」

這些諸多潛藏的「階級歧視」政策或問題,如今在台灣、菲國的緊張關係之下,正是藉由網路媒體的轉貼分享,以及類似「四方報」這種長期以關注國際移工為職志的非主流媒體之工作者,才得以突顯了出來。也許,這是整個「便當文」事件,在法律與(新聞)倫理之外,值得台灣社會及主流媒體,深深省思的地方。(廖凱弘 整理)

五、相關新聞報導歷程
2013/5/25(蘋果日報) 嗆執法過當 教授po便當文「抓我」
2013/5/24(中時電子報) 便當文都是聽說 學者:媒體生態 已不容查證
2013/5/23(蘋果日報) 便當門揭台社會偽善
2013/5/22(醒報) 嗆執法過當 教授po便當文「抓我」
2013/5/22(醒報) 便當文造假 學者:媒體應查證
2013/5/22(公視有話好說) 拒賣便當文是假 轉貼文章恐觸法! 菲律賓案外案!  不造假沒人看?網路謠言VS.族群歧視

六、相關案例
(略)
七、法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項:「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