繫鈴當負解鈴責
胡元輝/前公共電視總經理、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

  我們該有什麼樣的公共電視?的確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但請容許本人直率的說,此時此刻已經不是坐而言的階段,而是必須動手解決問題的時候。這樣的說法當然不是要排除討論的價值,相反的,愈多的討論愈有助於觀念的釐清,亦愈有助於社會的重視,但是如果討論歸討論,有權有責者依舊不動如山,甚至以討論作為逃避問題的障眼法,那麼再多的討論亦不過是粉飾太平的工具而已。

  公廣集團眼前的問題,已經不是績效好壞的問題,而是生死存亡的問題!作為原始成員的公視,面對的是預算凍結難以為繼,管理爭議僵持未解的困境;後來加入的華視,遭遇的是年年虧損終將耗盡老本,定位不明嚴重挫折士氣的瓶頸;而作為此次座談會討論焦點的原客宏三台,也同樣陷入法制架構脆弱,政治力量干預的泥沼。種種問題延宕處理的結果,已使今天的台灣公共廣電制度,縱使不是危在旦夕,也已搖搖欲墜。

  然則,誰當力挽欲墜之危樓?此事雖然牽涉多方,但是我願意附議馮建三教授在前場座談會所言:「解鈴還需繫鈴人,最大的因素是政治人物」。眾所周知,,「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的立法,乃是今日公廣集團得以成形的最初法制基礎,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法制基礎。吾人只要稍稍回顧它的立法過程,便可清晰印證馮教授將政治人物視為繫鈴人的看法,絕非虛言;也唯有這些「擁有決策權能的人」願意解鈴,當前公廣集團的發展困境才有突破的可能。

  2006年1月於立法院通過的「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原係當時執政的民進黨在「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政策下,為處理具有官股的台視與華視所制訂。但是這項條例對公共化的華視僅僅作了簡單的「行為規範」,制訂該法的行政單位與審查該法的立法委員,不但開了一張空頭支票,讓華視擁有看得到卻用不到的「附負擔」捐贈,而且只是抽象的賦予公視基金會整合華視的責任,卻無法提供具體完整的法制架構。朝野雙方當時都說要將這些問題留待公視法修正時處理,但三年過去了,這些繫鈴人卻無絲毫解鈴的動作。

  同樣的,「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時,執政的民進黨原本無意處理原民台、客家台與宏觀電視,反而是當時在野的國民黨籍立委要求加入條文,將原客宏三台節目的製播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這項決定雖然是把政府媒體公共化的正確作法,但「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原是為了處理無線電視公股而制訂,本質上就無法對原客宏三台的定位與運作多做處理,加上當時立法技術過於粗糙,未能清楚確立相關政府單位與公視基金會在頻道製播上的分際,導致公視基金會在承接此一法定任務時,面臨極大的困擾與壓力。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通過施行之後,部份民進黨政府的官員即力主,原客宏三台只是換個委製單位而已,一切運作照常。換言之,在這些官員的想法裡,政府仍是頻道內容的最終決策者,或者至少是共同決策者。然而,公視基金會認為,既然法令已明訂黨政軍必須退出媒體,「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又特意作出製播移轉的規定,基本上,就是要確立原客宏三台的公共性與獨立性。如果主事者還是政府機構,公視基金會只是技術處理單位,此一立法又有何意義可言?

  就在彼此理念存有高度差距的情況下,政府單位與公視基金會之間的協商,不僅多所往還,甚至針鋒相對、場面尷尬。最後的妥協是基於法制尚未完備建立,公視基金會在形式上願意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接受原民會、客委會與僑委會委辦原客宏三台,但是實質上享有節目製播的決策權,所有的委辦合約均刪除政府機構可以審查或決定節目內容的文字。公視基金會之所以如此堅持,並不是以獨享製播權力為樂,而是基於公共媒體必須獨立於政治之外的體認,因此,公視基金會當時也同意製播單位可以與政府機關定期開會,聽取意見,以示對人民付託的行政機制的尊重。

  未料此一衝撞而來的默契,竟然在政黨輪替執政後再度遭到挑戰,而且挑戰的壓力不直接來自行政機關,反而是立法機構,寧不弔詭?執政的國民黨籍立委在審查原客宏三台的預算時,竟堂而皇之以政府標案本就可以審查內容為理由,作成行政機關可以介入三台節目製作的附帶決議,政治人物可以換位置就換腦袋的現象,於此畢露無遺。原客宏三台加入公廣集團的過程,亦再次印證脆弱的法制根本不足以撐起公廣集團的重任,而政治力正是當今公廣集團發展陷入困境的關鍵繫鈴人,如果職掌立法與修法大權的行政官員及立法委員不負責解鈴,又有誰可以解鈴?

  其實,今天已不是誰該怪誰的時候,作為參與公廣集團創建的一份子,我同樣負有責任。為了台灣更好的廣電環境,以及更成熟的公民社會,我們必須趕快以行動挽救瀕臨傾塌的公廣大業,而擁有決策權能的政治人物更是解開此一僵局的關鍵。以下是本人的具體建議:

一、請即刻著手修訂公視法,以穩固確立公共廣電集團發展所需的法制架構與財務基礎。

二、建構公共廣電集團的修法作業,應將南部台、國際台(英語)、新數位頻道與新媒體平台等一併納入思考,以畢其功於一役。若然,兩個公視集團的思考可加以評估。

三、原客兩族群頻道是否以獨立基金會方式辦理,自應多方聽取所服務族群的意見,特別是原民台的部份,惟個人建議目前以整合於公廣集團之內,且具自主性質的運作為佳。因此修正後的公共廣電法制可獨立列出族群服務的專章,就族群電視台在公廣集團內的特殊地位予以規範,包括族群代表機構與人士參與決策的機制,董事會與族群電視台決策機制的權責分際,集團經理人與族群電視台經理人的權責分際,族群電視台決策機制與經理人的產生方式等。

四、公廣集團經費來源以建立直接向民眾收取收視費的制度為最佳,惟若不做此考量,則公廣集團族群電視台由政府編列預算的經費來源,宜由統一的行政機關辦理捐贈,且可於法中明列族群頻道的最低捐贈金額,以資保障。

五、族群事務行政主管機關與族群電視台間的互動,可參考公視與主管機關間的若干作業辦理。惟若須於法中予以規範,仍應慮及集團作業的整體性,以確有必要者為限。

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與公廣集團原民台的關係,可於修正後的公視法中明訂,該基金會可推派一定比例代表進入族群電視台決策機制,以實現其法定任務,並作為彼此間的溝通橋樑。

七、公視法修正時,對於宏觀電視台可採國際廣播電視服務的概念處理,換言之,除非有擴大至英語服務的計畫,且履行特定的國家任務,否則無需以類似族群服務的專章處理,只需於統合性條文中加入必要規定即可,如頻道的設立及其最低捐贈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