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09-05-21 21:55:21
【記者李育真台北報導】立法院3月簽署兩項國際公約,其中《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要求「人人有尋求、接受與接近使用媒體及思想之自由」,明訂人民的媒體近用權。卓新論壇昨天舉辦講座,探討如何透過國家傳播數位化,落實傳播人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李大嵩、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胡元輝、政大廣電系教授陳清河、淡大大傳系助理教授許傳陽、媒體改造學社執行委員程宗明等專家學者參與座談。
政策失靈數位發展低
程宗明從《世界人權公約》的簽署,反省台灣「數位視訊產業發展」政策。他分析,台灣數位電視規範10年來,雖然積極從美規轉換歐規,但是根據2007年NCC的績效調查發現,台灣數位化的發展程度「相當低落」。
根據調查,無線平台佔有率16%、有線平台2%、IPTV與MOD只有3%,衛星更少到只有0.3%。反觀類比的有線電視卻高達60%,除了荷蘭,台灣幾乎完全違逆國際在數位電視的競爭態勢。台灣類比有線電視獨大,呈現許多媒體亂象,例如各種八卦、購物、置入性綁銷各種正統頻道的電視服務;類比有線電視以550元包含100個頻道行銷,壓縮數位電視的生存空間等等。
胡元輝沈重地說,台灣數位電視是段令人不堪回首的歷程。政府的政策失靈是關鍵,政策的混亂、遲滯,與業者的不同利益有關。他提醒,推動台灣媒體的數位轉換,不是玩技術遊戲,而是希望透過數位轉換,讓台灣獲得更好的傳播環境。政府需要扮演方向明確、實踐有魄力的火車頭。
立法院簽署兩項國際公約後,國家傳播數位化是否有翻轉的契機?程宗明分析,政府簽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助於重新定位數位傳播的管制位置;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提供數位傳播國家政策的優先方案。
促進多元主義實現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立了一般公民的自由參與表意的範圍,強調保障弱勢者地位,給予公民享受公共服務的廣泛最低要求。」程宗明提出國外的論點,建議在諸多水平與垂直整合的新匯流媒體秩序中,設立交換原則,促進多元主義理想的實現。
針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程宗明認為這項公約更能彰顯出與傳播科技使用的貼近精神,實踐在文化生活、人文創意的活動範疇。但反省國內數位化視訊環境,文化性質的頻道明顯不足。他觀察,台灣政策忽略公平近用的建置,例如想獲得多元外語資訊服務,民眾必須跨越經濟門檻能力才能近用,自掏腰包訂閱昂貴的數位有線電視、衛星電視、mp3 player等,違背了「媒體近用」的原則。
程宗明認為,總覽這兩項國際公約,台灣的國家數位化政策,應致力於發展產業多元成長空間。政府應處理有線電視壟斷問題,另方面應訂定關鍵性的內容發展項目,供給實質基金與扶植公共廣電,才能協助台灣產生具有國際多元人文的節目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