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業界做過一點服務。還記得八十七年我進入台灣電視場域,十多年當中,我看到台灣數位化的發展,也許可以做點報告。第一個想談的問題是,在這段台灣數位化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到底出了什麼樣的問題?在數位轉換的過程中,政府的角色又是否稱職?
台灣的數位無線電視在2004年正式開播,從我擔任台視總經理的時候,就進入到數位無線電視試播。因為我剛好在業界服務,就看得很清楚。整個數位電視發展進程,不同業者為不同利益著想,這是台灣數位電視發展的障礙,這是事實。由於有線電視獨大,傳播產業生態對數位化的抵制,也造成台灣數位電視發展的障礙,這也是事實。
雖然有這些現實,政府在其中是不是能扮演數位化的助力?這個角色雖被大家期待,可是以我親身經歷,我必須說,看起來是有點混亂。我用的是「失能」這兩個字,我有時候甚至想這叫做「失蹤」,好像政府不見了。在台灣數位電視推展中,我們看不到政府。對不起,這裡有幾位政府官員,我想他們也參與規劃,也認真推動,可是我認為政府應該要出現的時候,我看不到它。
在「製、播、傳分離」這件事,我在2000年到台視服務時,就知道政府正進行研議大型計畫,還防我們業者怎麼看這件事。如果我印象沒有錯的話,一度在數位無線電視發展條例中,也想要把這個「製、播、傳分離」政策放在立法裡面,當然最後的版本沒有。這樣重大的政策,從2000年到現在2009年,我想很清楚的是,現在這件事好像沒有人在說了。
另外,過去我們講北部共塔這件事,我記得還有新聞局長等、政府官員,還有業者,盛大其事地組團到各國參觀共塔作業,對不起,兩年前我收到一紙公文:小組結束。這十年來到底是如何物換星移,我們看到很多文件上的理由,可是這也不免讓業者,或是有心想要參與推動的人想,到底政府政策跑到哪裡去了?是因為業者利益不同,政府就不見了,還是生態不允許?科技進步?我們其實看不到充足的理由。
推動數位化 政府引導角色模糊
又譬如「共同傳輸平台」,當我還在公視服務的時候,很多同仁,包括董事會,就認為「共同製、播、傳」這件事,假如在商業推動有困難,公共廣電是不是可以扮演一個角色。因此我們與當時的謝長廷內閣談過,雖然很匆促,但最後通過公共廣電的兩年計畫,把共同傳輸平台的基礎放進去,也就是希望透過公共電視為無線電視搭建傳輸平台,到後來再透過新的特別預算加入,也包括高畫質電視。進一步我們提出計畫,讓電信業者,或者是無線電視廣播業者,也有機會進去建構一至二個共同傳輸平台。進行到現在,這兩年計畫我不敢講是支離破碎,但也不知變成什麼樣的情況。
我的意思是說,在台灣廣電數位化的過程中,業者當然會不同意見,傳播生態當然有很多狀況隨時在改變,可是政府做為引導者的角色卻必須確立,這件事其實並不困難。我引用歐盟2005年,提出如何加速廣電數位化的政策文件。文件指出,從類比到數位廣電的轉換時間越早,時程越短,轉換的好處也越快實現。因此它除了不斷檢視歐盟各成員國的數位時程表,令其定期公告,也有許多政策上的建議與要求,都在說明政府要協調廣電業者儘早完成數位轉換程序,而且各成員國不能只依賴市場引導的策略,還需要清楚明白的公共行動。
我拿歐洲角度的原因是,它有很多資訊可以做台灣的參照。歐盟非常清楚政府在數位轉換過程所應扮演的角色,有相當的認知與行動。台灣政府有沒有這個認知?其實也有。我去查了一個文件,在2005年行政院通過數位無線電視發展條例草案,總說明裡面提到:「世界各國發展數位電視雖然國情各異、進度不一,唯皆由政府制定明確的無線數位電視產業政策,及優惠措施等,使數位電視快速導入市場,完成數位轉換,並帶動相關產業蓬勃發展。」這看起來與歐盟文件許多精神文字幾乎符合。
數位轉換 創造優質廣電環境
我們批評廣義的政府,其對有些公務人員其實不公平,他們可能因為政治對立、政府變遷,使得公共政策沒有辦法達到一致、明確、即時的決議,但無論如何,我要說政府有時真的是不見了。我們談傳播人權,程宗明先生特別把兩個公約的基本精神拿到台灣對比。很清楚的是,我們要進行數位轉換這件事,其實不是單純技術的轉換,把類比訊號轉為數位訊號就大功告成。因為我們要數位轉換,目標是為了要得到更好的廣電環境。
在歐盟文件裡講得很清楚,數位廣播可以透過增進技術的字幕、聲音、符號,讓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得到更好的閱聽環境,而整個數位轉換也應該對文化多樣性,以及媒體的多元主義產生貢獻。如果不是這樣,數位轉換的目標就只是科技的遊戲。
我很快地陳述幾個建議給大家參考,第一是希望提供所有的平台,促成各平台間的良性競爭。雖然我現在於某公司擔任顧問,與MOD有點關係,但我稍微補充一句,剛才提到黨政軍退出這件事,像IPTV的發展,我們NCC的政策,是任何可能沾上邊的事情,它都認為會產生黨政軍沒有退出媒體,我其實不是很能理解。因為四大基金在市場上買了某公司的股票,然後就說黨政軍進入媒體,像這樣的行為會造成傳播環境的混亂,讓有心工作者無法在適當環境推動。這樣我就不能理解,為什麼要採取這樣的標準,讓台灣幾乎只有一個IPTV產業。
所以像第二梯次開放數位無線頻道,一個負責的政府,應該把時程儘快架構出來,而且落實一定程度的開放競爭,而不是保障無線電視頻率。應該儘速修訂相關法規,落實授權無歧視原則,讓平台不再能隨意綁架頻道,例定手持電視執照的發放時程,讓官民業者做好準備與相互協作。我覺得經濟景氣當然是一回事,但我認為重要的時程表,還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去做的。
普及公共服務 加重公廣集團功能
另外,以公視協助公共網路做基礎,並與其他商業無線電視業者,推動建置共同傳輸平台、營運平台,逐步實現製作、播送、傳輸的水平整合。也應提供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充足的數位頻率,包括族群頻道、文化藝術,兒少教育、新聞體育等頻道需求。插一句,因為鄧司長說,有很多頻道,只要公共電視有能力做,這是鄧司長非常大的好意。我記得我還在公視服務的時候,就向鄧司長拜會過,也說明這樣的情形。我們有頻率,也有能力,可是我們沒有錢。這就代表國家整體政策不見了。以前數位兩年廣電計畫,不只是國民黨政府,從民進黨政府時就不認帳了,真的很奇怪,整個國家完全沒有一致的政策。應依平台獨立原則,普及公共服務。
同時制訂必要規範,以保障年長者與身心障礙者的收視權益,以及一般民眾的近用權,促進文化多樣性與媒體多元化。各類商營頻道系統或頻道業者,提供一定比例的營業額,成立影視基金,以推動數位內容的創新產製。最後一點是公共廣電的角色,應讓公共廣電做為台灣數位電視發展的支力點,新政府必須好好思考。舊政府時期表面上好像有政策,但實際上是支離破碎。現階段新政府應該好好研究,否則整個數位電視發展套譜就不見了。
我引述一份2006年的研究,英國學者Petros Iosifidis特別對歐洲國家的數位轉換,提出三個結論。第一,增進消費者對數位電視服務的興趣,並降低他們的誤會與恐懼;第二,帶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的發展,並使之成為主要的數位接收平台;第三,讓類比訊號的回收更顯可能。這篇研究也證明,因為這樣的參與,所以歐洲的PSB,更能夠在未來的數位時代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也證明它在數位時代的公共價值。我們鄧司長可能很有想法,NCC可能也有很好的見解,可能行政院、經濟部、新聞局都有想法,可是誰來做好分工架構,這是我最後要再呼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