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我們所探討的議題,相當程度是要透過修法才能推動,主管機關其實要做的是依法行政,超出法的部分,主管機關能夠做的相當有限。但是我們現在邀請的主管機關NCC,在法律還沒有授權可將基金做額外運用時,較難有所作為,所以這次論壇沒有立委參與其實非常可惜。當然我們可以還是可以將所討論的,匯整給立委做一參考。
在目前的情況之下,其實NCC還有一些部分是依法行政可以爭取的。目前有線電視基金,中央每年可以分配到一億多,由NCC與新聞局各分配百分之五十。以我的認知,這筆錢就應該是完全由NCC支配,因為按照有線電視法,百分之三十是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有線電視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NCC,不是新聞局。其實NCC成立之後,新聞局分配這樣的資源其實不甚合理,這是NCC依法行政可以爭取的。回到論壇所探討的基金議題,我剛才拜讀了黃金益黃副處長的資料,後面提了很多問題都很好,我也是先從這個角度表示我個人的看法。
首先,這些包括通訊的資源,目前依賴的理論都是public trust(公共信託),正因為是公共信託,政府代表全民把這些資源交託給商業的經營者經營,所以它雖然有商業經營的性質,但它事實上接受全民的付託,全民也就有權利要求商業經營者負擔必要之義務。目前為止,我們提到三個基金,包括,廣電基金,有線電視基金,以及電信基金,後兩者比較偏向普及化。到底這些基金應該做什麼事情,其實我個人的見解是,他應該去推動產業的健全發展,我舉個例子,因為我們目前法規要求,cable就讓cable普及,電信就讓電信普及,這是有一點過於狹礙的想法。
硬體普及 軟體要跟上
我舉個例子,如果我們要與自來水公司做服務普及,自來水公司不能說,我把管子鋪到李淳秘書長的家裡,有沒有水不干我的事,反正管子我鋪到了。目前我們講有線電視普及,以及電信普及,就有這樣的味道。我們做硬體的普及,但是軟體好像不相干,這樣的想法太狹礙了。如果是回到產業健全的角度思考,普及應該包括硬體與軟體,把這兩大一小基金做通盤運用,應該就沒有基金專門運用的情況。
產業發展還可以包括幾個層面,因為黃副處長問了一個問題:基金是為了產業?還是為了人民?在我的認知裡,產業的健全發展,對業者好,對人民也好。對業者好,有可能是對整體的業者好,但是對個別的業者不好,因為當這樣子的基金去推動如何讓產業健全發展,它必然就要做研究的工作,我非常認同剛才汪理事長所講的。這個研究可能包括未來電信產業應該接受新的科技技術,這樣的作法卻可能對現有的業者,或是有線電視業者是不利的。可是從整體角度來看,只要對整體產業與全民有利,就還是要做。業者會說,我辛苦賺的錢給你,然後你去做好像對我不利的事情,這樣子合理嗎?當然合理,因為你所交出來的基金,本來就是公共信託的附帶義務,它要做的就是要回到公共信託層面,而不是我收你的錢,就做對你好的事。
基金徵收管理 還有改革空間
在主管機關的部分,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除了消失的廣電基金之外,在有線電視基金與電信基金部分,目前都是由主管機關來擔任基金的主要理事長或董事長,再另外指派相關的官員與學者專家組成。這樣的做法就必然讓基金的運作「行政機關化」。就算我請了汪理事長做董事,請羅教授做董事,我們就幾個月來開一次會,下面沒有行政資源,這個基金到底怎麼用?我們只能根據主管機關提出的資料說yes or no。
那是不是可以做更進一步的發展,其實我們手上沒有這樣的資源。我覺得這樣的管理方式確實有待商確,未來或許可以把這個基金做通盤彙整之後,然後可以擺脫行政機關化的作法,可以朝向相關的研究與產業規劃的角度。這樣的基金應該怎麼收取,包括黃副處長與李淳秘書長都做了非常好的整理,目前就是三種方式:營業額、盈餘、以及虧損補足的方式。
那這三種方式哪一種比較適當,我個人沒有意見。但是我覺得應該要做一些比較深入的調查與研究,如同剛才汪理事長提到,過去無線廣播電視業者還沒有虧損的時候,很多業者就不太願意繳這個錢。因為廣電基金要求把盈餘若干拿出來,我想很多人都清楚,營餘與營業額之間有很大的做帳空間,所以到後來廣電基金完全拿不到錢。未來這部分如何做稽核與合理分配,這不是單純的立法,而是要做基礎的研究功課。用營業額的方式,如果有一天有線電視業者也進入虧損,還要拿營業額的百分之一,到時業者一定會反彈。這都要預先思考怎樣來收取基金較為合理。
發展基金目的 健全傳播產業
因為我認為整個傳播產業的發展,要回歸到人的層面。這些基金的義務應該是用來做產業健全。什麼叫產業健全?絕對不是業者自己發展得很好,但是閱聽眾或消費者卻被剝削。如同剛才汪理事長所講,過去老三台時代,很多媒體人動不動年終獎金領十個月以上。我還記得有次與趙少康先生與聚餐,梁蕾女士比較晚來,那時她還在華視上班。她來了就講,今年要發十一個月的年終獎金,大家聽了就很開心,雖然錢是她的,不是我們的。過去老三台領這麼多年終獎金,有多少回饋讓節目做得更好,或是把相關的研究做得更徹底,其實並沒有這方面的作法。
台灣在管理廣播電視產業,還是比較走美國化的路線,也就是自由主義或新自由主義的路線,因此對於通訊傳播業者,我們能管的其實不太多。我個人主張應該從整個理論基礎去重新思考。假設從所有公民傳播權的角度,或是從社群主義的角度出發,這些電訊傳播通訊資源本來就是全民所有,應該幫全民服務。從這個角度重新修法,我覺得這才是未來主管機關在管理產業的作法。
當然我們講公民的傳播權、講傳播內容做得更優質,也不是在空中閣樓講這種話。我們不能要求所有的無線廣播業者都做非常精緻的節目,然後沒有人看、沒有收益,最後都倒了,這樣對人民也不是好事。未來如何兼顧讓民眾看到好節目,可以在國內創造比較好的佳績,甚至可以出口外銷,我覺得這部分可以好好思考。
基金運用 中央地方各有調
很可惜的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主管機關、業者推動著力的都比較少,這樣的情況也是基金運用不恰當所造成的。各位先進也都提到,光是有線電視基金,每年就有三億,不可說少。像汪理事長管理一個協會就很清楚,如果每年有三億,一個協會就可以做很多事情。
汪理事長說,中央怎麼運用他不清楚。我也不清楚,但我曾經去瞭解某地方政府對有線電視基金的運用。它每年大概有一千多萬,怎麼用?就擺在那邊,等到議會來罵為止。議會其實也不會罵,因為就縣政府預算而言,一千多萬也不是太多。最後怎麼辦?他們也要恪守法規。我曾經建議他們可以做研發,做更好的普及,但他們說研發與普及好像不一樣,所以他們沒有辦法接受,這就造成資源浪費。
在基金修法統籌運用之前,中央主管機關能不能依法指導地方政府?包括我剛才提到,中央每年分到一億多,行政院新聞局可不可以分五千萬,我的看法跟現有作法有相當的落差,而我也瞭解現實的政治運作有他比較妥協的一面,我也只能期望中央主管機關做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