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匯流衝擊現行制度基金
李淳/台灣通訊學會秘書長


一、匯流發展之特徵
1. 通訊匯流的特徵在於「通訊服務/內容)與傳輸網路/平台)的分離」。此一特徵產生了二種關鍵的變化。
2. 首先傳統上為了提供特定通訊服務所建構鋪設的網路與平台,取得了提供多樣性(亦即所謂三合一)服務的能力。對產業結構與營運模式而言,不同業者間發生了營業項目與經營模式上的匯流。
3. 若以現有的管制分類理解,產業匯流或可以「電信業的廣電化、廣電業的電信化」作為一種概括的描述。

二、匯流發展對現行制度之影響
(一)現行通訊基金制度
1.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徵收對象為「平台/網路」業者,提撥額度為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以及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而電信類似之基金為「普及服務基金」,其比較如下表1。
2. 在法律性質上,二種基金均屬於「特別公課」。依據大法官釋字426號解釋,特別公課係指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
3. 但由下表可之,二種制度在義務人、性質與預算徵收之方法上均有相當之差異,是否能整合需要相當系統工程的投入。

(二)匯流對現行制度基金之衝擊
1. 隨著「電信業的廣電化、廣電業的電信化」,對有線發展基金之主要影響在於徵收對象之改變與模糊。
2. 又基金屬於特別公課,應符合「課徵群體特定性原則」(課徵義務人之對象必須具體明確),以及「群體有利性」原則(徵收之公課,必須用於創造出使義務人總體(而非個別)享有較一般大眾更高的利益,否則便與稅捐無異。
3. 然而目前MOD所持著並非有線執照,並非法定義務人,但確有可能享有利益,故有改革之需求。

三、可能改革方向
1. 依據國外經驗,除基金目的外,改革方向可分為預算來源、基金管理與政策工具三方面(見下圖)。
2. 在基金目的與用途上,隨著匯流後有線電視之本業與跨業競爭機制的出現,建議有線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可日落,集中於文化內容之發展的定位。
3. 關於預算來源,公務預算支持係最不易導致經濟上扭曲效果之作法,且應作為「六大新興產業」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整體之一環。但可能不可避免有排擠效果。
4. 維持特別公課便需配合有廣法與子法關於經營區劃分規定之修正,落實技術中立原則,將MOD與任何「透過管線、以線性方式提供電視節目」之業者納入規範,並做為基金之徵收對象。
5. 由於電信普及服務基金重點在於電信服務之普及,且係以虧損填補為方式,故並不建議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