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視率魔咒」幾時休?
王彩雲/動腦雜誌社長
1993年台灣有線電視合法化之後,台灣電視頻道數量大增,使得各頻道必須向廣告主積極爭取廣告預算,才能存活。
廣告主與媒體代理公司為了掌握最大的曝光量,一直以收視率作為選擇媒體的主要考量,但是由於台灣的頻道過多,稀釋了觀眾比例,再也沒有頻道可以掌握絕對大眾,已沒有頻道能像過去有線電視合法化以前,擁有動輒20%以上的收視率。可是,為了讓廣告主下預算,電視台改以向廣告主作保證,只要廣告主先下單,如果收視率不足,電視台就會將收視率補足後再收錢,就是因為有了這種保證的方式,藉以提高客戶下廣告預算的意願,也使得保證收視率(CPRP)成為電視台與廣告客戶間主要的商業交易機制。
然而,收視率過度單純量化的結果,並無法充分瞭解與解釋閱聽人真實的收視行為,由尼爾森單獨提供的唯一標準,各家電視台的各個節目收視率大多不到1%,收視率的適用性讓頻道及廣告代理困擾不已。從收視率調查的執行過程中觀察,不難發現,其實收視率主要是掌握觀看節目的人數及比例,以及基本的人口統計資料,也就是觀眾的比例,純粹是數量上的統計,跟收視的品質或是觀眾對節目的評價沒有絕對關係,所以,觀眾收視的比例高,並不一定代表節目做得好,也不代表該節目時段的廣告效果比較好。
此外,為了達成收視率保證,導致電視業者只關心收視率,也就是重視「量」,而不重視「質」,並且,常見到電視台之間以收視率作為競爭的主要項目,用收視率來判斷誰的節目是第一名。尤其,只要某一型態的節目內容獲得高收視成績,就會形成一窩蜂搶製同一型態節目的風氣,造成許多電視台一味複製,不求創新和品質,因此,拿收視率作為下預算的比較基準,確實會影響了電視環境的提升,也讓電視台永遠只餵養大眾化、口味通俗的節目內容給觀眾。
以收視率調查作為電視台成績的評斷,確實存在許多問題,第一,收視率所提供的閱聽眾描繪,無法準確將接觸目標對象作區隔,尤其目前收視率資料僅提供基本的人口統計變項,但對廣告媒體企劃作業而言,觀眾的心理變項、消費行為變項或是收視涉入度、忠誠度等,都應該列入考量。第二,收視率無法涵蓋到對節目的評價,只反映出收視的人口數,不能代表閱聽眾對節目的看法與偏好。第三、收視率也不能掌握節目收視與廣告收視之間的關連,所以,目前對收視率的重視,都是建構在節目收視會影響廣告收視的前提之下。
如果只採用現階段尼爾森的收視率作為選擇媒體的依據,對電視台和觀眾而言都不一定理想,電視台必須辛苦跟別家電視台比較,反而忘了製作好節目的初衷;而觀眾看到的都是相仿的節目型態,看不到有創意、有巧思的節目呈現;廣告主也不見得因為收視率保證而讓廣告能夠擁有高曝光率。
在收視率保證作法愈受質疑下,有學者提出收視質的說法,希望讓電視台回歸到以重視節目品質作為正確目標,也有些講究頻道品質的電視台,堅持不用收視率保證方式和廣告主合作,秉守電視製作的實力與主張,但這必須是本身收視率高、且具自信的電視台,才有籌碼和能力跟廣告客戶如此商談。
另外,電視台若要擺脫收視率保證的魔咒,也賴政府出面管理控制頻道數,以及為不良的頻道商設立退場機制,同時在評估頻道優劣時,可參考公視在去年所做的多元指標評量標準為參考依據,才能再將收視率拉回高數值,讓電視台不用再辛苦的拉抬收視、灑狗血,或是不停的補廣告給客戶,因為就算頻道24小時補滿檔,仍然無法有更好的收入,來提升節目的製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