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對社福團體而言,事實我們也受惠於媒體的協助。譬如罕見疾病的存在,是長期存在的事實,但因為它少數,所以知道的人有限,透過媒體大量的報導,國家才能瞭解他們的需求,正視這個問題。他們在媒體報導之前就存在了,透過媒體報導,他們的問題獲得解決。同樣地,自閉症與智能障礙的不同,也是透過不同媒體的報導,讓社會大眾瞭解之中的差異。對於智能障礙者,更多的報導能夠讓人知道他們並沒有攻擊性,而讓社會開始接納大部份的智能障礙者。無論在特殊教育與就業,都有顯著的成長,其實長期來看,我們會看到媒體上的報導,促進社會大眾的瞭解,乃至於政策的改變。
但在另外一方面,我們也受到媒體相當負面的影響。過去幾年在精神障礙的部份,往往在社會新聞上出現一些離譜的作為,報導就說那個人是精神障礙,或「疑似」精神障礙。但冠上疑似之後,也沒有澄清到底是不是,甚至用聳動的方式形容與評論。例如拿電影《人魔》,還配上電影片段來講精神障礙如何如何。我們看到這樣的狀況,其實加深社區民眾對精神障礙者的排斥。我們的精神復健機構要在社區設置,居民就有很大的反彈。其實我們可以知道,他們的問題其實出於身心障礙者的不瞭解,是出自於莫名的恐懼,這個問題有部分是媒體所帶來的。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裡,都做了相關的規定,禁止媒體用一些方式去報導,但事實上在法條訂定時,很難以周全。我也知道,法律有規定處理方式,我們相關的團體也都不時接到媒體的朋友詢問:「我可不可以這樣寫?」很多時候,新聞報導就不用精神障礙,而用身心障礙,因為精神障礙包含在身心障礙者裡面。結果原來大家對「精神障礙者」有恐懼,但是用更大的名稱,問題變得更大。
要用什麼方式,明確地界定與解決這樣的問題,我想包含我在內,以及其他團體,其實沒有辦法,這些都要看新聞的內容要指稱的狀況是什麼,所以對我們是兩難。這幾年裡我們又看到媒體有很大的變化,而被影響最大的還是我們這些團體,這裡我們看到主跑這條線的記者,被併到其他線裡,因此我們可以分配得到的關注,相對地更加有限。一個記者要跑很多條線的情況底下,對於相關問題的瞭解就會非常有限。不單單在社福社團,也包括環保等部份。很多問題其實需要長期關注與瞭解,記者本身能不能知道這些問題與內涵,能不能知道團體主張背後的目的與用意,其實有相當的專業必須要關注與瞭解。
監督機制成員 代表性爭議大
回到今天談的本題,我想除了何處長不方便表示明確意見,我們在座五位大概都贊成能夠有一個機制出現,讓團體有更多參與的機會。我想之所以成立NCC,是我們過去對於新聞局的不信任,我們認為新聞局是官方的組織,並希望黨政軍退出媒體,而有客觀公正的第三者監督。我們成立了NCC,也在組織法裡規範為獨立機關,組織成員要如何沒有黨政背景,甚至曾經參選過的人,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夠成為NCC的委員。
可是到今天,我們又要把它界定為官方組織,要來談他們做的裁罰處份,如何從官方移出來,再來設一個機制處理,包括觀眾投訴,對媒體的裁罰與處份。我個人覺得,這裡面有幾個問題。到底誰來決定代表?從過去的經驗,還是行政院提名,那需不需要覆審的機制,以NCC來講,要立法院同意。縱使立法院同意,我們大家還是不信任,我們都會載上藍綠有色眼光來看。同樣的,我們是不是就信任行政院做決定。每次改朝換代,我們各部會的委員會就開始大搬風,包括學者、團體等等。國民黨執政時,有多少藍的學者進到某委員會,多少藍的團體代表進入某委員會。反過來說,民進黨執政時,又是做什麼樣的搬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能得到完全的信任?雖然裡面掛了很多團體代表,我們的社會是不是就可以真的接納?
團體代表之間要如何做出決定與妥協,例如有非常多的婦女代表團體,是要婦聯會代表?還是婦女新知基金會代表?是不是大家都同意?身心障礙也是如此,除了殘盟以外,國民黨也有身心障礙保護基金會。團體決定之後,代表是誰?我們是決定代表?還是決定人?主要代表無論是理事長還是秘書長,工作人員或是理監事,往往不是因為對媒體的瞭解才當選,或選為工作人員,我想對很多團體而言,其實很多時候是參與之後,才學習得來的。在這樣的代表進入後,是不是能真正代表團體的聲音與意見?
社會缺乏信任 監督媒體動機論
另外是不是真的能夠客觀面對我們要審議的議題,我想很多團體對一個議題有很多不同觀點,譬如墮胎的問題,宗教團體與婦女團體的意見就會不一樣,可能對於裸露也會有不同的角度。如果通通都是高標準團體,是不是我們公民社會所能接受的。做出來的決定,無論是裁罰處份,乃至於警告,是不是就能代表公民社會的意見與想法?我想這些部份都要再考慮。我想之所以有這些問題,其實最主要的重點是,我們的社會其實缺乏信任,我們對於關心但不瞭解的議題,很容易在政治立場上做相關的質疑,我們都會考慮問題背後的動機與原則。
目前的機制處理,是不是能夠告訴我們,政府在處理的時候,所有的會議紀錄能不能有影音檔,以及文字的部份公開,讓每個學者專家、與會代表做出決定、建議,他們的立場是不是能夠受公評。我們一直在相關的委員會裡面努力,殘盟在參與國民年金建立委員會,希望所有的會議紀錄與逐字稿公開,讓民眾能夠看到。像勞健保的建立委員會,我們認為各位代表,無論是藥廠代表,或是醫師代表、工會代表等,針對每個問題的會議紀錄,通通都能夠公開,讓大家評論。在這部份,政府接受的非常有限,我們往往看到的只有結論。
譬如我們也向NCC反映過,工商團體買了廣告,倡導減稅的好處。我們認為那是不實廣告,散播的是不實的訊息,但是NCC認為那是商業的行為,只要求他們揭露誰出資做廣告。我們沒有辦法理解,也沒有辦法接受這樣子的說法,討論的過程到底是什麼?到底誰贊成?誰反對?誰持什麼原因理由,最後做出這樣的結論?我們只有看到結論,沒有看到過程。然後政府就告訴我們這是NCC委員做出的結論。如果讓我們清楚明白,到底是誰經過什麼樣的討論,我們或許可以理解,或許可以接受委員會的結論。如果我們不能接受?我們也會清楚的提出,誰的說法讓我們不認同。
同樣地,公民團體也必須受到監督,無論在什麼機制裡,我們做為代表的人也必須被監督,因此紀錄必須公開。我們看到在國外在國民年金議題上,包括英國、澳大利亞,不只是逐字稿,甚至有影音檔以方便盲人知曉。這樣的機制成熟之前,我建議NCC至少在相關的會議紀錄能完整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