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敏:

  媒體本身素質的好壞,媒體本身要負最大的責任,公民做外部監督其實是不得已的。如果媒體可以自我掌控好的話,真的不勞社會做一些監督。

  我們公民團體如何寄望媒體本身,加強對內容的掌控,包括兩類,第一是媒體處置本身,NCC過去做了很多,也是最受批評之處,管制內容一定是吃力不討好,比方NCC表示媒體要成立倫理委員會、公評人、電視自評節目,最後也都落得業界傳言四起。內部如何掌控,其實是專業的要求,媒體做為一個服務社會大眾的產業,本來就向社會大眾承諾,製作專業標準與適當有品質的內容。現在有很多原因做不到,也不只是台灣。如何加強品質掌控,我們不再能夠完全依賴負責人的良心,以及道德標準。也許我們需要某種社會力量,來促使媒體加強內部掌控。

第二,還有產業界的自律,在台灣是非常悽慘的,過去產業界共同提升內容的機制,幾乎都已經不存在了,最好的例子是新聞評議會。今天我們談到民眾對新聞媒體的不滿,過去都是透過新聞評議會,接受公眾投訴,由產業界組成委員會來判斷,完全沒有政府參與。但這個純粹高標準的自律活動,各國也都失敗了。能不能有其他機制促使媒體本身,以及業界的自律行動?我看到主管單位的努力,包括學術界的呼籲,但是效果不彰,我們民間團體如何透過有形、無形的壓力,讓媒體自己來做,產業界自己來做,我們不就輕鬆了嗎?不用盯著營幕,或植入「綠壩」程式,來過濾內容,我們不需要走到那一天嘛。

謝國清:

  媒體界完全自律,我認為那是太困難了,尤其是在競爭的狀況之下,所以強有力的民間監督是有必要的。

  民間與公家有些不太一樣,我想公家最主要是依法行事,唯有站在法律的基礎上。但是民間,我認為除了看公家看不到的東西,還有消費的力量,因為它代表一般的公民。我覺得這兩者應該是相輔相成。何況是公家的監督是沒有那麼多的觸度與廣度去看媒體的報導。

  剛才有代表提到,代表性到底要多廣?要找誰來代表?以家長來看,根據教育部的調查,目前有十二個全國性的家長團體,到底要找誰,本來就是困難的事情。加上我們曾秘書長說,還有同志團體等弱勢團體,是不是統統都要涵蓋?何處長已經說了,您的代表快要有四十位了,通通找來可能幾百個人,那怎麼樣去代表?

  我其實是呼應剛才曾秘書長談到透明化這件事,應該讓資訊透明化,讓這個民間監督機構本身也是被監督的一環,給更多公民監督,我覺得有必要性。聽說(教育部長)鄭部長也是學新聞的,上任之後成立一個委員會,我簡單舉這個委員會為例。第一,在委員會成立時,他也找了許多代表,包括專家學者、民間代表。全教會與我們也在裡頭,但它一開始就設定專屬網站,把委員會做的會議紀錄都會在上頭。有沒有確實去做?我不太清楚,但我們確實有一個網站,經過決議的都會放在上面。

  第二,最近也跟部長溝通,他認為委員應該有對外公開的發表,升學制度委員會也對外公佈他們重要的決議,公佈之後就會產生社會議論,就會再去做檢討修正。另一個機制是,在我參與的委員會裡,我們就會覺得在某個環節,缺乏了特教的代表;當委員會往前走的時候,因為他沒有特教的代表,所以他可能在特教的領域被忽略掉,因此我們就會有人建議,是否適當地邀請特教領域的民間組織或專家學者做報告與說明。我覺得這也許可以彌補沒有辦法邀請所有代表進來的困境。

  譬如同志團體在媒體這方面有碰到什麼問題,也可以用這種方式彌補。我認為很難面面俱到,把所有的團體找來,但是透過資訊的透明化、公開化,以及某些彌補措施,也許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尤其是資訊透明化這件事情,往往我們很難去質疑每個人的態度是如何,但透過資訊透明化,其實也會讓參與者有自律的狀況。因為我講的東西會被公佈出來,所以要對自己所發表的議題有所自律。

王育敏:

  最後我要呼應的是,以我們剛才提到的自律、他律與法律這三個概念檢視,法律層次現在並不是在廣電處理上很大的議題,如果以NCC的運作機制,將來願意擴大邀請公民團體,公民團體已經有機會在法律層次建議,所以我覺得問題不大。

  我覺得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廣電法沒有辦法處理的,是觀念的問題,是落到媒體自律的層次。媒體自律是現在最大的議題,我覺得有法可管都很明確,問題也不大了。對於有爭議的事件處理,我很贊成應擴大公聽會。最近媒體可能很多現象,牽涉到物化女性,或是在字眼上非常驚悚,這些都是法律層次沒有辦法處理的。可以集結幾個案例,然後NCC召開一個公聽會的平台,廣邀公民團體與業者代表,大家針對這個議題,好好坐下來對話討論,這其實是可以在對話中,讓業者知道公民團體從不同的角度,會有這樣的思考,形成業者將來碰到類似事件時,可以做什麼處理。

  另外回應主席講到,媒體怎麼對自己進行內控,還有產業是否有更好的機制出來?我記得之前NCC修廣電法的時候,包括公聽會及倫理委員會,我覺得那好的方向。現在講媒體治理,很多公司還有獨立董事的概念,但媒體自律比較少被談到。好像媒體打著第四權,大家就不太敢去管,內部到底是怎麼運作?如果每個媒體本身,都可以增加外聘人員,包括學者、公民團體,可以參與平常媒體治理運作,我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機制的設置。好的機制可能要伴隨一點點政府的公權力,或是從法律上要求。從媒體治理的角度,應該設立這樣的機制。因為要媒體主動設立,我覺得很難。如果可以藉由政府相關的規定,邀請人員包含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讓每個媒體在製作中,就可以聽到公民團體的聲音。雖然現在電視台接受民眾來電投訴,可是民眾反應的意見,有沒有形成政策的影響,可能是另外一件事。

  產業怎麼共同建構平台,剛才主席提到新評會的機制,現在我知道他們要做,但整個力量還沒有上來,反而是例行在做的是衛星公會的自律委員會,這個好的起點將來要再強化。自律委員會做出的決議,與政府看到的議題可以更多的對話,這也是將來可以考慮的。NCC與衛星公會的自律委員會,可不可以有更多的對話?我覺得這樣可以讓自律機制更成熟,完全由業者自己來做可能抓不到方向,或是等待很久。若適度從立法或行政指導的角色,去push業者往這個方向走,加上公民團體的力量,我覺得是未來大家可以再努力的方向。

王榮璋:

  在我個人的經驗裡,最能夠知道有沒有問題的,事實上是同業。包括在社會福利團體,我們知道哪一個團體募款超過實際需要,把問題講得像地球一樣大,但是在解決策略上,其實只有與皮球一樣大。同樣地,其實最知道媒體有沒有狀況的,其實是媒體的同業,但媒體願不願意得罪其他媒體,或是我犯同樣的狀況,怕別人也這樣對付我,就變成恐怖平衡:彼此不願意得罪對方。

  大家應該記得,幾年前高雄張家三兄弟的新聞,後來整個發展與狀況,有非常多的討論。我看過當時在高雄地區跑線的記者出的一本書,講當時的心路歷程。其實很多人知道在採訪當下有問題,但內部的壓力讓他們繼續做下去,然後張家也成為「休息站」之一。當中有很多深刻的反省,編輯、長官的壓力讓他們繼續灑狗血下去,為了收視率,為了讀報率。在這樣的情況,要能改變與改善,最有效的是來自同業的壓力,也最知道問題出在哪裡。是不是可能發展下去,讓同業之間的自律能夠產生?

  剛才講到社會缺乏信任,我想大家也同意這樣的講法,可是信任缺乏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很多事情沒有公開。譬如稅改聯盟,我們曾經針對多方團體買下電視廣告談減稅好處,還引用經濟學大師的說法,但是斷章取義,還刻意製造廣告不是工商團體購買的印象,而是國外的基金會購置。我們去檢舉這個廣告,認為這已經不是不實廣告,而是散佈邪說。我們去NCC檢舉,隔了若干時日,單位回了一個公文,表示經過會議結論,沒有我們說的問題。只是會去函電視台,請他們注意要能閱聽大眾知道,到底是誰買的廣告。

  對我們而言,為什麼構成這樣的原因與理由,可以斷章取義與片面傳播概念?經過委員會的討論,為什麼不接受我們的檢舉?原因與理由是什麼通通沒有,更不用說誰講了什麼,只告訴我們會議的結論就是如此。對我們而言,是沒有辦法理解,更不可能接受。這樣的結果,我們就必然沒有辦法信任NCC與委員會的決定。之後再看到類似新聞的時候,直覺上我們會覺得委員會是無用的,NCC的決定是偏坦資方與有錢人的,很容易有這樣的聯想。如果能讓我們知道過程是什麼,雖然很多委員表示不方便,其實在我們的經驗裡,其實都是如出一轍的講法。有很多時候,還不是委員自己親身表達的,還是行政部門轉述:有委員表示。我們說,哪一個委員表示這樣子,他也不方便講。

  我覺得如果我代表我的團體,或著是代表我的專業是不能夠讓別人知道是我講的,那還是不用講的好。第二,如果講的話,他的發言主張與表決,是不能讓別人知道,這樣的人適不適合擔任委員?他沒有辦法把自己的言行與負責任的話,這樣的人在我們的標準裡,是不適合擔任委員的,他連自己的決定都不能負責任。

  應該是在聘委員之前,就要告訴他,所有的討論都會公開,你再決定要不要擔任,或爭取擔任委員。我覺得遊戲規則公開的話,就不會有委員在受聘之後,才來講有相關的顧慮。公民有權利知道,決定是怎麼下的,討論過程是如何,表決中誰做了什麼樣的表決,包括我們團體自己派出去的代表,到底有沒有忠實地履行我們團體賦予他的任務?他也必須對團體交代,更不用講所有的民眾。這樣資訊公開與會議過程,事實上不單單只是行政部門或委員會決定,而是所有民眾都有權利知道,因為它關乎我們的權益。我們的權益在討論過程中有無受損?有沒有代表我們的意見?我們是有權利知道的,而不是由行政部門或委員會代表,決定哪些讓我們知道、哪些不讓我們知道。解決社會之間缺乏信任的方式,最好的方式就是公開與透明。

吳忠泰:

  第一個是談公司治理的問題。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價值,有的公司經營層只是要財報而已,在2002年到2003年,台灣也跟進公司治理的潮流,甚至把股東行動主義都找進來,但是成功了嗎?今天的獨立董事因為太過集中在某些人,像台大某科系的教授接了好幾個公司的獨立董事,忙不來啦。到最後,那波公司治理其實是讓大家知道什麼是公司治理,但實際上不懂。以公視來說,陳春山前董事長也參與這部份,在他任內對公視與原民台、客家台起了好的示範,可是在他卸任之後,後面的董事幾乎不把它當一回事。

  他們曾經參考他國公共廣電制度,建立五大構面,以二十五個指標檢視公司的影響力。當你說服別人不要用單一的收視率來看你,你可不可以提出其他價值?這樣的精神如果不只是公視,而是能在各公司來做。因為存在的價值不只是在營利而已,還有其他構面形成真正的影響力,就能說服大家。可是沒有嘛,所以我覺得應該要形成新一波公司治理的風潮,而不需要再集中在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制度,其實它需要的是一個綿密的制度。

  再進一步講,我們今天談到建立常設性組織,不管是所謂的諮詢委員會的擴充,或是另外成立一個財團法人,這兩個機制都要先確立一個問題:到底是要做個案式的審議?還是要做常態性的觀察?說實在以前新評會是一段時間做一個報告,這樣有什麼好處?因為我們都知道媒體的偏差是系統性的、連續性的,會犯那幾個錯的就是那幾台。中部的某娛樂公司,就是經常在某電視台,出現一兩分鐘,你也不知道是在幫它行銷。如果你經常被糾舉,不是因為個案,而是被這樣糾舉了,哪年哪月都出現這樣的事,幾乎可以變成公式。

  還有像本末倒置、輕重不分,雖然我們今天講的不是平面媒體,但今天所謂的四大報,各位都注意到,台灣在辦世運,裡面環節還有包含流感預防、反恐。但就有一個報紙,把反恐寫得很大,讓大家連結到只要反恐做成功了,世運就成功了。世運本身的價值,可以完全不提,可以輕重不分到這個地步嗎?當然不可以。但這家報紙這一兩年也不是只有這件事情而已,是可以系統性的統計。你要做主動性的統計,比你用個案去糾舉,對媒體的良性發展更重要。我覺得不要放棄像新評會這樣的組織,它是主動、有系統的統計,把媒體常見的畸形發展歸類,像媒體將平時刑案擺在頭版,故意在星期天放溫馨的故事,以示平衡。大家都看得出來,可是經過定期公佈,會形成一種壓力,而不同於個案的處罰。

曾昭媛:

  我們可以參考目前媒體之下的公民參與機制的作法。在2006年,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公會成立新聞自律委員會,以及公民諮詢委員會,就會找我們聯盟討論,問我們有沒有想要推薦什麼公民代表,自律條文可以有哪些內容,這樣的主動展現很大的誠意。政府有沒有主動徵詢民間委員推薦,或是對相關的法律層次的行政細則,可以精細定義。

  譬如法律可以加入不得有族群歧視、性別歧視,可以透過記者或是諮詢委員的case by case的案例討論,來逐步釐清什麼叫做族群歧視,什麼叫做性別歧視。那的確不是靠文字上的討論,就可以讓媒體不出現族群歧視或性別歧視,我們的確從2006年與衛星公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與新聞台的主管討論,就民眾的申訴案例逐步討論之後,新聞台的主管也才逐漸瞭解,他們原本採納我們建議條文所寫的族群歧視、性別歧視、身心障礙歧視,到底是哪些新聞報導手法所造成的。

  其實必須做細緻的討論之後,從2006年我們的觀點可能非常對立,到逐步彼此瞭解,他們也知道公民團體內心所想的歧視性的報導手法到底指的是哪些。我要講的是,這樣長期對話的過程,以及常設性對話機制的重要性,這應該是NCC要參考的。我們講的資訊公開,包括會議紀錄逐字稿的公開,那是非常重要的過程,還包括公開委員名單。像我擔任衛星公會委員的同時,我其實就是要求做這些資訊公開。雖然我們有推薦一些委員,推薦時也會講得很清楚,我們認為原住民團體、勞工團體要有代表,各種不同領域的公民團體,應該儘量有代表進去,衛星公會自己再去邀一些學者專家進來。

  重點不是在這個委員會多大,我也瞭解我的發言,社會上不會所有人都同意,但我要求做到資訊公開,我至少對我的言論負責,這樣會議紀綠公開是很重要的,也讓大眾檢視,到底這群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是怎麼看待申訴的案子。當我們談我們要參與公民社會,必須背負這樣的公共責任。剛才榮璋講,如果你不敢讓資訊公開,你就不要來當公民的委員,這是很重要的原則,正如同我們要求政府背負政治責任,那公民參與討論的委員,也應該背負這樣的公共責任。公民的代表性不造成太多爭議的作法,在於至少資訊公開。

  我要強調的是,代表性所連結的,就是苛責性的問題。苛責性如果沒有基本的資訊公開,一般大眾根本無法檢視。公開對話紀錄,會無形中形塑公民社會的成長。像新聞台主管也漸漸瞭解我們講的人權觀點,而不是光是用條文。條文的存在,也要有它的依據,而非光用違反公序良俗這樣模糊、道德性的概念。我知道舒舒、瑤瑤的廣告,其實就引起某些討論,物化女性到底算不算違反公序良俗?到什麼程度才叫物化女性?當條文只有存在公序良俗的時候,反而容易讓主流族群製造歧視,公序良俗到底是誰在定義?我們講媒體權與資訊權,就是至少保障少數,因為他們在主流媒體是很容易被歧視的。我建議法條還是要修,讓族群歧視、性別歧視這些還沒有入法的,可以有基本依據。但要怎麼界定,可以到行政細則、案例討論去形成社會公識。  

  剛才NCC的何處長講到,NCC委員是合議制,有非常不同的意見時,委員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公開上網。為什麼公民參與機制的會議紀錄不能公開,假設我做為裡面的委員,我就是少數意見,我就是覺得不想淪為背書,希望會議紀錄清楚的記錄下我的不同意見,或是我另外有權提出我的不同意見,我覺得這樣的社會不同意見的異質性呈現,是很重要的部份。異質性綜合起來,所謂的社會共識是什麼?人權價值可以走到什麼程度?怎麼定義歧視?長期對話下來,這樣常設性的公民對話平台,才能夠真正在媒體自由與人權價值達成平衡。

何吉森:

  剛才我們討論到幾個焦點:資訊公開與內容標準。NCC對此沒有既定立場,我要說從新聞局到NCC,我們也討論過。從法的觀點,主席提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確提到主動公開與被動公開,如果是主動公開,將做成行政處份的內部討論的資訊公開,而NCC沒有公開出來,就違背法律決定,事實上,政府資訊公開法反而認為屬於行政機關做成內部討論前的相關資料,是可以不公開的。當然,我認為這可以討論。我個人沒有既定立場,事實上我們曾經討論過。但我們常常要討論具體個案,可能委員的發言是有關幾百萬元的處份,或是讓業者要關門。所以我剛才提到,像法院的內部評論是可以不公開的。這個是法律,而是不是能從公民監督的角度來看,能否更開放,我認為滿有價值的。

  縱使NCC的委員會做成的處份,公佈的也只是結論,沒有每個人的發言紀錄,除非他想要發表不同意見,是有這個管道,這是法律規定。如果未來內容諮詢委員會,有一些委員不贊同,要求把自己的言論發表,但我覺得大家是一體性的……我要強調,我個人沒有既定立場,NCC也沒既定立場,只是我們當初……,你要說我們比較鴕鳥也好,我們真的是同意尊重諮詢委員的意見,但剛剛也有包括王榮璋顧問提到的,是不是我們一開始就announce要公開,進到廚房就會有一些熱要面對。

  再來,內容標準的問題,我還是強調,有一些內容標準會比較簡單,但是內部製播的標準是可以很多的。我要跟各位提的是,我們未來修法,會包含多元文化、人性尊嚴、不歧視、公平、客觀,還有剛才說的三個標準。這幾個標準會再做為製播標準,製播標準未來會是兩三百條,但那兩三百條不是我們定出來,我們會跟衛星公會一起討論,那部份會比較細。但法律核處上,還是希望不要太大,因為我們很怕言論自由到時候會不小心碰觸到,但是內部的製播標準,我們會從各案例與公會討論。

  未來我們會不斷做的,就是花更多心力push業者自律,這塊以前我們說得太多,做得太少。做得太少是政府做得太少,比如我們要提供更多資源,授與更多公權力,讓他們自律做得更好。最近衛星公會大家只有看到新聞自律,事實上他們也有廣告自律。前陣子豬哥亮「冷涼卡好」的廣告,後來我們透過衛星廣告的自律會,與業者內部之間的同儕壓力,自己就改了,根本不用主管機關去處理。我們發現這樣自律效力就出現了,我覺得我們在公民監督之前,應該可以給予壓力、誘因去強化。

陳世敏:

  非常感謝各位的參與,我覺得今天的討論相當有收穫。傳播媒體跟社會這麼密切的產業,過去很少跨出媒體的大門傾聽公眾的意見,我想應該要改。媒體的存在本來就是為了服務公眾,產業發展到目前的狀況,反而忽視公眾的存在,才會有這麼多內容受到社會批評,也希望藉著這次的論壇,讓業者知道他們的利益與公眾是一致的。因此,如何提升內容,是內部專業工作非常重要的部份。(記者/宋小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