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廣集團的法令研修

陳耀祥(台北大學公行系助理教授)

壹、數位化時代公共媒體的角色

一、數位化是通訊傳播「技術」發展之一環。
二、技術持續發展為公共廣播電視「存續與發展」之重要內涵。
三、國家(尤其立法者)負有維持公共廣播電視「存續與發展」之憲法義務。

貳、公視法的修正建議

一、公共電視、公共廣播與公廣集團之差異。
二、「公共廣播電視法」之功能?
三、華視(公共化之無線電視台)→公共化商業電視台之角色與營運。
四、獨立自主性作為公共廣播電視組織、財務及節目設計原則。
五、國家及政黨應摒除掌控公共媒體的思維。
六、公共廣播電視之財務結構必須調整。
七、思考「廣告」的可能性→嚴格限制的廣告時段、時間與種類。
八、開徵特殊之「公共廣播電視公課」的可能性。

參、公廣集團的文化任務

一、依現行公共電視法公共電視本即有文化任務。
二、透過數位化及建置專門頻道強化任務履行能力。

肆、公廣集團的監督機制

一、外部監督:

(一)國家監督
   1、法定任務之履行。
   2、節目原則之遵守。
   3、事前財務需求之評估→經濟節約原則。
   4、建立審計監督機制。

(二)公眾監督
   1、公共課責與公眾參與。
   2、設置並強化公眾申訴機制。

二、內部監督→治理模式的建立

(一)在非營利模式下的媒體治理。
(二)建立事前之財務需求評估機制。
(三)倫理委員會的設置。
(四)內部財務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