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 (New York Times)於 1991年春天做了兩件很漂亮的事,相較於台灣一些媒體的表現,很容易明白什麼是真正了不起、有影響力的媒體,媒體該有什麼樣的風格與氣度才真正能受到世人的敬愛。

  這兩件事可能微不足道,紐約時報卻做得很自然,而其他媒體不願做或沒有想到,就顯得很突出。這兩件事的其中一樁是紐約時報在處理1991年普立茲新聞獎這則新聞時,不但在頭版(front page)以二欄題方塊發表了全部得獎名單,另外還在要聞版(A section)以全版篇幅表揚了其他得獎同業的成就,另一件事是正式刊登啟事,為了過分報導甘家誹聞案、有違新聞報導原則,鄭重向讀者表達歉意。

New York Times

  與紐約時報同執美國報界牛耳的《華盛頓郵報》 ( Washington Post) 和《甘奈特新聞集團 》( Gannet Group) 旗下的 《今日美國報》(USA Today)雖然也發表了全部得獎名單,但都只各自以大篇幅報導自家人得獎內容,甚至把那些編輯、記者的獲獎作品再刊登一遍,對於其他媒體的得獎就三言兩語,一筆帶過。

  這種情形其實在台灣也存之有年;聯合報前社長張作錦曾在聯經報系內部刊物上撰文引述,台灣新聞界一些小氣巴拉的毛病,藉以勗勉同人。他指出,毛病之一是同樣一件事,自己做了就大寫特寫,整版刊登,別人做了就隻字不提,根本不考慮讀者要看什麼;

  其二是自己寫錯了消息,第二天就拚命掩飾或裝傻混過,若是別家媒體錯了就窮追猛打;其三是別家有的獨家消息,即使不得已必須跟進報導,也不願交代新聞來源,免得沒有面子;最後是自己得了什麼獎,就大大吹噓一番,別人得獎就當作沒那回事。

  甘家誹聞案發生在該年3 月 30日那個復活節假期,當時愛德華、甘迺迪參議員帶著他兒子和外甥威廉、甘迺迪、史密斯到位於佛羅里達州棕櫚灘的別墅度假,當晚他們去了一家酒吧,史密斯在那兒邂逅了一位19歲的佛州女郎,邀她同回別墅續攤,卻在別墅的沙灘上發生了女方所稱的強暴事件,史密斯則一口咬定是男歡女愛。

  由於甘家是美國名門望族,事情爆開後,所有媒體都追逐這則消息,起初各大報頭版上的新聞都是一些酒吧調酒員等所謂目擊人士提供的花邊消息,各大媒體挖不出什麼轟動的內幕消息,正當它們準備把臨時派去支援的記者調回來時,國家廣播公司(NBC)突然在夜間新聞中播出了那位佛州女郎的照片和名字,次日,《紐約時報》、《狄莫恩記錄報》和一些雜誌紛紛跟進,搶發許多有關這位佛州女郎的身家來歷和人際關係,立刻使她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也等於再將她剝光一次放在所有閱聽大眾面前,完全不考慮她未來的社會處境,就像前一陣子台灣各媒體報導立法委員吳育昇誹聞事件的手法一樣。

  其實最早追查到這位佛州女郎的是一家英國小報,佛州小城波卡雷頓有一家以超級市場為分銷點的《地球報》接著詳加報導,不但登出她的照片,還繪聲繪影描述事件經過,佛州檢察長辦公室曾考慮依據州法控告該報行為不檢,如果罪名成立,該報發行人可能被判坐牢60天及罰款500美元,但這項州法明顯不符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新聞自由。

  問題是各媒體對甘家誹聞過度渲染已挑起了新聞道德的爭論,有的閱聽大眾大呼過癮,認為媒體沒有義務替涉及誹聞者的隱私保密,但也有很多人反對媒體刊登誹聞案女主角的照片、家世來歷等資料,認為那與公眾利益無關,閱聽大眾沒必要知道那些內容,反對的法學教授、社會工作者和家庭主婦團體等更擔心媒體作了這樣不負責任的新聞處理會替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甚至妨礙了未來可能涉及司法訴訟的公平性。

  當時,《華盛頓郵報》、《洛杉磯時報》( Los Angeles Times)等同樣具有影響力的報紙都表示,它們其實也掌握了相關資料,但為了不「同流合污」,它們並不肯作類似的誇大報導。美國廣播公司夜線節目 (ABC’s Nightline)主持人泰德、卡波特地為這項爭論辦了一場電視現場辯論,次日,《紐約日報》( New York Daily)發表它對一千多位夜線觀眾電話採訪的結果,受訪者多數認為媒體應遵守新聞道德,嚴格自律。

  紐約時報最初受到指責與批評時,曾亟力辯護,一再以讀者知的權利和公眾利益作藉口,但當公眾普遍認為媒體有責任維護社會道德,而該報內部也有人反對那種新聞處理手法時,紐約時報新聞部門負責人終於俯首認錯,並且發表編者啟事,公開為處理這則新聞失當向讀者致歉,強調今後將秉持新聞公正原則,在不輕率揭露有關性犯罪或誹聞事件被害人姓名及照片的前提下,繼續為讀者作翔實、公平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