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電視記者隨同台北市議員擅闖貓纜工地事件足以說明,台灣有些媒體記者自甘墮落,自願成為政客爆科與作秀的道具,讓媒體變成迎合低級趣味的八卦消息中心。
許多年以前,人們就把國大代、立監委和新聞記稱為四大害,那雖是以偏蓋全的批評,卻沒想到經過了那麼多年,台灣已民主化了,舊害未除,新聞記這一害竟日愈嚴重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少數新聞記以新聞自由作為護身符,行徑卻似義和團、紅衛兵,為所欲為。 台北市議員擅闖貓纜工地事件照片,翻拍 自中天電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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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奸擿伏、維護公理正義的確是新聞記者的天職,但打抱不平、替天行道卻不是記者能做的事,兩者的差別在記者代表的是輿論,不是司法,同時記者在打擊不法、主張正義時必須有所依據,做好新聞的查證,作完整、正確的報導,這是所有新聞記者應遵循的必要原則。
早年台灣所有媒體幾乎都不敢輕率作任何片面的、扭曲的、捏造的報導,不僅因為那時新聞界的負責人多有清高望重之士,同時也是因為所有新聞人都很自愛,很在乎自己的顏面。
但隨著台灣的民主化,媒體的生態也跟著改變了,很多報導都變成了「獨家消息」,很多只做了三、兩年的毛頭小夥子都變成了「資深記者」,經常可見許多不用功的記者在電視畫面上問些莫名其妙的問題,「記者名嘴」在政論性節目中口沫橫飛地講些只有他自己相信的話,若干膽大包天的記者敢寫一些道聽途說的文章。曾經問過一位新聞圈的好友: 為何記者可以不經查證就作報導?他的答覆是:如果寫錯了,一定會有反應,那就繼續有新聞可寫。
捏造新聞也是現代記者常幹的事,而「造假新聞」之所以層出不窮是因為沒有明文規範,只能由NCC那些機關依據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相關規定,處以警告或罰鍰10萬元至100萬元之處分,以前發生的電視上黑道嗆聲事件與福爾摩沙事件簿引用不實照片等,都是以罰款一百萬元了事,而那一百萬元對電視那樣的媒體根本是九牛身上一根毛。
新聞報導說在腳尾飯事件發生後,新聞局曾要求各媒體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內部倫理委員會做好新聞自律,NCC也設有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評議媒體違規情事,作為廣播電視等媒體換證時的評鑑依據,但照目前的實際現象來看,似乎都不足以揭止新聞造假的歪風。
如今各媒體都有各自立場的「獨家報導」,觀眾或讀者往往要看了不同的報導後,才有辦法拚湊出一則新聞的原貌,因此造成了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現象,以及社會的紊亂與動蕩不安;媒體不知自愛就不能建立權威,受到信任。
美國《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所以受到舉世的信賴,憑的就是自律;這兩大報每天都有一個專欄列出前一天報紙上的錯誤及更正,對於無意犯錯的記者都不護短,更別說會包容那些敢故意製造假新聞的記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