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黎智英在臺灣經營的"壹電視",終於賣給年代集團董事長練台生,報上說在黎的手上,"壹電視"燒掉了三十多億台幣的資金,但我認為他卻買得了ㄧ個寶貴的認知:紙媒的新聞自由較少受到法規的約束,但電波媒體在同樣的新聞自由環境中,還必須受到電波及頻道相關法規的約束。
我不認識黎智英,但卻在ㄧ九九O年代的初期,為了台灣電媒法規的問題,在ㄧ場座談會中與他有過ㄧ場激辯,並被他痛批了ㄧ頓,當時他因支持北京天安門學生的立場,被迫退出了中國的投資,也尚未創辦港台的"蘋果日報",所以他大聲為新聞自由不願受法規約束的態度,讓我記憶深刻。但他認為連管理電波傳播的相關法規都是違背新聞自由的枷鎖,那種看法,卻讓人不敢領教。
與沒有蘋果日報前的黎智英辯論
那次有關台灣衛星及有線電視的座談會,是由香港八十(九十)年代雜誌主辦,由該刊主編李怡先生主持,地點是在當時新聞局附近的台北喜來登飯店舉行,遨請台灣產官學各方人士參加,為剛剛由地下"第四台"轉為正規經營的有線電視業者,建立提供建言及討論的平台,這樣的座談由香港人來辦,已很奇怪,但更奇怪的是剛從成衣業退出的黎智英,也出席了座談並積極發言討論。
我當時代表為數有限的本土頻道公司參加,對於那時各地方系統台,盜播節目、沒有支付版權標準、不遵守定頻協議、覆蓋頻道正常廣告、胡亂拉線、惡意剪線等混亂現象,我提出建議並盼望政府主管官署,從速制訂相關法令,以促使那時的新興視訊產業,早日步上正規。
但我的發言結束後,黎智英立即起身發言,大聲批判我的發言。他表示新聞自由是崇高的理念,對於傳媒的法令規章,應該越少越好,要求政府介入輔導管理的法令制訂是傳播人的自甘墮落,他的嗆聲高調而激昂,經我解釋電波法令的必要性,但仍無法獲得他的理解。
在那之後不久,他就在香港以出人意料之外的手法,創辦了香港的"蘋果日報"及"壹週刊",以低價策略及聳動羶腥的新聞路線,異軍突起,快速成為香港數ㄧ數二的平面媒體,也逼使數家原先聲望不錯的報紙,為之關門大吉。後來他又以同樣的手法,在台灣創立了同名的平面媒體,顛覆了臺灣的傳媒界,取得創辦紙媒的成功。
平面媒體經營成功 為何電視踢鐵板?
他的新聞自由突破了傳統、法律、道德的規範,在現時"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風氣下,似乎很能符合當下的時尚。但當他拿這種不受約束的蠻幹作風,想進入電波傳媒時,似乎就踢到鐵板了。回想當年他來台參加電視業界的座談,恐怕早就想好要在突破法令的作法下,在法規尚不完備的台灣市場作ㄧ次大瞻的嚐試,要不,當時他為何不在香港先行搶奪電波傳媒的市場呢?
因此當他在台創設"壹電視",將蘋果日報的誇大報導,及羶腥新聞的方式帶入電視新聞,並以聳動的動畫方式,描述或解析不便拍攝入鏡的電視畫面,引起主管官署及傳播學者的反對,同時在開播後,無法在有線電視取得上架的頻道,沒有覆蓋率很強的播映平台,當然沒有較高的收視觀眾,其枉顧電視法規,輕視了臺灣有線電視的上架環境,想以新聞自由來挑戰電波傳媒的管理和秩序,當然也就註定最後失敗的命運。
時至今日,我們看到的台灣有線電視,形成較有秩序,而且將由同軸電纜及類比訊號的階段,步入全面光纖及數位匯流的新ㄧ階段,這些都是政府與業界在模索、學習,參考先進國家的經驗和法規,建立了我們自已的電波傳播的規範及相關法令。
就現今科技、電波傳播的快速發展以及臺灣特殊的政治環境而言,這些法規仍是不夠周延,只是藉此來維持電波傳播的秩
序與品質而已。
二十多年了,經過當初混沌的地下"第四台"時代,也經過黎智英這種以身試法的衝撞時期,主管官署的立法速度和觀念,真的仍嫌不足,例如最近喧鬧ㄧ時的媒體壟斷併購問題,及最近新聞頻道"全程"或"大幅"轉播中國歌唱競賽節目的不正常現象,都在在說明了電波媒體相關法規的重要。
尤其,在智慧型電視機即將在世上普及,舖天蓋地的IPTV(網路電視)新電媒傳播時代即將來臨,但我們準備好了嗎?我們的相關法規夠用嗎?
與時俱進電媒法規的研訂,是有其實際需要的,千萬別用"新聞自由"作為藉口,阻檔我們創立健全的電媒傳播環境,而且越嚴謹的電媒法規,將促進業者在更合理的規範下經營,讓閱‘聽人更公平,更合法的臨近各類電媒資訊的資源。
所以,我們NCC需要專家,法律,市場人士共同組成,不能用酬傭方式提名委員,不能讓業者用歪理經營,則是其理甚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