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 月間,一名婦女上法院控告「赫斯特多媒體公司」(Hearst Corporation),指控這家多媒體集團的資料檔文稿中還有她於 2010年被逮捕的記錄,涉嫌誹謗,因為法院依據「刪除法」 (erasure laws),早已將這項記錄以「輕罪毋須留記錄」的理由刪除了。

這意味著新聞從業人員面臨了新的挑戰,必須重新權衡「隱私權與讀者知之權利」之間的區隔,必須審慎判斷那些資訊是可以發表的、在什麼時機下,以及基於什麼理由發表。

「赫斯特多媒體公司」因此致電所有旗下的報刊等單位,要求它們清查所有檔案,把有關什麼人曾被逮捕而「現在已是錯誤的資訊」全部剔除。

美國專業新聞記者協會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的一個工作小組「截稿時限俱樂部」 (Deaadline Club)也於 4月間召開了一次會議,四位新聞記者和一位律師所組成的這個工作小組在會中議決,即使是公開的資料也不一定適合在報紙或網路上發表,因為新的法律加強了對隱私權的保護,有許多州都施行「刪除法」,假如有的檔案沒有刪除相關資料,而報紙或網路新聞編輯沒有察覺,加以引用,就可能惹來麻煩。

紐約一家非營利新聞資訊調查公司 ProPublica 的一位主管拉佛萊嫵 (Jennifer LaFleur)說,就這項新挑戰來說,即使是地圖或圖表上的相關資料,編輯在考慮是否應用時,也不能降低標準。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麥葛格蕾 (Susan McGregor)是一位視覺與網路新聞專家,她建議媒體今後在處理這些可能召來麻煩的資料時,必須跟審核新聞內容一樣嚴謹。

問題是要作這樣的研判與決定似乎非常困難;「赫斯特多媒體公司」法律顧問波登 (Eve Burton)說,從一家新聞媒體的觀點來說,一則新聞報導時是完全正確無誤的,可是不曉得在什麼時候,因為刪除法規的緣故,這則新聞竟然就變得不正確了。而要在尊重隱私權與知之權利之間作衡量也非常不容易;譬如說,網路新聞中公布了擁有合法持槍執照人士的地址,就可能觸犯了個人隱私。

由於越來越多的記者經常從 Google 上搜尋資訊,媒體決定在什麼地方或以什麼方式發布搜尋到的資料就變得很重要,針對這樣的狀況,麥葛格蕾教授的看法是: 由於「刪除法」造成的結果未能立即呈現在所搜尋到的資料中,形成了一個落差,這樣的落差也許可依據哲學家倪姍寶 (Helen Nissenbaum) 對「上下文句有關的隱私」的解釋作處理。換句話說,她說,「在某一則報導中所採用的資訊並非都適合在其他的報導中披露」(Just because I share something in one context doesn’t mean I want to share it in every context)。

紐約第九選區選出的前民主黨籍眾議員魏奈 (former congressman Anthony Weiner)曾經透過 Twitter 把自己不雅的照片傳送給一些仰慕他的女性,網路鼓勵轉載那張照片,但「紐約時報」週刊編輯凱樂 (Bill Keller)決定在週刊封面上刊登魏奈和他妻子的照片,在這張照片上,他已穿了襯衫,凱樂並沒有採用那張廣受各界爭論的照片,但那張週刊封面照片已足以引起讀者的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