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 (European Parliament)今年春天針對一項全世界最嚴格的個人資訊法案進行最後文字修正、完成立法立法程序與公布實施後,新聞自由將面臨最嚴苛的挑戰與妨礙。
大約是在2013年10月下旬,歐洲議會的公民自由委員會 (Civil Liberties Committe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悄悄通過了這項全球矚目的個人資訊保護法案後,立刻引起了各報發行人和其他新聞工作人員的關注,他們擔心這項法案會使他們未來的工作遭到更多妨礙。
不過歐洲議會的成員國卻希望藉這項新法規使各國公民受到更嚴謹的保護,新法施行後,所有網路媒體等機構如果在當事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公布他們的個人資料,將被視為非法的行為,必須依法受到懲處。
此外,這項新法規也將禁止所有相關機構把歐盟會員國公民的資訊供應給美國情資單位。去年,美國施壓,強力要求歐洲議會把法案中的相關條款拿掉,曾引起歐盟各會員國的憤怒。
現行1995 年歐盟個人資訊保護法規曾將新聞從業人員排除在規範之外,但即使如此,歐盟各會員國對這項法規的解釋各自不同,新聞從業人員並未獲得任何豁免與便利,將來新的法規完成立法之後,同樣是由各國自行判定新聞言論自由的尺度,一般相信,對新聞採訪將會有更多的限制,任何新聞工作人員必須向有權裁定是否違反規定的行政部門證明,他們所從事的新聞採訪具有法律許可的利益 (legitimate interest),他們也必須徵得法令中所列會員國公民之同意,否則就不得在新聞報導中使用那些人的照片等資料。
歐洲報紙發行人協會(Europe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執行長康寧漢 (Francine Cunningham) 說,歐洲各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幾乎沒有對新聞工作人員的豁免。由於沒有任何豁免,新聞工作受到的限制就很大,他舉例說,如果記者想揭發一家企業負責人的錯誤行為,而這家企業與某一黨派有所關聯,就必須先獲得那黨派領袖的事先同意後,才能寫那則報導,否則就違反了資訊保護法中相關規定,將會被處以一筆龐大的罰款。
一位愛爾蘭籍歐洲議會委員指出,這項法案中有許多灰色地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限制媒體的報導內容。
此外,在新法規範下,須視新聞工作人員是在那一個歐盟會員國內侵犯了歐盟公民的個人資訊保護法令,才能決定會受到什麼樣的癓處,因為歐盟 28個會員國對歐盟公民個人資訊保護各有不同的裁決權力。
一位熟悉媒體業務的德國律師哈定 (Niko Harting)說,曾有一位青年排球隊隊員抱怨一家報紙未經他同意,就將他的照片刊登在報紙上,而他根本不想讓他的朋友知道他在打排球,於是一狀告上德國法院。這位熟知資訊法規的德國律師公會會員說,德國的個人資訊保護法是全歐洲最嚴苛的;他同時提醒新聞界人士說,就像歐洲人絕不低估美國人對言論自由認知那樣,千萬不能低估歐洲人對個人資訊的重視。
新的歐盟個人資訊法案也允許歐盟公民有權要求從網站上刪除個人資料;哈定說,這將是會對媒體將面對的最大問題,因為任何一位歐盟公民服刑期滿出獄後,可以要求把所有電子新聞報導中的相關記載全部刪除掉,任何一家媒體違反這項規定,將被處以全年營收總額 5% 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