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盃足賽從1982年,華視引進獨家轉播,並簽下隨後的四屆世足賽獨家轉播權,讓國人與世界同步一起瘋狂收視這項比賽。那二十年間雖然另外兩無線友台憤憤不平、想盡辦法要改變華視獨佔的情況,但始終無法改變華視已簽長約的現實。

 

  但自90年代以後台灣無線台由於頻道大幅增加,競爭激烈大家業績不好,十數年都處於虧損情況下,已無法出高價購買轉播權了,今年終於由中華電信的子公司愛爾達(MOD)頻道取得轉播權,並以不低的金額將無線及有線電視轉播權,分享給年代電視。年代為減輕負擔又與其他數位頻道分享轉播權,卻造成同屬數位播出的愛爾達不滿,中止提供世足訊號給年代,此事鬧進了法院,這是國際傳播界少有的現象,引起了各界的注意。

 

台灣地區的視訊轉播權,多年來由於電視經營者的專業不足,常有鑽營法律漏洞的惡習,這次更鬧上了法院,擁有轉播權的愛爾達公司在法庭駁回了年代公司的假處分權後,立即停掉年代公司在有線電視系統中的播出權,卻也影響了數百萬觀眾的收視權,此事對台灣社會非同小可,好在愛爾達公司火速與TVBS協意簽約,接播隨後的八強賽、準決賽及季軍戰和冠軍決賽,沒損害觀?的收視權,也沒引起更大的風暴,算是及時和暫時解決問題。

 

  但這件糾紛在巴西世足賽結束後,法院的互告案件則尚未解決,對於長期不重視版撞的部份業者而言,由法律途徑來作定奪,是一個鼓勵大家維權、重視版權的良好模式,但對陷入經營困境中的臺灣電視界,將來在重金爭取國際大型節目版權方面,將帶來更多的困難。以法律解決這類爭議的模式,倒是傳播界的一種進步作法。

 

回顧國際賽事轉播糾紛史

世界盃足球賽在台灣引起轉播權的疑義,這是第ㄧ次。因為此項世界收視最高的比賽是在1982年西班牙舉行時,是由筆者主導為華視引進,那次在台灣觀眾首次接觸世足賽、收視及反應都收到很高的評價,於是筆者向當時總經理吳寶華將軍(亦為中華足協理事長)爭取,加入ABU的集體談判,向國際足總簽下了隨後的四屆比賽的台灣獨家轉播權,連同1982年的比賽,華視為台灣觀眾在二十年中,連續作了五屆世足賽的獨家轉播服務。

 

  台灣電視公司(TTV)成立於196O年代,初期由於是獨家生意所以無所謂國內播出版權的問題,但在1966年後中視籌備開台服務,就開始有了各種類版權糾紛的產生,例如當時兩台限制自由演員的跨台演出的機會,一定要由簽約演員擔綱演出,所以當時是媒體?勢的時代,演員的演出機會受到較為複雜的限制影響。

 

  但真正有電視播出的牌權糾紛,是發生在197O年的第五屈曼谷亞運會,當時中視在新聞部經理張繼高的策劃下、率先取得轉播權,但當時的台視?並不在意,因為曼谷亞運籌備委員會也是初次處理轉權的問題,沒有足夠的經驗,竟然依"新聞採訪自由"的原則,對沒有轉播權的電視台也發出了採訪證件,因而後來引發了中視及台視的採訪及轉播糾紛,是我國首件電視轉播糾紛。

 

  人類在193O年代,才展開了商業服務,但在195O年代由於通訊衛星發射成功,才使電視業因直播形式的產生,而進入了白熱化的商業電視競爭,所以在那時起,"新聞探訪自由"的定義有了新的銓釋,類似奧斯卡頒獎典禮,洲際大型體育賽會如亞運,奧運、世界盃足球賽、四大高爾夫賽、四大網球賽,大型演藝活動等,都必須改為付費才有轉播或採訪報導權,無權的電視台不能轉播,甚而不能有畫面播出。所以從那時開始,無權電視台連進場採訪的證件都無法取得,大大改變了"新聞自由採訪"的範圍和定義。

 

  所以,後來的大型賽會在簽發證件時,就只發給有權的媒體,從那時開始,各級拳王爭奪賽及上述的體育及演藝活動,都不再能以"許聞自由"為由而無償播出,很多無轉播權的電視台只能播出文字稿,或播出各大通訊社提供的新聞圖片,或由有權電視台提供的錄影片段,這類付費買版權的趨勢,將來隨?網路等多元平台的發展,會變得更複雜更嚴謹。

 

  但早年我國的電視業者遵守行規及版權的觀念不好,1972年慕尼黑奧運會舉行時,台灣已有三家無線電視,但華視當時成立不到一年,根本沒趕上奧運轉播權的談判,而台視再度忽視了轉播權的重要性,以致中視張繼高經理再度拿到獨家轉播權,但靠近奧運時,台視仍想法設法前往德國採訪,於是就發生了我國第一樁跨媒體欺騙國際奧會的奇聞,顯示我國人雖有電視事業,但?沒有專業的素養,時而見縫插針的歪本領,讓人嘆為奇觀。

 

  那年台視在沒取得轉播權之後,竟然將自已的採訪記者及攝影記者的名字,置於中華日報的採訪團名單之中,向國際奧會申請必要的各種證件,當慕尼黑奧運展開後,但見台視記者掛?中華日報的證件,活躍於各個賽場中,並由?星傳訊回來向國人作報導,這種現象當然令有權的中視忍無可忍,於是一狀告到國際奧會的主管單位,中視記者一方面要忙於報導,另一方面又得帶?奧會人員去指認違權的台視人員,只見奧會人員在每個賽場抓違權的台視電視拍攝人,真是苦不堪言,但也成了國際間同業的一件大笑話,因為這種違權手法還是國際奧會從沒見過的"犯行"。

 

  好在那年有個"黑色九月"阿拉伯人恐怖俎織,在慕尼黑奧運選手村,劫持以色列選手,後來並演變成轟動國際間的搶殺流血案的多日大新聞,並掩蓋了奧運本身的新聞,使得後來台灣兩家電視台都轉而報導血案新聞,使得"奧運違權"的糾紛後來在有關單位的協調下,也就不了了之了。

 

  接四年後的1976年蒙特婁奧運會,由於加拿大政府採"排我納匪"的立場,以政治干擾體育的異常態度,拒絕發給"中華民國"代表團的入境,所以台灣的三家電視台都無法取得電視轉播權。

 

  緊接在198O年莫斯科奧運會舉行之前,蘇俄首次出兵入侵阿富汗,以美國為首的民主國家,共同發動抵制莫斯科奧運會的行動,作為對俄國的制裁,所以這年在台灣也沒有轉播權的問題。

 

  接1984年奧運會在美國洛杉磯舉行,我國在缺席蒙特婁奧運及莫斯科奧運之後,經過了八年,獲得了國際奧會及美國籌委會的保證,可以用"中華台北"組成空前規模的代表團前往參賽。而華視在82年西班牙世足賽後,就立即搶先與當年洛杉磯奧運籌委會取得台灣獨家轉播權,等到該年奧運開幕之前,另外兩家友台才知轉播權已被華視獨家取得,但台視新聞部又以怪招介入了採訪轉播,而且又創下了一項新的記錄。

 

  這年台視的一組記者竟然在每一項我國選手參賽現場,購票入場,在觀?席上以遠鏡頭拍攝,當時我代表華視在洛城採訪已經忙得不可開交,根本無暇去糾舉友台的違權行為,而且觀眾席上有很多安全限制、拍攝死角,所以拍得的素材可用的部份並不很多,幾天以後友台也就放棄了賽場中拍攝的工作,改到場外去採訪一些奧運花絮了。一場糾紛無疾而終。

  過去,在黨政軍沒退出媒體經營之前,老三台時代遇有彼此糾紛時,都是由國民黨文工會、行政院新聞局及國防部等單位出面協調搓平、粉飾太平,沒有專業性的法律解決方式。所以數十年來我們的傳播業,有好些不正確的觀念和作法,現在由於視訊平台太多,競爭激烈,將來不同播出平台聯合共購轉播,或聯合製作節目的機會必然很多,所以及早培養專業或法律人材,必然不可避免。這將迫使我們視訊業者的觀念和作法,必須自然而然的向前跨出必要的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