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已拒絕了《紐約時報》調查報導記者瑞森 (James Risen)所提上訴案,假如司法部仍然要求他在法庭上指認洩漏機密資料給他的聯邦安全局官員,而他繼續拒絕的話,他不僅將會面臨牢獄之災,所有新聞來源今後都會噤若寒蟬,記者們也將不能再從事任何調查性報導了。
而且很有可能如瑞森所預言:一個政府如果把一切都當作機密,運作完全不透明,權力就會被濫用,內部會腐化。
瑞森案發生在 2006年,當時他根據中央情報局 (CIA)一位洩密的線人 (whistleblower) 史特林 (Jeffrey Sterling)所提供的資料,寫了一本書 (State War:the Secret History of the CIA and the Bush Administration),揭發中情局在伊朗的一項祕密行動,由於中情局攔截到他和史特林之間的 e-mail 和電話通訊內容,於是要求他在法庭上作證,指認史特林洩露國家機密。
他拒絕出庭作證,被控蔑視法庭,法官判決他必須坐牢5年;他說,起初他感到很緊張、害怕,但他想到這個案子事關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以及在未來可預見的年月中,新聞記者是否可以繼續基於職責,從事自由採訪,於是決心奮戰到底;他堅信,積極的調查性報導對民主制度具有澈底的決定性。
這個引發全國爭論的案子一連纏訟多年,到了 2011年,在亞力山卓的一個聯邦地區法院 (a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Alexandria) 裁決,瑞森因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可以拒絕出庭指認提供機密資訊給他的人;可是同樣在維吉尼亞州的李奇門第四上訴法庭 (the Fourth Circuit U. S. Court of Appeal in Richmond) 於2013年 7月推翻了這項裁決,指稱新聞記者並沒享有拒絕在刑事件案中作證的憲法保護特權,瑞森的律師要求上訴法庭就此裁決舉行一場公聽會,但上訴法庭法官以 13 票對1票,否決了這項要求。
由於最高法院退回了瑞森的釋憲訴求,這個案子已陷入了僵局,對目前歐巴馬政府要如何在積極以法律遏阻國家機密外洩,與重視民權、政策透明化之間取得平衡,形成了迫切需要作出抉擇的壓力。
在過去一段期間,司法部曾全力追訴一些政府機密外洩的案子,起訴了把軍事機密洩露給維基解密 (WikiLeaks)的陸軍大兵曼寧 (Bradley Manning) ,試行將前國安安全局官員史諾登 (Edward Sbowden)緝捕歸案,並於今年初,依據查獲美聯社、福斯新聞等媒體記者的電話通聯記錄,追查洩漏機密給這些新聞單位的政府官員,消息傳出後,曾引發爭論。
瑞森認為,對新聞界而言,最重要的是不能讓政府來決定那些是在國家安全前提下可以採訪的範疇,而政府對所謂國家機密反應過度,就有可能妨害公眾檢查政府是否經由祕密監測對人權的侵害。